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流程

来源:创业资讯 时间:2018-07-26 18: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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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流程篇(1):广东河源失业登记怎么办?申请就业创业扶持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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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
(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5)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6)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8)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就业地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应当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高校毕业生可否异地办理求职失业登记?
高校毕业生可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并申请纳入登记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劳动者如何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我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总体上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请和受理,其中就业类扶持政策,一般应向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创业类扶持政策,一般应向企业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具体办理途径: (1)直接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办理;
(2)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获取办事指南或进行网上办理;
(3)通过12333热线、部门网站咨询等方式了解相关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退休)的社会保险补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其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退休)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失业登记流程篇(2):2017如何申请失业险?失业保险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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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7如何申请失业险?失业保险办理需要什么流程?下面由为您整理介绍。
  失业保险是社保中的一项,针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如下:
  一、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二、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登记流程篇(3):2016年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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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省通用。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的核发、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登记证》办发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及省直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属地负责;其他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六条 《登记证》是记录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及公共就业服务、计算劳动工龄、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必须先查验《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  (一)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三)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五)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3、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登记证》;  5、被录用人员一寸照片两张。  已办理《登记证》的,在《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注销其失业登记;未办理《登记证》的,一并申请办理。  第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第十条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是劳动者就业和计算工龄的唯一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八)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三条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到县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执照的;  (三)已从事比较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海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核和记录  第十五条 符合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办《登记证》时或之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表四),通过社区三天公示确认后,报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并在《登记证》有关栏目中注示。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经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七条 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据实核定,注明享受政策扶持项目和期限。  第十八条 劳动者持《登记证》申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认定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准确记录在《登记证》上。  第十九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向失业地的县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再就业促进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相应栏目进行记录。  第五章 《登记证》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登记证》。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继续使用至2010年底,在原证有效期内对再次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及时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按照以下方法编号:  《登记证》编号共16位,其中:前4位为市州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5、6位为县区编码(包括市直,由各市州统一编排);第7至10位为办理年份;第11至16位为办证顺序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以后,就业、失业状况发生新的变化,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就业登记有关证明在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后,在其所持的《登记证》上作好记载,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当地劳动就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自发放之日起至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期间更换、补发时,保留原有编号。  第二十四条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准后,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发证机构应在补发的《登记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对持《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免费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核发机构负责,在办理审验手续时,应对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并在《登记证》上如实记录。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领《登记证》。对违者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规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劳动保障等部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实施登记歧视,不执行《登记证》全省通用原则,未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纠正或向上举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须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本省有关就业登记和失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怎么办理及办理流程失业证办理程序如下:一、凡领取失业证的人员,必须持本人户口簿和小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到你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所需证明材料包括:(一)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二)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自费走读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社区居委会证明。(三)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四)被开除、除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职工、合同期满的职工,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五)按政策规定迁入的居民(不包括已落实安置的征地农民),凭原申报其入户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歇业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七)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八)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九)新毕业的毕业生,凭参加劳动就业培训考试合格的结业证书。(十)以上证明需所在区劳动局加意见、盖章。二、失业人员遗失《失业证》需刊登作废声明,登报后,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领新证。三、《失业证》实行有效期管理,《失业证》有效期满自行失效,持证人可持旧证、带户口簿及小一寸相片2张到社区服务中心换领新证,一般情况下两年审核一次。办证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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