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取得的财物

来源:创业政策 时间:2018-10-31 11: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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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共10篇)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一):

某犯罪嫌疑人抢劫沙滩上游人的财物后逃离了现场.为了获得相关信息,技侦人员做了如下工作:
①调取监控录像分析发现,其逃离时步长约为90cm,步频约为7次/s;
②从监控录像上测得人高12cm,海滩上遮阳伞高18cm;
③现场勘测:遮阳伞高2.7m;一只鞋印面积为250cm2;将底面积为2cm2,重4N的物体放在沙滩上留下的印痕与嫌疑人脚印印痕深度相同.求:
(1)犯罪嫌疑人身高约为多少?
(2)犯罪嫌疑人的体重大约是多少?
(3)逃离10分钟后,犯罪嫌疑人离作案现场有多远?


(1)由题知,L:L′=L:L′,
即12cm:L′=18cm:270cm,
解得:L′=180cm=1.8m;
(2)由题知物体和嫌疑人产生的压强相等,
即p=p
由p=

F
S
=
G
S
得:
G
S
=
G
S

4N
2×10−4m2
=
G
250×10−4m2

解得:G=500N;
(3)10分钟嫌疑人的步数:
n=7次/s×10×60s=4200次,
则s=90cm×4200=3.78×105cm=3.78×103m;
答:(1)犯罪嫌疑人身高约为1.8m;
(2)犯罪嫌疑人的体重大约是500N;
(3)逃离10分钟后,犯罪嫌疑人离作案现场有3.78×103m.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二):

来之不义,会任意挥霍;这句话什么意思呢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

来之不义,这个不义是指不义之财,通过不恰当的甚至是违法的途径得来的财物.对这样来路不义的财务,他们会乱花,乱糟蹋,挥金如土.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三):

填空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 )和继受取得两种.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④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⑤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③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四):

请帮忙答道题,急!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 )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追缴

ABCD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五):

刑法分论的题我不会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为什么不成立诈骗罪?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抢劫行为是一种双重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构成。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是为能当场劫取财物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行为。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形成有机的统一。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丙发生当场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方法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甲、乙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上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也更符合立法原意。若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灭口、报复或销毁罪证等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杀人行为不再是抢劫的方法行为,而是属于新的犯意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非法占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甲、乙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等。本题中丙的人身权和生命权已因甲、乙的抢劫杀人行为而被非法剥夺,甲、乙二人未实施绑架丙的行为,所以甲、乙不构成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甲、乙抢劫杀人后,发现丙的经理身份,产生新的犯意,经谋划后打电话给丁,诈称将要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对丁进行恐吓威胁,勒索丁10万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此,本题甲、乙二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实行并罚,选项C正确。
 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A,如果将甲、乙以胁迫的方法,向丁强索10万元现金的行为认定为绑架,显然是把甲、乙杀人的行为作为抢劫的方法认定,又作为绑架的手段认定,违反了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六):

法律题,请教大家,多项选择
警察赵某对张某骗取他人财物案进行调查后,认为应当对张某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提出如下理由,其中理由不成立的有(ABC)A张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小,属于情节轻微B张某实施骗取行为是受他人教唆C张某主动退赃,向被侵害人主动承认错误D张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起所知的一个诈骗团伙,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发生在当地的系列诈骗案为什么答案是ABC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照此条,我觉得应该ABCD都理由成立才对

a,已经实施诈骗,数额小,不能认为情节较轻,而且情节较轻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依据,还需要没有危害后果或被侵害人谅解。b,受他人教唆不是受他人胁迫和诱骗c,需要取得取得被侵害人谅解d,属于立功表现,可以减轻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七):

2009年的一道刑法试题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 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 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 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不法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单选题,正确答案是D ?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

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我们都知道,刑法中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在主观上犯罪人都是有过错在的,其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就应该认定为不法侵害,所以题中说法不对。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八):

从宽处罚是什么意思

  从宽处罚是刑罚运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从轻、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从”是指“采取某种方针、态度或者方法”.而“宽”是指“宽松、松弛”,是与“紧”、“严”相反的意思.所以,从文义来分析,从宽、从严处罚是与一般的“正常”处罚所不同的处罚方法和措施.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较轻刑罚的处理办法;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处理方式;而免除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而情节轻微的犯罪人不适用刑罚的处置方式.
  从轻处罚的条件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主动交还财物、取得受害人谅解等.
  减轻处罚的类型有两类:一、应当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3)从犯;(4)防卫过当;(5)避险过当;(6)胁从犯;(7)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二、可以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1)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2)未遂犯;(3)犯罪以后自首的;(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6)预备犯;(7)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九):

刑法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概念
甲窃取了乙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一条后受良心谴责在乙发觉前将金项链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此答案为B。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达到了预期结果。
本案中,甲为盗窃行为,盗窃罪以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是否取得成立既遂,甲已经实际占有项链,则盗窃罪既遂成立。其后的返还行为视为退赃行为,在量刑的时候酌情考虑。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十):

如何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之所在.所以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及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地位,是正确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又一个共通的关键性问题.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对于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利用职务之便仅限于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观点从字面上来看符合法律的规定.(2)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工作上的便利.(3)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现在和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其中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解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我们认为,利用职务之便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渎职性来设计的,主要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所以利用的职务之便,必须现实地与其职权有关.
  由此,利用职务之便就应当具备这样几个质的规定性:1、滥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合法地拥有相应的权力.在我国从事公务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身份,这种身份的取得至少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必须是经过法定的形式而产生的,在我国主要有选举、任命、聘用、委派、委托等几种方式.我们认为,这里需要确定的是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至于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称职、是否通过贿选甚至“买官”等形式而取得职务,都不应当成为决定职务合法性的关键因素.但是,如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不应当认定为贪污贿赂犯罪,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滥用的职权必须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尚未取得或者已经离任的职务,即所利用的职权必须具有现时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一种情况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即将赴任的职务的影响,进行索贿、受贿等等,能否构成受贿罪;另一种情形是已经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来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获得各种非法利益.我们认为,尚未赴任时收受、索取贿赂的,应当区别情形对待:如果收受贿赂后确实到任,而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那么,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实际上利用了其现实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应当定罪;如果收受、索取贿赂后,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取得了职务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都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对于第二种情况,离任后利用其影响力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并没有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也不应当认定;但是如果先为他人谋取利益,离任后收受贿赂的,应当认为他们之间存在约定的事后受贿,可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所利用的职权必须具有直接性,即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所拥有的职权是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的必然条件,没有特定职务就不能利用这样的条件,职务与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必然性.例如,直接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可以不通过任何第三人就直接非法地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4、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权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便利条件是因为特定的职务条件而形成的,不具有相应的职务就不可能形成这样的便利条件为其所用.所以,这里的职务之便不是利用工作中对作案地点、时间的熟悉,如某机关的普通公务员利用自己对单位地形的熟悉、对单位出纳工作习惯的熟悉,盗窃了单位的现金,虽然他既符合了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也非法占有了公共财产,但是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这名普通的公务员与单位财务部门的现金之间没有任何职务上的关系.所以,这些仅仅是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与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职务之便作扩大解释,不但扩大了打击面,而且也不符合贪污贿赂犯罪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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