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来源:创业资讯 时间:2018-11-30 11:00: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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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共10篇)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一)

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某局长的职务犯罪时,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期限。请问,该检察院该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请说明答案和理由!

  选B。
  见刑事诉讼规则237条第(一)项和刑事诉讼法15条第(二)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 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
  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题主要是考察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掌握。要透彻地理解法律,符合15条规定的案件,立法者的本意是要案件立即停止,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作出了不同规定,处于侦查阶段的撤案,处于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处于审判阶段的终止审理,审判阶段已经查明无罪的宣告无罪以还被告人清白。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二)

由于王某涉嫌犯罪,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做出决定,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依法进行中.
这句话为什么没有问题?“正在依法进行中”的“正在...”和“...中”没有语义重复吗?

“正在”表示动作正在进行 正在发生 ;“中”:指动作在持续 没有结束 所以没有语病.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三)

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应该选哪一个啊?
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A项说法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B项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C项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D项说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四)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关系
【多选】下述正确的是()
A.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
B.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互制约
C.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
D.各级人民法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而设置

A、B、C【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五)

公安机关人员无证据超期羁押公民是否违法,如果羁押一年,那么会判什么刑。
补偿:一项罪名,羁押时限是8个月
  “通常情况下,如果只有一项罪名,公安机关侦查羁押的时限是8个月”。况且他这还是没有罪名的。

你可能是弄错了,公安机关不太可能有8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拘留和逮捕,拘留最长可羁押37天,这还要是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或流窜作案的情况下才有这么长的拘留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拘留和逮捕加起来所有的羁押期限就只有8个月多一点,但是一般的案件的羁押期限不可能延长的。除非他在被羁押期间,又发现涉嫌新的犯罪,侦查羁押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可能是该案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加上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时间,再加上原来侦查的羁押期限,就有可能超过1年。
至于能判多久,那要看具体涉嫌的罪名,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了肯定有一定的证据的,要不不会关这么久的。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六)

近年来,在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案中,80%的线索来自于群众举报。为了保护和鼓励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力惩治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颁布并实施《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规定》,确立了举报受理、管理、审查移送、反馈、保护、奖励、初查等一系列制度。以上事实说明,在我国
①反腐败斗争正在走向法制化  
②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是一致的
③公民有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④公民具有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A.①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B


这是99年高考题的改装。本题反映了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的成果,《规定》的颁布,表明了法制化,反腐败文案件的80%立案来源于群众举报,说明了国家机关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腐败现象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公民有履行与之斗争的义务。国家鼓励和保护群众举报,说明公民对国家机关有监督权。所以正确答案是:D。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的法律适用所进行的解释是? A司法解释。B立法解释。C审判解释。D行
D行政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权是指根据1981年...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八)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代表大会
教材上写的是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我首先要问的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中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有什么区别,它们是一样吗,如果一样那为什么答案是B,如果不一样,请为我说明一下.
希望是学法的、专业点的回答,

1、毫无疑问是检察机关,选B
因为只有它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他的都是监督政府的.
2、看下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3、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中的“国家机关的监督”肯定不一样.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是专有名词,是特指司法监督层面上,专指检察机关履行监督的功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顾名思义,只要是国家机关(不仅包括司法机关,还包括行政机关、权利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实施的活动均是国家机关的监督,这就非常多了.
不知道我解答清楚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九)

求解法律判断题
1. 行政合理性原则以行政合法性为前提。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2.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3.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4.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以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对象。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5. 我国《刑法》规定,聋、哑、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6. 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7. 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8. 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9. 对于累犯,应当加重处罚。
A.错误
B.正确
满分:4 分
10.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未遂。
A.错误
B.正确

1、B。不解释
2、B。《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B。《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A。《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5、A。《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B。《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7、A、《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A。《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9、A。《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0、B。《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十)

关于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补充侦查的困惑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有人认为,《六机关规定》第27条是对《刑诉》第68条的修改,即“已经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只能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我认为,《刑诉》第68条和《六机关规定》第27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后者对前者的修改或者互相矛盾的问题,同时,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仍然是可以补充侦查的。理由如下:
1、两条规定都说明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六机关规定》第27条从某种意义上说只不过是对那一点进行了强调,即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只能有两种选择——批准或不批准。两者的精神是一致的。
2、《刑诉》第68条中的“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的规定说明的是在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下也存在两种情况——①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同时,认为公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②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同时,认为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必要的,只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即可,不再通知补充侦查。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也是从属于不批准逮捕这一情形之下的,不是独立于批准和不批准之外的第三种选择。
3、《六机关规定》第27条中“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的规定应当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不另行侦查,而不是说公安机关也不可以补充侦查。从语法的角度分析,“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句话的主语应是此法条起始时的“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最高检规则》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89条或者第90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这条规定明显是和《刑诉》第68条的规定相一致的,即在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下,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如果说《六机关规定》第27条是对《刑诉》第68条的修改,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六机关规定》和《最高检规则》相矛盾了。按时间来看,《六机关规定》发布于1998年1月19日,而《最高检规则》发布于1999年1月18日,更别说《最高检规则》在发布前后都进行过修订、修改,而即便是在发布前的修订也是在1998年的12月16日,明显晚于《六机关规定》的发布时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检规则》第101条是有效的,那么,即便是有矛盾,错误的也应该是《六机关规定》而不是《最高检规则》和《刑诉》。另外一点是,最高检在1999年9月21日发布了对《最高检规则》的修改,而这一修改没有包括对其第101条的修改,如果最高检认为101条是错误的,是和《六机关规定》矛盾的,那么,它为什么不连同把101条修改了呢?
5、综上所述,如果非要说《六机关规定》第27条是对《刑诉》某一法条的修改,那么那也只能是对1979年《刑诉》第47条的修改,而由于现行刑诉法已经是对1979年刑诉法的修正,所以《六机关规定》第27条是为了对《刑诉》68条进行强调,而不是修改。
大家认同否,请说明理由

我认为你的说法是对的。
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而且不同时期的法律是由不同的人制定的,难免有些顾虑不周全。所以有个关于法律的原则就是新法优于旧法,旧法同新法相抵触的部分一律废止,但没有抵触的还是可以继续沿用的,除非宣布整体废止了。另外一个原则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两个原则就是用于补充这些缺陷的,有时候对于法律条文不必太较真,只要根据这两个原则去判断和选择就行了。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shangji95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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