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规则财产法化趋向论

来源:专题 时间:2016-08-22 11:32: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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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规则财产法化趋向论(一)
亲属法论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课程性质:指定选修

课时: 36学时

教材:

参考教材:史尚宽著《亲属法论》

教学目标:理解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体系,掌握与运

注意问题:以社会理性理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安排。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 、《继承法论》 (德)施瓦布著《德国家庭法》 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法律、法规。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第一节 亲属法的含义、性质与特点

一、亲属法的含义

实质意义:调整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基于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属法又称家庭法,家庭法调整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家庭含义因时代变迁而有变化。从我国当今亲属非居于一家来看,宜称亲属法。

亲属关系分亲属关系中身份关系者与财产关系,前者又称为纯亲属法。仅语义使用不同而已。

形式意义:民法典中亲属编。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立法便宜,有不属亲属法内容而定入亲属编者,如监护等。

二、亲属法的性质

亲属法为私法,为普通私法,为民法中之身份法(亲属间的本质的结合,非经济目的的结合),但其中包含非私法的、非身份法的内容如监护等。

三、亲属法的特点

1、 伦理性:亲属权利义务关系设定应满足家庭功能实现的

需要,家庭功能的实现非在于经济的交换而为血缘延续,为自然的伦理。法律上表现出亲属事项非如财产事项关乎公序良俗、涉及社会公益,当事人不得自由处分,国家依职权主动干预。

2、 强行性: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属强行规定,当事

人不得自由约定。

3、 团体性:家庭关系为持续的结构性关系,为发

挥家庭功能,各家庭成员服从其角色分派。亲属团体干预个人生活,惟现代社会亲属离散,团体主义渐为个人主义取代。

4、 习俗性:家庭生活关系历史地形成,亲属法固

化此一伦理秩序。惟民族传统习惯因时代而变迁,各民族共同创造与相互吸取人类文明,亲属法得为继受,而非固步于固有法。

第二节 亲属法渊源、立法体例

一、 亲属法渊源

1、 成文法

2、 习惯法:须有法之信赖之习惯。

法院判例为法律解释渊源,非法律渊源。

我国理论界认为,民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民族)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二、 大陆法亲属法立法体例

法、比等国采法学阶梯体例,将亲属身份关系规

定在第一编人事法中,亲属财产关系规定在第三编财产取得方法中。

德、日等国采学说汇纂体例,民法典设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亲属关系集中设在亲属编,将夫妻财产制财产法内容置于身份法。依德国民法理论,债法与物权依效果类似原则设置,亲属与继承依生活关系类似原则设置。

瑞、意设亲属编,将其紧置于人格法之后而居于财产法之前,以突出对人之重视。(瑞士民法人格法非同于德国民法之总则,其中无法律行为等内容的规定)。

不同立法编制体例为我国民法典编纂提供参考,惟我国民法理论上深受德国及台湾理论影响,为更好继受其法律及理论,当采德国立法体例。

三、我国亲属法立法情况

1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改)

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改)

此外,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法规,最高法院发布婚姻法适用意见。

第三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意义

基本原则无须以法律条文形式表现,以法律条文表现亦非

规范条文,仅用以指导法官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时,无须考虑原则。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为贯彻上述原则,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无实际意义的规定)

王泽鉴著《民法概要》表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公权力介入。

为社会公益国家积极介入人民身份生活事项,履行保护人民职责,实值重视。公权利介入为亲属法鲜明特点,但于指导明确家庭成员权利义务无实际意义。

第四节 身份法律行为

一、身份法律行为

身份系一定之地位,或曰依一定因素使某一人得享一定权利及负一定义务。身份有依公法所生公法身份,也有依私法所生私法身份,如社员身份。狭义身份指私法上亲属身份。

亲属法规则财产法化趋向论(二)
亲属法概述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第一节 亲属和亲属制度

一、亲属释义

二、亲属制度的起源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下亲属制度的萌芽:①: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②: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个体婚制、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和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定

三、亲属制度的本质

亲属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亲属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亲属法规则财产法化趋向论】

亲属制度与经济基础

亲属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

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的亲属法

中国古代亲属法:详于礼而略于律,以礼为主,以律为辅,这是中国古代亲属制度在表现形

式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外国古代亲属法:以欧洲各国为例,奴隶制时代的亲属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 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1)配偶死亡2)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3)

离婚

中世纪的亲属法主要来自1)习惯法2)寺院法3)罗马法

亲属制度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界亲属法的一个显著特色

二、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当代资产阶级亲属法的立法趋势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

在第一个阶段中,苏维埃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是当时惟一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亲属法

在第二个阶段中,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亲属法: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

一部基本法

第三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对象

一、亲属法的概念

亲属法的名称和涵义:调整亲属关系(其核心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还

包括家长家属关系)的法律统称为亲属法

亲属法的涵义:①:非纯粹的亲属法和纯粹的亲属法

②: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

③: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

亲属法概念的表达: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

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亲属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国内法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的范围:只是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所规定的,只是其中必须依法处理的具体事项 ①:以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定其范围

②: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

不同的立法例:①:非概括主义的规定,立法上并不一般地限定亲属的范围

②:概括主义的规定,立法上统一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关

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舍友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家属关系等

调整对象的性质:既有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后者是以

前者为其发生为前提的

①:亲属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

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②:亲属财产关系——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

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

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

亲属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①:两种财产关系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

②:两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不同

③:两种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④:两种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三、亲属法的特定及其具体表现

亲属法的主要特点:①: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②: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③: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④:规定多为强行性的规范

亲属法的特点在相关问题上的具体表现:①:亲属法律行为的限定性——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的规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

有婚姻行为能力;满30周岁才有为收养行为的

能力

②:亲属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某些亲属法律关系

只能基于出生、死亡的时间而发生、终止,不

能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途径而人为地解除

③: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

第四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亲属法和其他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亲属法和宪法

亲属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某些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分的内部关系

亲属法和行政法

亲属法和刑法

亲属法和诉讼法

二、我国亲属法的渊源

①:宪法和法律

②: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指定的规章——《婚姻登记条例》

③: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收养法》

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果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

不同的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 亲属法的原则

第一节 亲属法中的原则规定

一、婚姻自由的原则

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

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自由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二、一夫一妻的原则

一夫一妻制的历史变迁: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

男女平等的原则在我国亲属法中的具体表现:①: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②:男女都可以到对方的家庭生活

③:男女都平等地决定自己的姓名权

④:男女都有工作及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

由等

⑤:男女都负有扶养子女的义务

⑥: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的要求

一是有计划地控制全社会人口的增长,另一是有计划地刺激人口的再增长。

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

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节 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重婚——对于没有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只发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不发生犯重婚罪

的刑事后果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

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亲属组织和亲属种类

亲属组织形式的变迁

我国亲属种类的沿革——在礼和法中确立了宗亲、外亲和妻亲三分法的体制

二、当代亲属法中的亲属类别

以亲属的基本分类为主要内容:①:配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配偶

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

②:血亲——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

血亲关系亦可因法律拟制而创设 拟制血

亲或准血亲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自

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 自然

血亲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2)拟制血

亲 互相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

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

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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