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侵权分析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8-17 09:11: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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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侵权分析(一)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表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表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电子信箱:负 责 人:联 系 人:

邮编: 传真: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一、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1. 企业拥有以下哪几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专利 □注册商标 □著作权 □需保护的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 □其它:

2、企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 是否申请专利:□是

国内专利申请:发明 项、实用新型 项、外观设计 项 国内专利授权:发明 项、实用新型 项、外观设计 项 国际专利申请:发明 项、实用新型 项、外观设计 项 国际专利授权:发明 项、实用新型 项、外观设计 项 □否,

是否作为技术秘密或未公开的信息加以保护:□是 □否

3、企业是否为产品设计标识或在产品上使用特有标识?

□有,是否申请商标保护:□是 □否 □无

4、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注册商标数量 其中:

□国内注册商标 件 □国外注册商标 件 □驰名商标 件 □省著名商标 件 □市著名商标 件 □尚未申请注册商标

5、企业商号是否注册为商标?

□没有 □目前没有,但有这个打算 □正在申请 □已经注册

6、是否以企业字号或品牌(商标)注册互联网域名?【海外侵权分析】

□没有 □目前没有,但有这个打算 □正在申请 □已经注册

7、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时,是否请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有,代理机构名称 □目前没有,但有这个打算 □无

8、企业在申请国际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时,使用过以下哪几种途径?

□巴黎公约专利体系 □PCT体系 □海牙体系 □马德里体系 □无 □其他

9、拥有的专利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如何处理?

□仅作为技术储备 □自行产业化 □与其它企业合作转化 □转让给他人 □许可他人使用

二、知识产权使用情况

10、企业出口的产品是否使用注册商标?

□是, 约占出口产品比例的 □否

若是,所使用的商标是自有商标还是委托加工方许可使用的商标?

□自有商标,约占出口产品比例的 □委托加工方许可使用

11、企业在出口商品生产过程中是否涉及专利技术的使用? □是 □否

若是,占出口产品比例的 ,其主要形式是: □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12、贵企业所使用的专利技术是自有还是委托加工方许可使用? □自有技术 □委托方许可使用 □未经许可 若是自有技术,其来源:

□原始自主开发 □委托开发 □购买 □引进外资时有偿受让 □在引进外资时取得的委托方技术的基础上二次开发 □通过收购拥有专利技术的公司获得

13、企业出口的产品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否为产品的核心技术 □是 □否

如是,占出口产品比例的

14、您认为企业目前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能否全面保护出口的产品? □是 □能保护75%的出口产品 □能保护50%的出口产品 □能保护25%的出口产品 □否

15、企业是否拥有需保护的未公开信息:

□有 □没有 若有,其主要形式是:

□技术信息(即未申请专利而使用在产品/服务中的技术、工艺、图纸) □商业信息(如客户名单、经营战略、市场分析数据等) □其它:

16、如果企业有加工贸易,生产中是否使用了委托方要求保密的未公开信息? □是 □否

若是,是否为此向委托方支付使用费? □是 □否

17、如果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了外方的知识产权并为此支付了费用,你们是否对外方宣称的知识产权进行(真实性、时间性、地域性)审查?

□对真实性进行过审查 □对时间性进行过审查 □对地域性进行过审查 □没有进行任何审查

18、企业在有关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中有无知识产权条款? □有 □无

19、企业的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属于:

□领先 □中等偏上 □中等 □较低 □其他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20、企业有无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有 □正在制订 □无

2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

□专职部门 □其他管理部门兼顾 □委托外部专业服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没有

22、企业有无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人数为 人 □无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但有兼职人员 □无

23、企业知识产权的最高负责人是

□总裁 □副总裁 □部门经理 □其他

24、企业是否有专职的知识产权律师? □有 □无

25、企业是否有固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有 □无

26、企业每年在知识产权部门建设或人员引进及培养上的投入:(单位:人民币)

□≥100万 □50万~100万 □10万~50万 □10万以下 □没有

27、企业是否进行过技术、销售、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是 □否

28、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约占年销售额的比重在:

□20% 以上 □10%--20% □5%--10% □5% 以下 □其他 □无

29、企业获得知识产权信息的主要渠道: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信息服务机构 □专业文献/期刊 □专业网站 □其它:

30、企业是哪些知识产权协会的会员:

□中华商标协会 □地方知识产权协会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 □国际商标协会(INTA ) □其它协会: □无

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

31、企业曾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在过去两年中的数量:【海外侵权分析】

□没遇到过

□企业知识产权遭侵犯而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其中

□专利案件 件(其中:发明 件;实用新型 件;外观设计 件)

□注册商标案件 件 □著作权案件 件 □商业秘密案件 件

□其它案件 件:

□遭受权利人的索赔,其中:

□专利案件 件(其中:发明 件;实用新型 件;外观设计 件)

□注册商标案件 件 □著作权案件 件 □商业秘密案件 件

□其它案件 件:

32、企业是否遇到过美国337调查?

□有,如何应对 □放弃 □购买国外专利 □独自抗诉 □联合抗诉

□向政府主管部门求助 □向行业协会求助 □其他

□无

海外侵权分析(二)
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海外化妆品代购已经成为新一代时尚女性消费的重要选择,但在这个消费过程中不断

出现各种令人不愉快的问题,对国内买家真正享受网络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生活便利和消费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总体看来,出现的这些法律问题都离不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一个对这些冲突在事前进行合理防范、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管、在事后能实现维权救济的法律体系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终途径。

一、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消费者界定

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对于权利的救济过程中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适用都有重要的影响,而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当事人能获得的权益是大相径庭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1}由此可

知,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海外化妆品代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根据卖家提供的现有的商品代购(即现货代购)和买家指定的商品代购(即非现货代购)。前者中,代购商和买家是纯粹的买卖关系,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者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代购商与国外商家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代购商与最终买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把最终买家与代购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看作一种服务行为,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说最终买家相对于代购商来说无疑是消费者,所以说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与信息获取以及其他方面都存在着不对等的情况,为了保护占据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于网购的修改【海外侵权分析】

要想保护一项权利,首先要确认这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明晰享有的权利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始施行,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很多关于网购的增添内容,这些改进致力于解决现实交易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

(一)索要发票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这就是说,代购者在进行交易之时,应当要提供发票,如果购买者索要发票,代购者必须出具。但该条限制并不严格,很多经营者会用收据来代替发票,这种方式不规范,而且无法起到纳税、报销等与发票同等的作用。

(二)无理由退货的保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其他根据商品性

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首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它的设置受到大众的普遍肯定和支持。其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退货等现象。最后,此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三)知悉实况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就要求代购者除了提供化妆品的相应信息,还要提供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并且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事先进行约定,明确各自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既有硬性的标准,又给

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在代购发展得越来越好的今天,海外代购化妆品的圈子里也将逐渐形成一些交易惯例。第28条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知悉真情权。这是消费者在购买时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能够满足其消费和生活需要的必要条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个人信息使用原则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

海外侵权分析(三)
专利侵权查新:国内外侵权检索定义的相互关系

【海外侵权分析】

专利侵权查新:国内外侵权检索定义的相互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专利法》的不断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十数万件,相应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不仅有国外企业挥舞专利大棒对我国企业进行打压,就是国内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时有发生。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日益频繁之势,纠纷双方除了事发后各自合理应对之外,还应积极防患于未然。无论是事前的预防,还是事后的弥补,专利侵权查新已成为非常重要的环节。

专利侵权查新的含义

成立于1969 年的日本Nippon Technical Service Co.,Ltd. L (NTS)将侵权检索(Infringement Search)描述为:“意在为阐明发明保护范围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规避侵犯专利权风险(具体地说,就是检索那些目前仍然有效、并且打算实施的产品、工艺有可能对其构成侵权的专利,从而及早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或者防范第三方侵权(具体地说,就是检索正在使用委托人专利或发明的第三方专利、专利申请

或产品)”。NTS还提出一种无效检索(Invalidation Search),意指“搜索可将已获专利授权的发明予以无效的文献依据”。

瑞士知识产权联邦机构的IP-Search服务中包括侵权检索

(Infringement Search)和有效性检索(Validity Search)。其对侵权检索服务的描述为:“如果您想在产品生产和销售之前确定专利侵权风险从而避免昂贵的诉讼费用,我们可以告诉您它是否落入现有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而对有效性检索服务的描述为:“如果您对一项妨碍您商业战略的专利提出怀疑,我们可以检索挑战该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献,从而为在争端中评估该专利的法律有效性提供依据。”

由此可见,目前国际上对侵权检索(Infringement Search)的意识和目的是相当明确和一致的,即在生产和销售之前对现有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予以清查,并确定拟实施的技术内容是否落入现有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规避侵犯专利权风险。

而针对那些已获授权的专利,旨在发现破坏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献检索,虽然NTS和瑞士知识产权联邦机构赋予其不同的名称(NTS:“无效检索”;瑞士IP-Search,“有效性检索”),但其本质内容是一样的。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文献部副研究员佟一强认为:侵权检索是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的总称。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在一般情况下是两种完全不同目的的检索。

防止侵权检索是指为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而主动对某一新技术、新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可能受到其侵害的专利;被动侵权检索则是指被别人指控侵权时进行的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对受到侵害的专利提无效诉讼的依据。

国内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已经开始普及专利侵权检索的概念。如深圳市大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其互联 网上公布,侵权检索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为找出可能受到某项工业活动侵害的专利而进行的检索。

在一项新的工业生产活动(如准备生产一种新产品,或准备在某一生产过程中采用一种新方法或新工艺)开始之前,为防止该项新的工业

生产活动侵犯别人的专利权从而发生专利纠纷,人们要进行防止侵权检索。

当侵权人不知道其生产的某项新产品或采用的某项新工艺、新方法是有效专利而被别人指控侵权时,为明确自已是否侵权,以及为寻求被动侵权的自我保护,人们要进行被动侵权检索。其进一步提出:防止侵权检索是指为了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而主动对某一新技术、新产品进行的专利检索;被动侵权检索则是指被别人指控侵权而进行的专利检索。

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外对专利侵权检索(Infringement Search)的意识和目的是相当明确和一致的,尽管表述略有不同,但无外乎“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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