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

来源:创业资讯 时间:2018-11-30 08:00: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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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共10篇)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一)

《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都是中央电视台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栏目,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是因为

[     ]

A.舆论监督具有透明度高、威力大、收效快等特点
B.这些名牌栏目能够引起中央领导人的关注
C.舆论监督比其他监督方式更有效
D.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

A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二)

我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其中最重要的监督是
A.各级人大的监督 B.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C.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D.公众的直接监督

D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三)

积极参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是公民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的表现.这句话如何理解?感觉这是权利【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

对,主要是权利,但是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是一种义务,就是公民也应该有义务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为每一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对吧,遵守法律不仅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行使权利,对吧,所以哪怕说就单纯的是一种权利的话,正确的实行全力也是守法的表现,对吧,而守法就是一种义务了.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强化了监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安全上的责任,增加了检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这些修改有利于(  )
①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②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③完善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④预防腐败以保证清正廉洁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C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五)

3、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是( ).单选
A、县公安局长 B、县司法局长 C、县法院院长 D、县人事局长
4、( )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多选
A、县法院 B、县检察院 C、县公安局 D、 县人大常委会

3.C 司法机关,由人大和司法监察部门监督
4.AD 一个是司法机关一个是权力机关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 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 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六)

在我国,要保证把人民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小题1:之所以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是因为
A.只要有权力,就可以做到为人民服务
B.我国政府是行政机关,其权力是有限的
C.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就会滋生腐败
D.我国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小题2: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本目的是        
A.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B.使政府履行职能
C.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D.增强透明度,以制约权力滥用


小题1:C
小题2:C


小题1:试题分析:之所以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是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就会滋生腐败,故C入选。A选项观点错误,不是只要有权力,就可以做到为人民服务的,故排除。B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不是因为政府权力有限,故排除。D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不是因为公民享有监督权所有要对政府进行监督,故排除。
小题2:试题分析:A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举措,而不是目的,故排除。B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对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目的不是政府履行职能,故排除。C选项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本目的是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故入选。D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增强透明度是加强对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举措,而不是目的,故排除。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七)

谈谈你对新律师法的理解及其意义
2007年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于08年6月1日施行.本法有哪些亮点.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修订背景】
原来的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修订重点】
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重点解读】
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详细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详细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八)

1、开展换届风气考核应侧重哪些内容?
2、本着“环节保障过程”的原则,您认为如何开展换届工作全过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希望大家能给出准确的答案.

第2题答案:
本着环节保障过程原则,如何开展换届工作全程监督?
坚持把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和换届选举等各个环节,突出“四个重点”,以每个环节的纪律严明保证环节全程风清气正.
1、突出推荐环节监督.在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时,有考察组组织参加推荐人员对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掌握“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的情况,了解是否有干部存在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问卷调查结果向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同时报送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汇总.对问卷调查中反映的违反环节纪律问题,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深入了解,或委托当地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结论.
2、突出考察环节监督.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知时,要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进行考察时,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考察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突出公示环节监督.任职公示时,要将公示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4、突出选举环节监督.环节选举时,要组织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本地换届风气总体情况和是否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民主测评.上级党委派出的督查组负责回收、统计换届风气测评票,测评结果由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汇总通报.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九)

根据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司炉工除外),每隔()年要进行一次复审?
是每几年进行一次复审?

最新的安监总局30号文件规定3年复审一次!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
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1
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
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
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
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什么应当保密(十)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 )。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说明理由制度

C
[解析] 表明身份制度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出示证件是表明身份的行为,故选C。
[华图网校名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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