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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07〕4号(一)
赣府厅发[2007]74号
《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
通 知
赣府厅发[2007]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为适应农垦企业税费改革的需要,促进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目前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包括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属农垦企业正式职工的,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农垦企业移交属地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37号)规定参保;其余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
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缴费时间分别从2000年3月和2003年7月1日开始,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规模按现行政策规定,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不参加办理参保前的养老金调整。
对原已按赣劳社养〔2005〕11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如本人自愿,可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按本通知规定核定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原缴费多余部分可充抵今后的养老保险缴费。
对2003年1月以后新增的参保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含新办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的实际人数,由省财政每人每年按一定标准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
二、推行“两田制”,建立农垦企业农工参保的正常缴费机制
“两田制”是根据农垦企业生产作业方式的特点,将农垦企业农业用地按农垦企业总人口和正式农工人数分成口粮田和缴
费田两类,口粮田是按农垦企业总人口数分配(包括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用于保障农垦企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缴费田是按农垦企业正式农工人数分配,专项用于为农垦企业正式农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1“两田制”的实施范围。农垦企业正式农工(不含管理人员、教师、非农工人等),应分配口粮田和缴费田;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垦企业非正式农工及其家庭成员,只分配口粮田。
2“两田制”的土地分配。农垦企业按总人口每人一亩农业用地的标准分配口粮田;农垦企业给正式农工按每人四亩农业用地(果园、茶园、林地、水面等可折算)的标准分配缴费田,其中个人缴费田二亩,单位缴费田二亩。农垦企业农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应退还单位和个人缴费田。个别因土地征用等原因,不能满足口粮田、个人缴费田分配的农垦企业,在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农垦企业其他收入中统筹予以补助。
3“两田制”的缴费。农垦企业农工分配缴费田后,按每亩每年300元的缴费标准,即个人缴费年600元、单位缴费年600元,四亩缴费田每年共1200元用以承担养老保险缴费。
4“两田制”的财政补助。实行“两田制”后,农垦企业因土地分配达不到人均单位二亩缴费田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差额,由省财政通过安排给国有农垦企业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对个别农垦企业由此导致机构运转困难且农场收入无法弥补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明确税费改革后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责任,认真履行缴费义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测算农垦企业和农工参保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合理界定农垦企业和农工缴费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垦企业经营田收入支付和农垦企业农工“两田制”中支付的具体数额。农垦企业和农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垦企业农工在“两田制”中承担的缴费,由参保农工向农垦企业缴纳,农垦企业统一收缴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农垦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两田制”缴费的差额,由农垦企业负责缴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垦企业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和发放养老金。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及时拨付财政对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
省农垦办和各级农垦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田制”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农垦企业认真核实企业的土地和农工人数,根据农垦企业的土地和农工人数合理分配口粮田和缴费田,确保“两田制”操作平稳进行;督促农垦企业按时足额缴费。符合实行“两田制”的农垦企业农工,由农垦企业申报,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上报省农垦办汇总备案。
四、资助国有农场退休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职工,由省财政全额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逐步解决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障问题
对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认真做好“两个衔接”,即农林水企事业单位税费改革后土地经营和“两田制”相衔接;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和今后国家出台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农林水企事业单位按单位总人口每人分配一亩口粮田;安排口粮田后单位还有土地剩余的,可安排农工每人二亩个人缴费田,土地不足以安排二亩个人缴费田的据实安排,作为个人缴费积累;如安排个人缴费田后还有土地剩余的,可再安排农工每人二亩单位缴费田,土地不足以安排二亩单位缴费田的据实安排。对个人缴费田和单位缴费田不足的单位,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前,先据实收缴,差额不需补齐。农工缴费田中应承担的缴费,由农工向农林水企事业单位缴纳,农林水企事业单位为农工设立缴费个人专户,将农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专户,并可按规定继承和返还。今后国家出台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可将原农林水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的个人专户积累资金,一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07年10月8日
赣府厅发〔2007〕4号(二)
教财厅[2007]4号
教财厅[2007]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 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署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二ΟО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部内发送: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07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1: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
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
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
(一)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二)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各单位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三)各单位的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投资。凡有银行贷款的单位,一律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任何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四)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五)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六)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2.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赣府厅发〔2007〕4号(三)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赣建复[2008]4号
附件二:【赣府厅发〔2007〕4号】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
建设标准
2008年5月25日
1 总 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赣府厅发〔2007〕4号】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赣府厅发〔2007〕4号】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
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
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
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
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 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 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 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
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
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
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3 名词术语
1配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2开关站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3环网柜
指以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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