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税

来源:论文 时间:2018-07-13 18:00:14 阅读:

【www.zhuodaoren.com--论文】

继承税篇一:财政税收论文: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财政税收论文网权威发布财政税收论文: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更多财政税收论文相关信息请访问财政税收论文网。
关键字:设计 防腐 制度 遗产税 赠予 能及【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 防腐治腐功能 应税遗产 税率
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
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
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3.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净化社会风气。遗产税与赠与税对社会风气的净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恶习。二是控制食利及寄生阶层、鼓励诚实劳动。据有关方面估计,我国家庭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已有l000万户。随着社会的发展,拥有大额财富的家庭将逐年增加。如果允许这部分家庭的财产无税继承的话,其子女将无需劳动而过上优裕的生活。久而久之,将形成一个靠上辈积累的财富而过活的食利阶层和寄生阶层。三是促进教育投资,提高民族素质。作为父母,一般想为子女留下点什么。究竟留什么,一般有两种选择: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既然物质财富要被征收遗产税或赠与税,那么不如给子女留下点精神财富,即让子女学会生存和发展的本领。因此征收遗产税能促进家庭的教育投资,提高国民受教育的程度和民族素质。
二、我国遗产税的制度设计
(-)遗产税的模式选择
各国遗产税大体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模式。即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征税。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委托遗产管理人,课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应税遗产总额。分遗产税模式,也叫继承税。即对各继承人各自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份额征税。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课税对象是继承人各自得到的遗产份额。总分遗产税制模式,又称为“混合遗产税制”。它对遗产进行两次课征,先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份额课征一次继承税。以上三种不同的遗产税,各有其优缺点:总遗产税,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税源控管比较容易。但是,其不考虑继承人继承财产数额的大小以及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不同继承人负担同比例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税负不公。分遗产税,一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疏关系的不同以及继承人支付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税负的公平;二是累进的分遗产税,等额的遗产,继承人越多,适用的税率档次越低,税负越轻。因此,累进的分遗产税能鼓励财富在个人之间

继承税篇二:财政税收论文: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


财政税收论文网权威发布财政税收论文: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更多财政税收论文相关信息请访问财政税收论文网。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开征。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提出要开征遗产税,这表明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对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征收遗产税,无论是在抽象层面的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层面的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都试图解释:在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为什么前者可以把后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自己手中而后者必须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付给前者。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
  (一)国家共同继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二)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论点认为,遗产由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三)权力说。此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与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与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四)溯往课税说。此说主张,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五)平均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注:汤贡亮:《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探讨》,《财经论丛》1994年第4期。)
  (六)课税能力说。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对其课税。
  关于遗产税的上述学说代表了不同学者在不同侧面上形成的各种主张,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及其社会意义。
  开征遗产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依据和民法依据。
  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公民依法向国家缴纳应交税款是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
  2.民法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认继承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如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方法”中第71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这种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继承的所有权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一种权利的取得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在现代社会,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表现为税收。因而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向国家缴纳遗产税。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具体构想
  遗产税立法,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但是税制模式的选择、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是否配套开征赠与税以及跨国继承涉及的遗产税问题,应是遗产税法首先要加以规制的重要问题。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应选择总遗产税制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的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其税负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采用此种税制模式。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分别课以差别税率的遗产税制度,日本、韩国、法国等采用这种税制模式。而所谓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后,再就每个继承人之继承额课征继承税,二者合并共同课征的遗产税制度,如伊朗就实行这类税制模式。
  就总遗产税制而言,其优点是:仅对遗产总额征收,税务机关可控制税源,减少了继承人为少交税款、减

继承税篇三:美国移民需要交纳哪些资产税?


美国移民网免费发布美国移民需要交纳哪些资产税?,更多美国移民需要交纳哪些资产税?相关信息请访问美国移民网。
【导语】很多移民美国的人会关心遗产税,那么移民美国需要缴纳哪些遗产税呢?想必是不少出国人士感兴趣的话题。和一起来看看移民美国需要缴纳哪些资产税,欢迎阅读

  
移民美国需要缴纳哪些资产税
  美国是一个“全球征税”的国家,同时采用“属人”原则,而非“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身份被视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您的全球财产都要缴税,而不管您的财产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香港或是其它国家。特别是移民美国的朋友,如果你的资产量很大,就一定要仔细了解美国的遗产税,做好财产传承的规划。现在财产继承的规划不再只是那些家产万贯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必须要做的,拥有一、二百万资产的中产阶级也需要了解。因为继承规划不仅仅意味着少缴或不缴遗产税,还是会与税务及资产配置有密切相关的。
  
我们先来了解下为什么美国要征收遗产税?
  美国设立遗产税的目的,是期望通过对富人遗产的高额征税,来减少不劳而获“接力”传富的行为,意在实现代际接替的平等化,不致使富人的下一代过度地赢在起跑线上。而且征得的遗产税款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从而对弱势群体进行补贴,以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益。
  
那什么是遗产税?
  美国联邦遗产税(EstateTax)是对有生之年赠与财产和死后继承财产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有赠与税和遗产税两部分,所以也称为“遗赠税”。
  美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纳税主体是赠与人(送钱的人),也就是谁赠送谁缴税。而且接受者收到的赠与或者继承的财产,不算作收入,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那发生什么情况,会被征收遗产税?
  a)、美国居民向任何人、赠与、传承任何资产,都受美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约束。
  b)、非美国居民向美国纳税人赠与美国境外资产。(注意:美国税务居民在一年内收到的境外赠与总额达到10万美元时,需要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同时向税务局做申报这些赠与,但这不会增加其税负。)
  c)、非美国居民赠送美国境内资产。
  
哪些资产需要被征收遗产税?
  遗产的定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的个人财产等。
  比如现金是有形资产,而公司股份、债券、保险单、退休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是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中的各项一般都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值,比如房产究竟值多少钱,就得按照当时的市价来确定。
  除了死者全部财产,住房,存款外,还包含以下(含死者去世时并未实际享有部分):
  去世者配偶继承的财产
  去世者去世前三年转移他人之财产
  去世者某些权利转移到受赠者手中的部分
  去世者生前要转移的财产被终止转移的部分
  去世者给子女的保险金(这些保险金实际并不是去世者”享有”,但必须计算在遗产之内)
  去世者与他人合资部分的财产
  联邦遗产税与遗产总值直接相关,遗产越多,税率越高。
  不过并不是遗产总额的每一分钱都必须缴纳遗产税。从遗产总值中扣除债务、丧葬费用、配偶继承的数额,捐献给慈善机构的数额,再扣除“免税额”之后的数目,才是可征税遗产。可征税遗产的总额越大,税率越高,继承人需要先缴纳的税款也越多。
  这里提到的“免税额”是指联邦政府遗产税的免税额度,2017年的免税额度是549万美元。也就是说,每人一生(生前)有549万的赠与额,生前赠与掉多少身故后就从你的遗产免税额中扣掉多少。当然,如果你每年都为超额的部分交了赠与税,那就不会影响您身故后的遗产免税额。2017年的遗产免税额是549万,如果你生前一共赠与出去了100万,那么去世时你的遗产免税额还剩下449万,因为你生前已经用赠与了100万。
  按照目前税法,*高需要缴纳联邦遗产税率可达40%,而且很多州还有自己的遗产税和继承税,而且起征额一般在1百万,税率大概在16%左右。
  
美国遗产税怎么能合理规避?
  虽然美国实施遗产税政策,但是,美国每年实际缴纳遗产税税额的人并不多。美国前财长劳伦斯·萨默斯说,美国每年继承的财产有1.2万亿美元,而2012年遗产税仅收上来140亿美元,大概相当于总继承额的1%。另据统计,美国在整个二十世纪的遗产税收入总额仅相当于1998财政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造成征收数额如此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富人们深谙避税之道,比如家族就曾规避了大量遗产税。
  在美国富豪通常会使用设立信托的形式来规避遗产税。
  
这里提到的避税工具信托是什么?
  在中国,信托是理财工具,类似一个资金池,人们把钱放进信托,然后进行统一的投资以期获得收益。而在美国,信托更是一个法律意义的概念。信托,由专业的律师设立,是美国人常用的规避遗产税,躲避债务的工具。
  在资产规划的过程中,信托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信托,在美国有一点像是遗嘱的概念,但是又比一般的遗嘱要复杂,具有更强有力的作用。一份符合家族财富规划的信托,应该是在开始规划的时候就同美国专业的律师共同策划完成的,什么要放在信托里面,什么不应该放在信托里面,信托的收益人是谁,这些都是需要提前规划的。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fanwen792726/

推荐访问:继承税与遗产税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