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社会

来源:制度 时间:2018-09-14 0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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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共10篇)

法治与社会(一)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法治与社会(二)

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法制是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的标志 而社会发展有会推动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与变革 最终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 也就是共产主义实现的时候 也就不需要司法部门和法律了 当然这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三)

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法治有什么关系

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建设国家、管理国家所要实现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的主流价值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走向和发展方向.一个良善的社会必定是将公平正义奉为圭臬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不彰的社会必定会走向经济的衰退与凋敝、政治的专制与腐化、文化的消沉与堕落、社会的混乱与无序.在一个国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执政者的首要任务并非是缠身于具体事务的细枝末节中而是要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进而消除冲突,维护公平,匡扶正义.在此意义上,我认为管理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价值选择;而一个好的执政者的标准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会义无返顾地选择公平正义.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公平正义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条,就应拥有反映时代要求的具体内容.公平正义社会首先应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群体”的层次.公民权利主要指向政治参与、担任公职、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弱者群体权利主要指向妇女、老人、儿童、身体残障者等特殊对象;而第一个层次,也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层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讲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别,平等享有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中的“人人”.
“以人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内容,首先,“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会民众的共同的普遍的要求,所以,满足人民的共同要求就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以人为本”还必须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本,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成为其他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时,公平正义的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便是告成之时.
“以人为本”最后还要回答“如何将人的需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这一问题.人的需要惟有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才是现实的、安全的.“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在价值上是一致的,它们一方面解决了目的性问题,那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另一方面又解决了一系列关系问题,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统一与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这些理念逻辑的产物,因此,对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解也必须从建立在这些理念基础之上.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如果不能透彻理解“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理论,就不可能真正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历史久远的人类理想,它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从直观的层面看,社会不公现象是形态各异的,但概括言之不外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自然生理状况和社会出身的不同进行人格身份的差等划分;第二,机会的不公.对人们进行人格高低区别的目的,是要赋予他们不同的社会发展机会,这便是机会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张试卷面前不同地区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学机会,甚至在同一个地区的考生因户口的差异也有所不同,这就是机会不公的具体表现;第三,规则的不公.用一类规则对一群人,用另一类规则对另一群人,便是规则的不公;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便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特权的存在;第四,结果的不公.同劳而不同酬,少劳而多得,多劳而少得,劳而不获,不劳而获,就是结果不公的表现.

法治与社会(四)

法治与人治、法制、德治有什么区别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人治与法治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
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法制主要是用法律的手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德制则是用思想道德来维护社会的稳定.我觉的在这个社会应以德制为主,但法制也是必不缺少的.应依法制国和依德制国相结合才行.

法治与社会(五)

法治与政治的区别

政治包括法治,但法治不等于政治.制是方法,治是效果.政治是家庭生活和国家国际社会活动归属的总结.法治是调解社会生活和国家国际社会活动矛盾的工具.政治概念是从政治的角度解读,而法治概念则是从法治的角度解读.,哲学主导着政治,政治主导着民族精神,只有好的政治,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的创造力,才有经济、科技的进步,政治概念与法治概念的不同.在意识形态中,强调政治概念.在正常生活中,强调法治概念.【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六)

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正确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之路,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律保障;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要坚持抓好监督体系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要坚持深入持久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地位,大力繁荣法学研究,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理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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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七)

简述 法治的基本含义

(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二)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1、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2、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
3、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2)“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
(3)“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1、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2、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3、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
4、法律秩序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
(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
(2)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
(四)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1、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2、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3、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 敎育 网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法治与社会(八)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一、法律治外,道德修内,二者具有充分的互补性.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两者都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着充分的互补性.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同时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社会主义道德则属于思想范畴,只有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因为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的树立和发扬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古代法学家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他们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在中国古代,“法者,刑也”,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维护君主专制.儒家则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德治.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与古代法学家倡导的“法治”是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我们提出以德治国,与古代儒家提倡的“德治”也有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的“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古代儒家所讲的“德治”实际上是人治. 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执政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社会主义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就是渗透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社会治理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68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个人道德中来.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的泥潭,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 对此现象,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结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开放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法治与社会(九)

社会主义第二次飞跃的伟大意义是什么?

1996年和1997年可称为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力倡导法治之年.1996年2月,江泽民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法制讲座,江泽民同志在会后的讲话中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十五大报告的第西部分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在第六部分再次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法治”终于被全党所确认,在社会主义社会被视为“天经地义”.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最终走出“人治社会主义”阶段而达于“法治社会主义”阶段,从而实现了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划时代的飞跃.
由于复杂的原因,人们长期以来侧重从经济方面去认识社会主义,将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将市场经济让给资本主义独占.结果使社会主义的路越走越窄.邓小平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大无畏气概,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精神,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科学态度,冲破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大胆提出了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实现了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走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属性认识的飞跃.
从人治社会主义到法治社会主义的飞跃是人们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这是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属性认识的飞跃.长期以来,人们将人治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将法治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将发挥法的作用(还谈不上法治)的思想批为“以法抗党”.以后,法的作用日益削弱.直至发生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以后,人们从“文革”的亲身经历中体验到了法的作用的重要性,因而开展了法治人治问题的大讨论,可谓盛况空前.可是由于沉重的历史十字架,“社会主义与法治不相容”的观念仍然占上风.在那场争论中,只有少数人主张法治,大部分人主张“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治”、“法治人治不科学应当取消”、“法治人治应当结合”,后三者实质上都主张人治.社会主义人治论直接将人治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取消论”和“结合论”则从否定法治人治的差异入手否定法治.遗憾的是,这场讨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深入进行下去,当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在其后的10多年中,虽然我国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上——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司法组织的健全与加强——取得了长足进展,虽然仍有部分学者对法治孜孜以求,但是主流观念仍然或明或暗地主张人治反对法治.人们或是以“法制”取代“法治”,或是侧重法治的姓资姓社的区别反对法治有其普适性内容.事实上,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均起源于古希腊,而断断续续地延续光大于现代,成为世界性的文化.法治有其时空特性,更有其超越时空的普适内容.正是法治的普适内容成为法治的灵魂,反对法治的普适内容实即排斥法治.任何一个大型社会均有法律制度,尽管有时法律制度的实效很差,在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里均有一个法律制度的方略或精神的选择问题——法治的法律制度还是人治的法律制度(无此思考能力的法律制度实质上均为人治的法律制度).凡是法治的法律制度都较人治法律制度对人的权利更为尊重,对人的自由实现方面有较多的注重.
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飞跃无疑将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如果说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将使社会主义在经济上最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开辟全新的广阔道路.
马克思主义是围绕人的自由与解放展开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多现人的自由与解放,我们所设计的一切者只是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往往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将手段当作神来崇拜,而忘却了目的本身.社会主义的法律应当是人的解放的形式即应当是法治的良法.一切实存的法律都应当接受应然法律的评价和检验.法治观念的确立、法治被看作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事,将使我们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工作中始终保持明晰的正当目标.
法治社会主义观的确立将为我们解决权力高度集中这一经年积弊、防止腐败提供新的思路:从法律制度本身的精神和结构中去探求建立权力制约平衡机制的方略、从法治社会中去寻找反腐败力量的永不枯竭的源头活水.

法治与社会(十)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你好,1,以德治国是一个社会的最高目标,是以全体国民整体道德水准的提高为前提的;2,依法治国是当今社会的目标要求,它是以法律强制执行为保障的;3,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高尚的人,法治社会就会逐步向德治社会迈进,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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