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8-16 10:27: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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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一)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二)
人事行政部考核指标

人事行政部考核办法

考核目的:为对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综合客观评价,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充分发挥个人才能、促进工作效率提高、实现奖优罚劣的目的。有效促进公司人事行政部的日常工作和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有效开展,为公司下一步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积累经验,特制定本办法【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

考核的基本指标:

公司共担指标、招聘计划完成率、入职人员合格率、员工流失率、体系制度建立、员工满意度、人力成本控制、后勤费用控制、日常工作、领导交办【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

分值确定:部门绩效分数总分100分,部门设立绩效工资,总额为部门工资总和的10%(最高不超过20%),作为扣罚主题;

根据定岗职责和工资比率进行权重分配,共担指标全员共担。所有扣罚分配比例为:

1、公司共担指标(5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2、招聘计划完成率(10分):根据用人部门要求的到岗时间和人数,人事行政部联合部门进行招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聘任务

1)提前完成予以奖励,每提前一天加1分;

2)无正当理由滞后完成,每天扣1分。

3、入职人员合格率(5分):人事部对入职人员的入职前的品德、工作经历、基本工作技能进

行把关,合适人员进行推荐部门,推荐出现偏差,每次扣1分,严重偏差,每次扣2分;用人部门因部门定岗问题出现偏差,扣用人部门每次2分.

4、员工流失率(10分):总人员流失率每月不超过20%,关键岗位员工流失计入考核;

1)每月员工流失人数超过20%,扣部门绩效1分;

2)关键岗位人员流失,扣部门绩效1分;

3)人员管理部门与人事行政部共担,人员流失扣同等分数;

5、体系制度建立(10分):适宜性、有效性,总经理及部门有效评定;

【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

1)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出具相关政策文件,及时报批执行,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扣部门绩效1分

2)无制度或出现漏洞,及时更正扣1分,未及时或不改正的,扣2分

6、后勤服务满意度:包含后勤员工宿舍、食堂等相关生活保障等;

1)不定期由各部门组织员工对人事行政部门后勤管理进行评价,满意度高于60%,不扣分,变动±5%,相应得分±1分;

2)员工投诉,累计超过3次不处理的,每次扣除部门绩效2分

7、人力成本控制(15分)

(1)工资预算与实际发放:总和不超预算费用支出;

1)工资预算根据上年发放,每年元月30日前出具本年度工资预算,每月参照执行;未按时出具预算,扣部门绩效5分;

2)按预算执行每月工资及相关福利,超支每月扣部门绩效2分;

3)各部门每年元月15日前向人事行政部提供本年度用工计划,不按时提供扣部门绩效2分;

(2)安全保障:人身伤害事故、火警、盗窃事件【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

1)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按轻重扣部门绩效1至5分;

2)出现火警,根据严重程度扣部门1至5分

3)盗窃事件,每次扣部门绩效1分

4)安全事故各部门共担,出现以上事故酌情扣分1至5分

(3)员工保险:公司员工共同角度,办理及时合理

1)按规定办理,超支办理一次扣1分

2)漏办,每次扣1分

3)按时符合规定办理,加1分;

4)自动放弃人员签订放弃协议予以补偿,按规定签订协议不扣,未签订一份扣1分

8、后勤费用控制(10分):节约不浪费的原则,合理分配办公用品、日用品、劳保用品、固定资产、车辆使用;

1)办公用品管理,采用以旧换新原则(易耗品除外),无相关手续扣部门绩效1分;

2)日用品制定管理制度,按周期发放,无制度无记录扣部门绩效1分;

3)劳保用品进行周期管理,无手续和记录扣部门绩效1分;

4)车辆试用手续齐备,缺失或私用车辆,每次扣1分;

5)固定资产登记配合财务财务制作,主要管理办公类固定资产,账务卡一致。缺失扣1分

9、日常工作(10分):办公后勤事务、日常活动组织、文件档案管理、收发文及时性。

1)按时间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加1分

2)不按规定办理,扣1分

3)档案等手续完整,存档及时,不按规定扣1分

10、领导交办(5分):各项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及时处理领导安排事宜,+1分

2)未按时处理,扣1分;故意拖办扣2分

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三)
事业单位最新版2015年年度考核标准

正处级管理岗年终考核细则

备注:优秀(90-100分)、合格(60-9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副处级管理岗年终考核细则

备注:优秀(90-100分)、合格(60-9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

正科级管理岗年终考核细则

备注:优秀(90-100分)、合格(60-9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副科级管理岗年终考核细则

备注:优秀(90-100分)、合格(60-9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科员管理岗年终考核细则

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四)
基层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摘 要】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基层政府的行政问责制面临着主客体不清、法律缺失、机制缺失等问题,同时也因基层政府行政环境、行政过程的复杂性而使行政问责制在基层政府的实行受到很大阻力,基层政府是面向公众、社会最直接的行政机关,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紧迫性、关键性强,因此,针对基层政府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科学、可行的有关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对策建议有其重大意义。

  【关键词】基层政府;行政问责制;现状;阻力;对策
  一、基层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1.问责层级和地区逐步扩大,问责框架初步形成。从2003年开始中央先后出台了《公共卫生突发条例》、《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旨在探索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法律、条例,紧接着地方政府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海南市等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台了大量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并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问责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这些制度文本的层次性、针对性、操作性较强,使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加大力度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制决心,也证明了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铺垫。
  2.行政问责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问责内涵不明、问责体系不完备等问题还普遍存在。目前,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关于政府问责制的法律,各地标准不一,关于问责制的法规、条例多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且现有规定中对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只是定性描述,缺少定量标准,对应承担什么责任、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向谁提出辞职等无明确规定。现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也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受人为因素干扰多,行政问责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这是影响其制度化、常态化的硬伤。
  问责主体缺位。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问责主要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是一种行政问责,还远没有达到政治问责的高度。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其他力量如民主党派、政协、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公民等还未真正进入到问责体系中去,异体问责严重缺失,但异体问责的完善往往才是衡量和检验行政问责制效力的主要标准,因为从根本上政府的一切公共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有利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对公民承担责任。公民在问责制中角色的缺位使得问责仅仅停留在权力内部层面,无法真正达到实行问责制的初衷。
  行政问责客体不清。责任主体的权责不清是行政问责客体模糊的根源所在。实行问责制的前提是政府职能划分明确,责任主体清晰。我国仍处于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这使得政府官员权责划分模糊不清、交叉重叠、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执行不力等现象,责任由谁来负、负什么样的责任等一些问题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关部门推诿扯皮,以至于出现了“谁都有责任,谁都又单独承担不了责任”的状况。这样,权责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关于责任主体的争论,影响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
  问责机制缺失。制度安排能有效防止行政人员行为失当、渎职、失职等,当前我国政府行政问责机制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政府及其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以引咎辞职为例,法律法规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该引咎辞职的人不引咎辞职应该如何追究、如何对引咎辞职进行监督等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约束。这些漏洞让一些官员有机可乘,下马隐匿一段时间后又合法的上台;二是行政问责制度的缺位。对于出问题的行政人员该问什么责、谁来问责、什么时候问责、结果如何有效化、相关人员应如何惩罚等各项问题都无明确的制度规定,使得问责只能围绕着一个大致框架来进行,给有意之人以可乘之机,对政府、公民都造成恶劣影响。
  二、基层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迫切性分析
  1.体现了国家机关依法治国、法治行政的原则与精神。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新世纪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巨大,依法办事成为全球趋势,我国从中央到地方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也是努力践行“政府是人民的公仆”的有力举措。任何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是政府行政人员,不论其身份、地位只要违法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要求,是顺时代潮流,合民心民意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基层政府是直接面对公民的“一线衙门”,是公民能够接触到的最近的国家机关的代表,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整个政府形象的象征,基层政府行政的效率、对民意的重视程度等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执政的合法性。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崇尚以民为本,严格依法办事,冲击了传统的“官本位”观念,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使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可以整肃吏治,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充分约束和规定,有利于重新树立起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打破干部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陋规,而且可以责令那些平平庸庸、不拘小节、随意吃拿百姓的领导干部辞职,直至免职,建立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淘汰机制,提高他们的素质,从而更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利益。
  3.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和表现。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使得部分违规官员被追究责任,此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民众的响应,密切了干群关系,促使行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和目前各地行政问责的实践经验看,这一制度还有利于避免政府职能的官僚化,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约束公务员和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促使他们真正对人民负责,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加强基层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1.拓宽问责路径,强化异体问责,建立多元化的问责主体。行政问责制应该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从实际的角度看,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具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更能对地方官员产生威慑作用。因此,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要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上级机关、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关而且应该包括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社会公众、各级人大、司法机关、民主党派等,并且要强化异体问责,拓宽公众参与问责的渠道,充分发挥行政体制外部的问责主体的监督、问责作用。只有实现问责主体多元化、体系化,才能确保问责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体现人民主权的意旨。   2.合理划分问责事项范围,提高问责层次,形成问责合力。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部门的职能权责,合理地配置权力和责任实现所谓的职、权、责相统一。问责内容要避免单纯的围绕政府机关财务资金事项进行财政审计,要涵盖政府机关在公共权力范围内所有的活动,只要违反宪法法律规定、违反公共利益就应启动问责程序;在问责层次上,要从单纯追究“有过”向既追究“有过”又追究“无为”转变,既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以及其他政治、社会等领域的事故问责,也要对错误的行政决策、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以及能力不足、履职不力、施政不佳、执政不力的官员也要问责。
  3.健全问责程序,完善实施环节,规范责任追究行为。程序的科学合法是结果合法和公正的根本保证。行政问责制不仅要规定职能部门根据同级或上级组织的要求向行政主体提出问责,还应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新闻媒体的反映向行政主体提出问责;不仅要具体规定群众、社会团体、人大、政协可通过什么方式、什么程序提起质询,推动问责,而且还要规定责任官员对质询必须有怎样的回应,在什么场合、通过什么渠道来进行回应,由什么样的机构来监督等。要对问责事由、问责主体、问责客体进行明确规范,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程序、步骤,做到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4.规范问责行为,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标准,避免避重就轻。创新原来的政府考核制度,由原来的只是内部考核转为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评估,由原来的只是政府自我考核转为社会评价与政府自我评估相结合,由原来考核过程的暗箱操作转为建立一套可为群众掌握的公开评估指标体系,由原来政府对考核结果具有支配权转为群众对考核结果具有决定权,并且要实现参加评估的主体法定、评估的标准法定、评估的程序法定、组织评估的机构法定,从而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保障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只有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才能使问责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责任认定标准,才能避免个别领导避重就轻,袒护责任官员。
  5.加快推进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问责法制。尽快制定一部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全国性行政问责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体系,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从宏观层面、国家体制层面根本解决行政问责无法可依的问题,把行政问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避免领导人意志对于问责过程的干预和影响,也防止相关利益人员钻空子。
  6.加强基层政府机关的行政伦理建设,内化责任,从主体源头上规避责任风险。只依靠法律和外在的控制从根本上讲无法创造或强化一种更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况且,只有主体自身具备了义务、责任的意识其行为才会有负责任的可能。基层机关肩负着公民最直接最深刻的信托,要建立更高层次的职业伦理规范,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改变行政人员的内在取向,从人的心灵、心态上引导其从错误的行为转向对公众有利对岗位负责的行为。这种职业伦理要求行政管理者要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忠实的执行法律、为社会树立典范等,而具体实现途径多种多样,立法框架、负责任的机制、规范的行为准则、改善公共服务条件以及相应的协调伦理组织等。公共管理不是冷淡无情的僵化活动,而是一种包括道德在内的持久、人性化的活动。
  参 考 文 献
  [1]丁先存,夏淑梅.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
  2006(3)
  [2]韩兆柱.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7(2)
  [3]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4]施雪华,邓集文.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J].探索与争鸣.2009(6)
  [5]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度课题“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编号201320022)阶段性成果。

行政机关履职评价标准(五)
加强立法沟通 突出地方特色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相继修改后,制定配套性、实施性法规成为地方审计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坚持“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细化、补充上位法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务求解决实际问题,是如今地方审计立法工作的关键所在。为此,江西省审计厅在起草、修改《江西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积极向立法机关宣传审计工作的成就和特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始终贯彻突出地方特色、精细化立法的理念,从立法结构、立法内容和立法方式等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一、制定地方性审计法规的必要性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逐步深化,审计质量和效果有了显著提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审计监督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虽然国家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监督机制等作了进一步规范,但其中有些规定仍较原则,尚不能完全解决审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因此,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一部关于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早在2001年,我省就开始酝酿制定《条例》,有针对性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2010年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后,我们正式启动《条例》的立法工作,并于2012年9月27日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省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对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健全江西地方审计法规体系的需要。
   我省审计机关成立近30年,尚未有一部专门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全面总结江西审计实践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系统借鉴兄弟省市审计法规的成熟做法,充分体现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实和完善了江西地方审计法规体系,为江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提供了重要保障。
   2.《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强化审计监督,贯彻实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需要。
   随着服务于国家治理和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等审计目标的确立,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增加,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2006年和2010年修订出台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其部分规定还比较原则。如:对财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众资金、企业事业和金融机构等领域的审计监督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跟踪审计和联网审计没有明确规定;对审计整改的检查、督查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以满足我省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
   3.《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新情况,全面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金流向范围的更加广泛,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等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如何加强审计,对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项目如何加强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效力如何认定,等等。这些问题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均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审计实践又急需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与此同时,我省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急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因此,为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4.《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的需要。
   加强审计监督,是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的制定,既是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审计机关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的需要。
   二、地方审计法规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之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从《条例》的整个立法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地方审计立法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保持与相关法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衔接。
   审计法是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基本制度。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执行审计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是审计法的下位法,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江西省立法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制定《条例》,必须遵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立法条例》规定了立法的相应权限、程序和原则,《条例》的制定必须遵守其有关规定。同时,《条例》注重与相关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衔接,发挥其他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作用、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如,在第四十二条中,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的规定相衔接,在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分别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对专项审计调查和专题报告进行规定。通过对相关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借鉴、参考和完善,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实效性和全面性。    2.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摆正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制定《条例》,既要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又要规范审计执法,设定必要的限制和程序要求,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既要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渠道,也要规定审计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既要明确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条例》对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职业素养的规范性要求。
   3.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各地审计工作经验。
   《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形势也不断发展,审计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固定下来。如,近年来在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民办高校审计、农村集体组织审计等方面,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制定《条例》必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并将成熟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4.研究和借鉴外省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虽然基于不同的经济条件,各省的省情不尽相同,在制度安排上也有相应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各省都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审计监督活动,而且这些审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多地方审计的共性特征。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公众资金的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等。这些共性特征,对于我省审计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因此,制定《条例》要研究和借鉴外省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既符合上位法、又具有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5.地方审计立法既要从立足于地方实际,又要兼顾适当的前瞻性。
   地方审计立法既要立足于现实,突出地方特色,又要体现事物发展的趋势,增强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为配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江西省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突出和加强资源环境事项审计,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为使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条例》特别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从法规层面上推进和深化我省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为积极服务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增添动力。除地方特色外,《条例》为顺应审计工作发展趋势和方向,还制定了一些前瞻性条款。绩效审计作为审计未来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近年来正日益受到重视。目前,我省绩效审计在审计项目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条例》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内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地方法规的高度将绩效审计法制化,要求审计机关着手这项工作,尽快为评价标准、方法和技术等的确定积累经验。同时规定了“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为适应信息处理的电算化和网络化,联网审计等新型的审计方式在未来的审计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地方审计立法的经验与体会
   立法是一件既严肃又严谨的工作,立法的过程充满着艰辛和汗水,立法的过程也是各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从2011年5月启动立法进程到2012年9月正式通过,《条例》能够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顺利出台,并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得益于如下经验和做法。
   一是领导重视,每个阶段亲自过问并参与立法调研。省政府、省人大当年的立法项目主要以修改法规为主,在厅长的亲自协调下,我厅报送的《条例》作为特例被予以安排,其他32件地方性法规仍然在继续排队等待条件成熟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厅领导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座谈,并及时对《条例》的修改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是耐心沟通,上门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条例》的出台,必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对《条例》有关经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条款持反对意见或不同看法,我们积极主动上门作耐心、细致、反复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同时,我们认真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和外省立法资料,将有关条款的立法依据和理由提供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支持,最终使相关条款得以顺利通过。
   三是反复修改,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对《条例》的修改和审查工作。《条例》从立法前期调研到列入省政府、省人大立项,从起草送审稿到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从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到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最后的表决通过,期间经过反复的调研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逐字逐句的斟酌推敲,先后召开各种座谈会二十余次,前后修改达四十余稿,一些重要的条款和语句经过多次立法博弈才达成共识。我们放弃双休日和集中休假时间,平时更是加班加点,使得《条例》立法进程稳步推进。
   四是多措并举,加大《条例》及审计法律知识学习宣传普及力度。《条例》出台后,我厅迅速在《审计与理财》及省厅网站上连续组织刊登宣传贯彻《条例》的文章,并在人民网、搜狐网、国务院法制办和审计署网站,以及《江西日报》、《信息日报》等省内外主流媒体报道了《条例》出台的信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向全省审计机关下发了关于《条例》贯彻实施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工作。2013年,我厅以《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继续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全年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我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起组织编写了《江西省条例释义》,帮助社会各界加深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省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将《条例》与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起列入了当年全省重点普及法律并纳入领导干部普法学习内容考试。为进一步宣传《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审计条例》,扩大审计社会影响,普及审计法律知识,我厅还与省普法办共同举办了全省审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引起了空前的反响。活动分为网络竞赛和电视竞赛两种形式,通过以赛促学,在全省掀起学习和宣传审计法律、法规知识的热潮。网上竞赛人数达到286 549人,其中省内有3 674个单位的284 659人参赛,省外有1 890人参赛,参赛人员遍布机关、企业、学校等各行各业。电视竞赛由全省审计机关在职人员、企业内审人员分别组成代表队参赛,由江西省电视台录制播出。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极大地提升了我省审计监督的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对于增强全社会的审计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提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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