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利与弊

来源:专题 时间:2016-08-24 10:45:5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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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利与弊(一)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

1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多覆盖在我国第二产业中,营业税则多覆盖在我国第三产业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样的税制凸现出来一些问题,因此我国逐步开始将增值税改营业税,并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商品与服务中。 2 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3 营业税概述

3.1 营业税的起源及发展

营业税起源甚早,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惟未名营业税。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后因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营业规模之大小均无区别,负担不均,1791年法国始改许可金为营业税,以税其营业额大小征收。其后,各国相继仿效。1931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营业税,于1950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1958年至1984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而在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后来试行的工商税中设置若干税目征收。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2 营业税定义及立法原则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论)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就其收入归属考虑)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营业税的征收面比较广,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发 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纳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 逐步增长。因此,营业税在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及其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 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 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而对营业收入较高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部分项目适用20%

的高税率,充分体现营业税既保证财政收入,又促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精神,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对第三产业的调节作用。

(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由于对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税率,所以企业取得的营业额相同,所缴纳的税金也相同。如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企业利润就会增 加;反之,成本费用上升,企业利润就会下降。因此,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税负不提高,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开拓进取;经营管理欠佳的企业,税负也不降低,有利于鞭策落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3.3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税收优惠,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利与弊】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4 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

4.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统一性

作为流转税最主要的两大税种,两者作用机理总的原则是统一的,与增值税一样,营业税也是在商品或劳务的流转环节征税,就这一点来说,二者具有统一性。

两种税种的立法原则也是统一的,与营业税一样,增值税也是具有财政收入功能、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市场机制作用。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行为征税,所筹集的财政收入是非常可观。增值税也实行差别税率并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规定,宏观调控手段十分明显。一般来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多为13%或17%,所以相对于营业税同一行业统一税率,增值税的市场调节作用更有代表性。

4.2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性 征税对象不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纳税人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一般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多为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税率多为13%、17%。

征收管理方法不一样,营业税为地方税务局管理,增值税为国家税务局管理。至于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制要素也不相同。

4.3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可替代性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的可替代性。正是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

同属流转税,同根同源造就了两者的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两者的立法原则也是异曲同工,这也为两者的可替代性提供了很好的背景。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性决定了两者的可替代性。因为两者有差异,针对不同的征收对象课征、拥有不同的纳税人、使用不同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以及不一样的征收管理方法等等,这些都为两者的可替代性提供良好的现实土壤。作为相对应的两个税种,两者在不同的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营业税制度在发展,增值税制度也在发展,不论是税制理论上还是纳税实践中,两者就会出现交集,在这种情况下,异样的税制要素制度就可以使得两者在发展中相互借鉴、相互适应、共同发展,在统一性的前提下,差异性逐渐促成了两者的可替代性。

5 “营改增”的原因

(一)现行税制缺陷:征收范围局限,抵扣链条断裂

一是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由此导致了我国营业税纳税企业生产成本高,营业税是价内税,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价格势必会提高,而服务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成本价格的提高会使许多人享受不到更好地服务,造成服务业无法得到大力发展,据我们所知越是发达的国家,服务业也越发达,这对我国建立现代化国家不利;

二是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制造企业一般是缴纳增值税,但是全国各个行业是密切相连的,如果制造业在购进营业税业务时不能纳税,不但提高了制造业成本,其实更加限制了服务业的发展;

三是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这不言而喻会影响一些劳务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像我国这种人口大国的劳务行业的发展;第四,营业税不能抵扣,总是各环节全额计征,重复计税仍很严重

(二)专业化发展障碍

服务生产内部化,综合化,例如:一些传统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甚至有自己的物流公司,一些企业希望能够降低自己开展业务的成本,将业务分包给更加专业化的企业,以低廉的价格得到优质的服务。但是营业税不能抵扣会使很多制造业考虑自身的税务成本,使他们不开展或者尽量少开展一些业务,这样既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也不利于服务外包的发展,给服务业和制造业带来双向的损失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利与弊(二)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论文摘要 “营改增”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仅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2012年改革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营改增政策引来众多关注,各界学者对此举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营改增到底给当下经济环境,产业发展带来了何种影响?自2012年试点实施以来,又取得了哪些成效?在营改增过程中,占改革主导内容的服务业,又将面对何种困难与挑战?

关键词:营改增,服务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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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基本背景情况.................................4

(1)营业税增值税简介.............................................4

(2)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历史演变及其必然性.........................4

二、“营改增”的原因...............................................5

(1)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5

(2)有利于实现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5

(3)促进服务业发展...............................................5

(4)利于社会分工体系的完善和中小企业发展.........................5

(5)促进社会就业.................................................5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5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情况.....................................5

(2)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有利影响.............................6

(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不利影响.............................7【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利与弊】

四、“营改增”试点出现的问题分析...................................8

五、如何解决营改增中对服务业的不利影响............................8

(1)扩大服务业进项税可抵扣范围...................................8

(2)加快扩大改革的范围...........................................8

(3)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的培训工作.............................8

(4)设置引导性分档税率...........................................9

六、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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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利与弊】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利与弊】

引言

营业税改增值税(即“营改增”)作为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试点以来,逐步有序地推进。自2012年9月1日起,“营改增”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再次扩容提速,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营改增”所具有的更深层次的战略意义逐渐显现。

现代服务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24.6%上升到2001年的40.5%,但进入2002年以后,服务业产值比重一直在40%左右徘徊不前甚至略有下降。而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健康的发展能缓解能源资源短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正因为此,国家的对产业引导的税制改革,制定政策,能更好地为服务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于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营改增”税制改革。

一、 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基本背景情况

(1)营业税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属于我国流转税制中的两个主要税种。营业税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的征收也是由来已久,经过多年的演变,目前在我国境内营业税的征收目标主要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而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必然性

仔细比对不难发现,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部分征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没有抵扣税额。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针对不同的征收范围,多年来二者分立并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造成税负的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在当今世界共有170多个国家征收增值税而仅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在经济发展以及整体环境的国际化的新形势下, 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 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趋之必然。

二、“营改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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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税基全额征收的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但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仅就增值环节征收,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我国目前的经济调控效果来看,主要依靠增加政府支出和扩大公共投资的扩张型财政政策的边际效用已经大大减弱了,而此时,营改增的适时推出则势必能够从细节上推动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2)有利于实现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

对于企业来说,营改增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企业购买新设备,自主创新,以提高生产效率,而一旦企业实力增强,地区经济发展能力将随之加强。另外,,增值税的开征能够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为产品的增值部分纳税,这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产业精细化发展。

(3)促进服务业发展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服务业税制结构的优化使其在经营过程中更具竞争力。同时,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4)利于社会分工体系的完善和中小企业发展

营业税是针对营业额全额课税,如果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那么税收负担则越重。改征增值税,社会经济发展大流下,分工再细也不会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另外,在我国内需疲软,增长乏力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作为“营改增”重点减税主,体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相互支撑,可增强经济发展的整体竞争力和活力。

(5)促进社会就业

“营改增”对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而从就业吸纳能力看,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所能增加的就业岗位要明显高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营改增后企业利润增加,促使其加大生产投入;商品和劳务供给也将进一步增加,由此形成新的劳动力需求,创造新的社会就业机会。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情况 自2012年1月上海试点实施以来,总体成效较好。上海市财税部门最新报告称,截至2012年6月底,上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企业共计13.9万户,比年初增加2.1万户,增长17.8%,其中,新办企业为8779户、新增试点项目的企业为1.2万户,仅半年便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半年时间里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

上海“营改增”试点在破解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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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性的一步,并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同年9月1日起,北京成为全国继上海之后第二个试行营改增的城市,试行方案也与上海一致。 北京市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一年来,试点企业累计入库改征增值税250.7亿元,减税140.7亿元,总体税负下降35.9%,试点改革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约96.26%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或持平,只有10781户试点企业税负上升。从税负增加额分布区间看,多数属于小幅增加。月均增加额1万元以下的有9330户,占比86.5%。为保障试点改革平稳推进,北京市及时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确因税制转换导致税负上升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截至目前,全市共审核下达财政扶持资金1.23亿元,涉及314户企业,为减轻企业税负,保障试点改革平稳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和安徽省加入“营改增”试点的队伍。据江苏省国税局统计,“营改增”工作试点以来,该省共有14.5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11月、12月两个月共减税22.4亿元,试点纳税人减税面超过95%。其中,制造业减税明显,受益较大。安徽省“营改增”试点工作也进展顺利,纳入试点的企业达3.2万户,试点以来至去年底减税1.4亿元。

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两省和厦门市、深圳市两个计划单列市启动“营改增”试点,20多万户纳税人享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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