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关系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8-06 11: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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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委托关系]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委托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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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首先,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其次,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称其为代理。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最后,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代理人的承诺。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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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委托关系]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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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民代字第 号
甲方:乙方:
甲方因与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 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1、代理一审诉讼 □2、代理二审诉讼 □3、代理再审诉讼□4、代理申请执行 □5、代理仲裁 □6、其他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1、一般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提起反诉或反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4、其他约定:
(注:具体代理权限按照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事务;(三)乙方律师对代理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对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四)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 方式收取律师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费共计 元。□2、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按照每小时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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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委托关系]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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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说明
1、有关法律关系理解的两个基本要点: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即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2)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对现实生活调整的具体指向,所以,法律制度往往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则是具体的。
4、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具体的权利义务;
②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
③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但权利是法律关系中更为基础性的内容,即所谓权利本位,而义务则是为保障权利实现所必需的机制。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
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
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
说明: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存在相应法律事实为前提。因此需要对法律事实的概念作较为深入的掌握。教材对此语焉不详,是不够的。
真题(09年综合二分析题第1题)
甲在国外出资委托朋友乙购置商品房一套,并告知以乙的名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由乙代为保管。甲在儿子结婚时,将该房赠给了儿子丙。两年后,丙与其妻丁离婚,约定住房归丁所有。乙得悉后将房屋转售给戊,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戊购房后以自己房屋产权人要求丁迁出。丁与戊形成诉讼纷争。
请就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1) 试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委托关系
甲丙之间赠与关系,但未办理登记,丙不取得所有权
丙丁之间是共有财产分割关系
乙戊之间是无权处分下的房屋买卖关系(根据出题者的思路来答,本题有一定的争议)
戊丁之间是占有关系
(2)本案房屋的所有人是戊,乙为无权处分,戊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五、法律关系的分类:
1、 抽象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2、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4、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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