深圳产假规定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7-13 08: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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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规定一:2016-2017年广东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劳动合同法或将再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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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  深圳产假计算表项目2016-01-01前天数2016-01-01后天数A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8B难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30《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30C晚育《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15+15D特区晚育《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15《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15D独生子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35E男方看护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1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15F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30合计  2016-01-01前:  深圳女职工,晚育+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15(晚育)+35(独生子女)+15天(特区增加晚育假)=193天  男职工看护假(陪产假):10天  2016-01-01后:  深圳女职工,晚育+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30(省条例奖励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  男职工看护假(陪产假):15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2-02-09)  (中发[1982]11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九日)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04-28)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01-01)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1-01)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12-24修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04-28)  粤劳薪[1997]115号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保障了广大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但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制度也引发了争议。近日,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此起彼伏,第二次修订的步伐或将加快,这一次是大改还是微调?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涉及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  议案中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失公平、公正,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针对该份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或将迎来第二次修订。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过程中曾经修订过一次,主要修改其中四条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条例,其余条款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均采用原设计,修订条款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  不过,自开始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一直受到部分人质疑,前财政部长楼继伟也曾表示,需要修改该法律以增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度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忽略了企业的权益,导致企业运作成本增加,需要进行大改才能改变现状;不过,也有人认为,不能将导致企业灵活性差的原因全归在《劳动合同法》身上,而且劳动者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需要该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或将面临的二次修订引起不小的舆论争议。《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偏袒”劳方?能否因为经济形势不好就放松对资方的约束?如何修订才更为合理?这些问题都牵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熊晖表示,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其背景是资强劳弱,强调劳动者的劳动是从属性的劳动,劳动者不能自己决定劳动行为,因此对劳动者予以保护是不应被质疑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是否科学,我们可以拿出来讨论,”熊晖说,这部法律中的个别规定确实有矫枉过正的问题,但以个别问题来否定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不恰当。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情形分别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合同法》刚出台之初,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曾让不少企业老板有所忧虑,他们担心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就难以在人员解雇上有自由。  熊晖称,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了解雇保护制度,因此必须在期限上作出规定,如果不要求一定期限,用人单位就可以签短期的合同,法律规定的解雇保护制度就形同虚设,期限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必然的配套制度。  熊晖列举国外的例子说,美国对合同期限没有类似要求,属于自由雇佣,雇主解除合同是很自由的。不过,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一般都有这方面规定,劳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受到很多约束。从制度的发展来看,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像美国那样放松要求。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对工作多年的职工采取的一种法律上的特殊保护,争论点在于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作本来就是长期固定的,这个制度对他们没影响,不过私营企业对这个制度的意见则比较大。  “在国外,人们失业后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一大笔救济金,但目前中国还做不到,人们担心失去工作后将面临生存问题,”段毅说,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够完善,所以我们更多地强化就业保护。  近年来,中国出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高于GDP增速的现象,也引起一些专家学者担心。部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至2007年,扣除价格因素,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速保持上涨,但是二者的增速在大多数年份低于人均GDP增速。从2010年起,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开始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也超过了人均GDP增速。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扣除价格因素,自2013年开始统计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从2013年的8.1%下降到2015年的7.4%,但仍然高于同期的人均GDP增速。  熊晖并不认同《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用人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人说近几年劳动者工资增长率超过了经济增长率,如果只看最近三五年确实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但如果再往前推,经济增长率远高于工资增长率,这几年的工资增长率高一点,也可能是作为补偿性的高增长。”  不过,熊晖也指出,《劳动合同法》中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劳动者享受到的解雇保护水平比正式工更高,公司高管也列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等问题。  实际上,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由此出现了一些弊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法律要求员工工作满10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部分公司在9年时便大量裁人,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公司为此裁员。  “《劳动合同法》确实保障了就业者的权益,但对于大量的失业者而言,也减少了就业机会。”贾西津说。  谈及《劳动合同法》如何修订,熊晖表示,我们要统筹顶层设计,没有立法的要先补充立法,在其他制度配套还没健全的情况下,只修改《劳动合同法》,单边突破不是一种很妥当的方法,还需要系统化地考虑。  “最佳的方式是先制定《集体合同法》,然后再修改《劳动合同法》。另外,针对企业用人成本高的问题,《劳动法》中可以修改的空间更大,我们可以逐步完善。”熊晖说。

深圳产假规定二:广东深圳产假新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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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产假新规定:  今年2月,市卫计委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产假的调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  生育二胎 可休产假:98+30=128天  深圳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下面是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  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每个人在休产假之后拿到手的工资都各有不一,但基本上也应该相差不大。为什么每个人的工资不一样,但是又基本上离不开一个固定的数字。产假期间工资究竟是如何计算的呢?  产假期间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举个例子:  李梅,2014年产假是3-5月,4月分娩,当月生育保险基数是3000,而公司3-5月先发放了3月的产假工资,按照2000发放的。  那么申领生育津贴 (3000/30)*90=9000元,到帐后,进行较,发现高于已发产假工资(2000*3月=6000),那么就将余额3000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即可。而如果她产假工资按4000元/月发放,那么高于申领回来的生育津贴,则公司也不再将差额扣除。  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  有很多人休产假认为既能拿产假工资,又能拿生育津贴。常常因为这种误解造成很多乌龙纠纷。所以有必要普及一下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两个概念和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说明的是产假期间工资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保胎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  【产前假】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产后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由你本在所在公司向社保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在这几个阶段中,笼统地说都称为产假工资,但是狭义上的产假工资又是单纯指产假阶段的工资,在狭义上,产假工资就是指生育津贴。所以产假工资在广义上不能和生育津贴混为一谈。但是在狭义上,两者是相等的。

深圳产假规定三:2016广东深圳产假新规定:深圳新增50天产假立即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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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施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  但是,政策何时落地深圳呢?深圳新增50天产假立即执行 不再另行发文  网友吐槽公司不按新政策执行  “请问正式的文件什么时候会下发到各个区?我向单位提出延长假期,单位回复说要等正式文件下发到区里才批准。”  “我们公司根本不理广东省发布的条例,说深圳没发布,我解释也没用,怎么办呢?”  ……  有企业爽快地让员工继续休假,有的表示“文件没下发,按旧政策执行”。新产假政策何时落地深圳呢?  广东:省内各单位应执行广东省条例  面对这些政策落地执行遭遇困难的情况,广东省卫计委表示,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后,当日在“广东人大”官网公布。广东省卫计委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省内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
  深圳:立即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深圳市卫计委表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表示,以没有收到红头文件为由不执行新法,不符合法律实施的要求。对于一些企业(公司)尽量减少用人成本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老板们应该明白,这个是大势所趋,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目光不宜太过短浅。  【相关阅读】  深圳晚育假仍然有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的正确打开方式如下:  ①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193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③ 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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