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

来源:制度 时间:2018-09-14 0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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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共10篇)

法律援助制度(一)

1.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使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这体现了对我国公民权利的
A 立法保障 B 执法保障 C 司法保障 D 制度保障
为什么呢,
2.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定义务,忠实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
答案包括了:A.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的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和行为
但这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表现吗,为什么要选?

第一题很好理解啊.因为法律援助是由法院等司法机关为了保障法律能够公平、公正执行,确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无偿提供的,由司法机关提供的保障自然就是司法保障咯.执法是针对于行政而言的,也就是公安、工商等部门.制度保障应该是涵盖于立法保障之中的,立法保障则是在立法过程中对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一过程就是由各级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
至于第二题……我个人的理解,道德义务是基于道义、社会价值观体现出的一种非刚性的、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一种价值观念,它不同于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同样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行为准则.法律义务并不能完完全全的用道德来解释,所以说,题中所说的“法律所提倡的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和行为”并不能与道德义务划等号.而且题中已经说明是“法律义务”,那么一定是法律中规定的啦.不知道你能否明白?
纯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援助制度(二)

下列哪项不是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
A.法律咨询 B.代拟法律文书 C.提起上诉 D.行政诉讼代理

C

依律师法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还规定律师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故A、B、D三项正确,选C项。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三)

作文不在为难700字优美开头和结尾

不在为难
2011年广东佛山2岁半的女童小悦悦被车辗压、十多人无视路过,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搀扶街头摔倒老人反被诬陷事件,都让公众对道德的滑坡感到忧虑,“好人难当”、“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建议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施行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
自发的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有助于树立社会正气,打击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尚.现实情况却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了救助者权益受到伤害,救助行为中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甚至,当救助行为反被诬成肇事行为时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使得救助行为成为一种风险很大的道义行为.在救助行为中可能自身受到伤害,或因某些原因造成被救助者受到伤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消除见义勇为和自发救助者的后顾之忧.
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均有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律.早在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推出了《好撒玛利亚人法》,到1983年止,美国所有的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京群岛都制定了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或《无偿施救者保护法》.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又如,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还颁布了《见义勇为法》,其中明确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无心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魁北克省的“义务法案”规定由省的财政支出来补偿每一位好撒马利亚人因实施援助行为而遭受的伤害或其它损失.国内有些地方也正积极探索相关的《见义勇为条例》,浙江、重庆、福建、安徽、宁夏等地均出台过相关的通知或解释,深圳市更是先行一步,2013年6月由人大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它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公民救助行为,切实解决好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但这些法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地,亟需一部国家层面的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规.
周洪宇代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应尽早制定出台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为经济困难的救助人安排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四)

公民享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 的权利
国家利用 () 和 () 等法律手段保护的私有财产权

公民享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利用刑事和民事等法律手段保护的私有财产权.

法律援助制度(五)

北京出版社暑假作业八年级73页政治
1.什么是正义的行为?什么是非正义的行为?正义要求我们如何正确行事?
2.什么是法律援助?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的意义有哪些?
3.你所知道的2007年在人们心中竖起公平正义丰碑的模范人物有哪些?
这不是我们学的,希望大家帮帮忙,但别太多,能告诉我是哪个版本的更好,谢谢

不好找~因为这些东西~如果不再课本上出现的话~定义很是复杂~而如果在课本上出现的话~他会规定的特别死~
这年头~学生也不容易~还好刚刚熬出高中~【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六)

为了国家利益放弃个人利益给你什么启示

日本发生核泄漏,有五名死士坚守岗位,这就为国家利益放弃个人利益,这种人少之又少

法律援助制度(七)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指( )
A.全体人民 B.没有违法犯罪的公民 C.年满18周岁的人 D.全体公民

d

法律援助制度(八)

为了更好地在社会合作中为了更好地在社会合作中______________的利益,维护_____________,需要在社会合作中确立和遵循__________,处理事情_________、_________这就是公平.

为了更好地在社会合作中 “保证最大多数人民” 的利益,维护 “社会稳定”,需要在社会合作中确立和遵循 “公平的原则”,处理事情 “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这就是公平.
我是苦难之行,我为自己代言!

法律援助制度(九)

2(2)高一历史必修一,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的选择题
“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
A重视法律程序
B保留习惯旧俗
C强调法官至上
D体现人人平等
请说明下原因

【答案】A
【点拨】“公民要求法律援助就要先找法官,向其申明,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说明罗马法重视法律程序.此题考查的是对罗马法的理解.根据材料提供的信息和所学知识,罗马法是法律诉讼,当事人必须严格使用法律术语,否则即使理由充分也会败诉,所以此题正确选项是A项.

法律援助制度(十)

谈谈你对新律师法的理解及其意义
2007年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于08年6月1日施行.本法有哪些亮点.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修订背景】
原来的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修订重点】
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重点解读】
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详细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详细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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