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直接税比重

来源:专题 时间:2016-08-25 09:07: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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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直接税比重(一)
关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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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几个问题

作者:孙健夫 朱天华

来源:《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05期

摘 要:直接税作为主体税种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税收体系建设的必然趋势。它与间接税相比对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调节功能更强,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影响更小。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新的转型时期,创造条件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成为未来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将税制建设成为充分兼顾三种功能的现代税制,而不能让税制成为阻碍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制约收入公平分配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绊脚石。当然,税制转型也不能盲目模仿甚至照搬外国的税制模式,因为任何税制模式终将是与本国的国情相联系。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不能一蹴而就。

关键词:税制模式;直接税;间接税;税收功能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4)05-0014-04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在税制改革层面,将“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一明确的表达方式,第一次出现在党的重大决定之中。由此出发,我们可以有理由确信,未来税制结构在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关系方面必然会进一步加快两者的相互协调,不仅对税制建设、税收征管带来更繁重的任务,也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每一个家庭和社会成员的生活带来新的影响。

【提高直接税比重】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构成的税制结构

直接税与间接税是税制结构的一种基本形态。直接税是指对纳税人创造的财富或取得的收入直接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而间接税对商品和劳务通过对价格征收的流转税,是借助于交易过程间接对消费者的征税。

一般认为,直接税主要包括对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在一些人的分析中,认为社会保险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险费也具有与所得税相同的性质,因此也可归入直接税的范畴。事实上,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险费与所得税是有明显差别的。这是一种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税费,原则上说,这些税费要归还于税费的缴纳者,政府只是借助于征缴税费的形式帮助劳动者有计划地安排劳动收入在不同时期的使用开支,以确保其丧失劳动能力或遇有生病的情况时,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到大的影响。在这样的制度规范下,直接税就不能像所得税一样成为一般性的公共收入和支出。基于本文的讨论目的,在此不对社会保险税费进行更多涉及。 在世界各国,由于对直接税和间接税设置的不同,它们对保障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能力形成了较大差别。由此,我们把税制结构概括为三种,即:以间接税为主体、以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和其他税为辅助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以间接税和其他税为辅助的税制结

提高直接税比重(二)
时事政治:提高直接税比重需防“逆向调节”

时事政治:提高直接税比重需防“逆向调节”【提高直接税比重】

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直接税开征的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该缴纳税收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

以财税改革为主题的“莫干山会议·2013”周一闭幕。在会议讨论中,多位专家极力呼吁,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现状下,提升直接税在整体税系中的比重势在必行。

从调节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直接税要比间接税具有直接作用。但是让人担忧的是,在我国其他配套改革没有深入推进的情况下,忽视直接税存在的征管条件和纳税遵从基础等外部因素,贸然提高直接税比重,可能会出现“适得其反”的逆向调节结果。

所谓的直接税,就是说纳税人与负税人相一致,税负不得转嫁的税种。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税收不能通过货物的再次流转转嫁给其他人。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直接税在抽肥补瘦等贫富差距调节功能方面要比能够流转的间接税效果突出。

但是,同时由于税负不能流转,所以在税收征管上,直接税要比间接税困难得多,比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于工资薪金实施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税收流失现象较少;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其他收入则采取主动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征管,比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还比如两处地方取得收入需要主动申报等,这部分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导致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税,屡遭市场质疑。

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直接税开征的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该缴纳税收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

纵观中国税改的实际,在直接税问题上能够做文章的无非就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遗产税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收,其中目前市场关注度最高的是房产税改革。【提高直接税比重】

但不管是房产税还是遗产税,在目前都缺乏基本的征管条件支撑,比如居民财产的公开和核实、税务部门评估居民房产的价值等方面的改革并未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和遗产税开征,就会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出现逆向调节的结果。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营改增等重要税收改革,另外在间接税改革方面,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消费税改革,而且消费税改革同时兼具贫富差距调节的功能,因此税改的重点是做好已经铺开的这些税收改革,再寻求其他领域启动改革以全面开花。

【提高直接税比重】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提高直接税比重(三)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提高直接税比重需防“逆向调节”

【提高直接税比重】

江苏中公教育: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提高直接税比重需防“逆向调节” 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直接税开征的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该缴纳税收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

【提高直接税比重】

以财税改革为主题的“莫干山会议·2013”周一闭幕。在会议讨论中,多位专家极力呼吁,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现状下,提升直接税在整体税系中的比重势在必行。

从调节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直接税要比间接税具有直接作用。但是让人担忧的是,在我国其他配套改革没有深入推进的情况下,忽视直接税存在的征管条件和纳税遵从基础等外部因素,贸然提高直接税比重,可能会出现“适得其反”的逆向调节结果。

所谓的直接税,就是说纳税人与负税人相一致,税负不得转嫁的税种。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税收不能通过货物的再次流转转嫁给其他人。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直接税在抽肥补瘦等贫富差距调节功能方面要比能够流转的间接税效果突出。

但是,同时由于税负不能流转,所以在税收征管上,直接税要比间接税困难得多,比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于工资薪金实施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税收流失现象较少;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其他收入则采取主动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征管,比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还比如两处地方取得收入需要主动申报等,这部分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导致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税,屡遭市场质疑。

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直接税开征的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该缴纳税收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

纵观中国税改的实际,在直接税问题上能够做文章的无非就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遗产税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收,其中目前市场关注度最高的是房产税改革。

但不管是房产税还是遗产税,在目前都缺乏基本的征管条件支撑,比如居民财产的公开和核实、税务部门评估居民房产的价值等方面的改革并未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和遗产税开征,就会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出现逆向调节的结果。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营改增等重要税收改革,另外在间接税改革方面,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消费税改革,而且消费税改革同时兼具贫富差距调节的功能,因此税改的重点是做好已经铺开的这些税收改革,再寻求其他领域启动改革以全面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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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直接税比重(四)
对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反思

  摘 要 直接税调节功能显然是被高估了,因其被累进税制所带来的一系列效应所架空,但直接税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法治文明转型,故提高直接税比重仍极为必要。而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既可通过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方式得以间接达成,也可经由税制改革、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扩大税基的方式得到直接实现,但从本质上而言,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尚需经济总体规模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直接税比重提高 税制改革 调节功能
  作者简介:郑升豪,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8-02
  2013年11月12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未来五至十年中国社会的发展进行了全方位布局。《决定》针对税制改革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争论在我国学术界由来已久,但对于是否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及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路径尚未达成共识。下文试图对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动机、动机合理性、比重提高方式进行分析。
  一、 为何提高直接税比重
  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转嫁,须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一类税;间接税则指税收负担可由纳税人转嫁给他人,无需真正负担税款的一类税。 一般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是直接税,商品劳务税是间接税。学者对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的原因大体上有三种认识:
  (一)直接税的调节功能
  由于直接税累进税率的设计,满足了按能课税的要求。随着财富的增长,财富效用呈递减趋势,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并不会降低其幸福度,反而会受益于社会贫富差距缩小后带来的社会稳定。因此,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满足了缩小贫富差距的需求。
  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我国基尼系数总体上仍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 所以,缩小贫富差异已成为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大多数OECD成员国的基尼系数虽在财税调节前都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但在财税调节后都显著降到了0.3左右的相对合理区间。
  (二)直接税的透明性
  间接税的价内税技术设计,虽降低了税负实际承受者的“税痛”,但其最大弊端在于,“容易使纳税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压抑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从而放弃对税款合法性及其使用合理性的追问,消减推动社会文明转型的正能量” 。
  而直接税的透明性可以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以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和公务人员不作为现象,进而推动政府向服务型功能的现代转型。
  (三)直接税比重的高低是衡量税制现代化水平的标志
  还有学者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往往在35%-50%,而我国仅为25%左右,远低于商品和服务税所占的比重(约为60%)。 因此,以发达国家为参照,提高直接税比重是优化税制结构的基本路径。
  二、对提高直接税比重动机之反思
  诚然,上述三个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动机均反映了各方利益的诉求,但这种人云亦云甚至是过分理想化的诉求,果真具有其合理性?我们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反思。
  (一)直接税的调节功能有限
  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最初的设计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其调节的功用应当是一种衍生物。直接税累进税率的产生是为了克服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但从其实效观之,贫富差距的缩小并未实现,相反,在有些国家甚至更加严重。其原因何在?正如B?盖伊?彼得斯在《税收政治学》中所说的那样,“尽管税法中规定的名义税率,通常都具有鲜明的累进特征,但无数的税收‘漏洞’和免税的存在,使所得税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影响更加均衡。这种更大的均衡性可能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政策影响力。”
  若要调节收入分配,仅靠直接税的的调节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而应以强化财政转移性支出和创造就业为主,因为解决就业才是最大的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收入分配问题。
  (二)直接税高透明度的悖论
  尽管直接税的高透明度可以促使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社会的现代法治转型但透明度却往往加剧了税收征收的难度,因为公民看到其缴纳的税收越多,就越容易逃税。这样的悖论该如何解决?其利益取舍又该何如?
  虽然西方国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直接税突飞猛进的发展之后进行了向间接税回归的税改,但这样的道路在中国并不可取。因为只有在完成了现代法治的转型以及权利意识的觉醒之后,才能实行后现代的税制回归之路,而现今的中国远未完成公民权利意识的启蒙过程,尚未启程又谈何回归?所以中国断然不能跳过法治现代化而直接迈向后现代。
  (三)直接税比重与现代化水平并无必然关联性
  直接税的推行虽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但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直接税比重高低来衡量我国税制结构的现代化水平并非准确。任何的税制均内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系统内,若将其单独剥离出来进行比较,则毫无价值。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想要表明的是,对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动机而言,首先,调节收入分配的功用已然被诸多的税法漏洞及税收优惠所掏空,其根本原因在于直接税的累进税率设计,所以,若想进行直接税改革,则应对直接税的前提――累进税率进行前提性批评与革新。其次,直接税的高透明度利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法治进程的推进,因此,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在这一层面上对国家的文明转型是有利的。再次,直接税的比重高低在横向上的比较,其意义微乎其微,只有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税制改革才具有实践的价值。
  三、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路径选择
  虽然对于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的原因众说纷纭,但提高直接税比重起码对中国社会的法治文明转型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本文将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路径进行了区分,即相对提高和绝对提高,分述如下:   (一)直接税比重相对提高
  直接税比重相对提高,即通过降低间接税的绝对收入,而使直接税在税收总收入额中的比重得到间接的提高。如我国现在正在推行的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以减少重复征税、实现税收中性为目的,实现了结构性减税,进而降低了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即提高了直接税的比重。
  (二)直接税比重绝对提高
  直接税比重绝对提高,既要通过制度内的税制改革得以完成,但更重要的是需通过制度外的经济总体规模的提升、纳税人收入的增加得到实现。
  1.制度内因素
  直接税的累进性导致了税制的复杂性,复杂性又不可避免地需要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又有大量的税法漏洞与之相伴而生。这样的缺陷在架空累进税率的调节功能的同时,也使直接税的收入功能无法实现。因此,应以强化直接税的收入功能为目标,增强直接税的比例性,缓和累进性,降低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拓宽税基,减少税收优惠,清除税法漏洞。而以宽税基为前提的直接税也能更好地发挥其调节的功能。
  当然,还可以通过开征新的直接税税种以提高直接税的绝对比重,如我国正在规划中的房产税的开征,以及将来可能要开征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2.制度外因素
  在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 的引导下,若要在短期内通过税制结构改革的途径实现直接税收入的大幅增加似乎是难以想象的,因此,需在制度外解决问题。决定税收收入结构的首位因素是税源结构,而这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联系在一起。 从低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的对比来看,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国家,无论税制怎样改革,直接税的比重都无法提高。 所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政经体制的改革,刺激生产要素,革新生产方式,完善分配体制,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只有如此,才能使直接税的征收拥有一个较宽的税基以及充足的税源,否则,直接税的增收只能是无源之流无本之木。
  四、结语
  直接税虽在调节收入方面的功能有限,但有利于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因此提高直接税比重仍是极为必要的。而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既可通过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方式得以间接达成,也可以通过税制改革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方式得以直接实现,但归根结底,尚需经济总体规模及人均收入的提高。
  注释:
  黄桦主编.税收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3页.
  “马建堂就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130118_402867315.htm), 2013年12月1日访问.
  李林木,汤群群.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税务研究.2010(3).第33页.
  姚轩鸽.中国税改期待‘四级跳’.财新网”.(http://magazine.caixin.com/2013- 10-31/100597837_1.html), 2013年12月1日访问.
  相关数据参见“国际统计年鉴2012”,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sj/qtsj/gjsj/2012/t20130702_402907951.htm 和 http://www.stats.gov.cn/tjsj/qtsj/gjsj/2012/t20130702_402907952.htm), 2013年12月1日访问.
  [美]B.盖伊.彼得斯著.郭为桂,黄宁莺译.税收政治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来自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下降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下降12.5%,直接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参见“税收总局2012年总局收入统计”,载“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89/n2290/c148357/content.html), 2013年12月1日访问。
  刘尚希:“税制改革不应以提高直接税比重为目标”,载“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12-11-06/100456534.html), 2013年12月1日访问。
  参考文献:
  [1]李林木,汤群群.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税务研究.2010(3).
  [2]刘尚希.按家庭征个人所得税会更公平吗?――兼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涉外税务.2012(10).

提高直接税比重(五)
关于我国税收负担水平的一点浅见

  【摘 要】对于我国税收负担高低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于我国目前税率适宜区间存在着不同看法,二是横向比较时口径的选择不同。本文选取了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个指标为切入口对我国的税收负担进行分析和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税负从全球范围来看处于中等位置,但由于税制存在着较大的不合理性,再加上税收运用透明度不够,造成了企业和人民感觉负担较重,幸福指数较低的局面。

  【关键词】税收负担;财政收入;税制结构
  一、宏观税收负担的定义及其口径的选择
  税收负担,也称为税收水平、宏观税负、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等,它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是一个国家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判断一个国家税负轻重的重要指标,它在实质上反映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
  目前,国内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测度指标,在进行相关研究时,一般将我国的宏观税负分为大、中、小三个口经。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庞大,特别是在地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众多、规模庞大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非税规模及其对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就不能正确衡量企业的实际政府经费负担状况,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进行横向税收负担比较就失去科学的基础和可比口径。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作出税收负担选择时,如果仅仅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税收负担,就会得出错误决策主张。而政府收入数据统计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政府收入实际规模难以确定,因此,本文主要采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作为度量指标,来对我国的税收负担进行分析。
  二、我国税收负担分析
  (一)纵向比较
  主流观点认为,税收的增长速度应和一国的GDP增长速度成正相关,但要低于GDP的增幅。由图1-1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GDP的增长速度,有些年份甚至高出较多。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宏观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就我们本国而言,这种增长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许多企业不堪重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由表1-1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大,基本都在20%左右,且有增大的趋势。这意味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宏观税负实际上是不断增大的。
  (二)横向比较
  由表1-2可以明显看出,中国的宏观税负与主要发达国家的税负相比较,每年都是最低的,除了马耳他。尤其北欧4国的宏观税负更高,与中国基本没有可比性。与全球各地域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宏观税负大致处于中间位置。然而与发展中国家比较,如与人均收入比较接近或者是东亚东南亚同一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相比较时,中国的宏观税负就比较高了。
  综上所述,我国宏观税负的理想税负相对来说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但是广义宏观税负并不能说低,税费负担重、税制结构不合理却是不能忽视的问题。再者,中国税收收入的主体是间接税,企业部门交纳了较多的税收,然而最后企业税收实际转嫁给了居民部门,导致居民部门税收负担不断加重。
  三、造成我国目前税收负担状况的原因
  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中国与世界其他各国相比,宏观税率并不高的结论。可是,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企业和居民都感觉到了沉重的税负压力,而与之相应的社会福利水平却不能匹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在许多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环境、体制等各方面的差距。
  (一)经济发展状况
  从拉弗曲线可以看出,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水平正相关。社会产品越丰富,经济增长水平越高,GDP的水平就越高。这样,税基就比较宽广,整个社会税收的承受能力就会增强。因此,经济增长水平越高的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越高。理论上认为,一个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最终确定,是阶段性的,要结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其增长应该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协调的。
  我国近几年来一直处于经济大发展的时期,GDP增长迅速,相对而言,税收收入也增长的较快。而且,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大量资金的投入,客观上也需要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来保证各个项目的建设,尤其是地方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欲望非常强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大于GDP的增速。此外导致GDP与财政收入增幅差距较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照现价计算,还是不变价计算。财政收入,尤其是税收收入,是按现价计算的,但GDP的增幅是按照不变价计算出来的。如果按照现价计算GDP的现增幅与财政收入增幅之间的差距会大为缩小。另外,经济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税收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也使得直接税的比重不断提高。在经济的迅速增长下,税收收入连年超常增长。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税制改革之后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产生了较大的矛盾。
  (二)税制结构的不合理
  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主要看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权重比例,它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就我国税制结构来看,税负分布不均衡,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相对来说比较沉重,间接税的比例达到60%以上。增值税为第一大税,占40%左右;在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占绝大部分,这说明我国税收收入高度依赖个别税种。这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宏观税负过低的情形。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有抑制投资的作用,而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仅占6%~7%,该比率不利于其发挥稳定器的作用。整体来说,税制结构的不合理,继续完善和发展税制结构,结构性减税势在必行。
  (1)间接税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作为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制结构明显表现出:以间接税,尤其是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而直接税,尤其是所得税所占比重依然很低。   因此,对于间接税来说,应当扩大值税征收范围,在将来条件以及时机成熟的时候,取消营业税,统一征收增值税,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将有形和无形的货物和劳务人为地分割征税,还能够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在税收负担上,应当降低关系到民生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并可逐渐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
  (2)所得税在直接税中占比偏低
  在直接税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不及OECD国家的1/4。2008年,我国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足26%,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约68%),还不及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约为28%)。
  对于直接税,不仅要充分发挥其收入调节的功能,还要尽可能使其朝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向发展。首先,在保证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前提下,要大幅度提高个税比重,这是我国今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次,要尽可能保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平稳增长。第三,完善社保费制度,提高社保费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第四,完善财产税制特别是房地产税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也是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增进财富分配公平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税收支出的不透明
  目前没有足够的依据判断,究竟多高的税负水平是合适的。例如,部分北欧国家宏观税负达到50%,但其社会福利高,涵盖范围广,高税负并没有对民众的实际生活带来过重的压力。衡量宏观税收负担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取决于是否改善人民福利,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区域、城乡差异巨大,民众幸福感偏低,对未来存在诸多不确定预测,储蓄远远超过消费,从民众实际体验这种角度来说,可以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较高。
  此外,判断税收负担高低还应该考虑财政资金用途及支出效率。同样一笔资金,如果在公共部门手中比在私人部门手中更高效,更容易实现如促进经济发展、合理分配资源、保障民生等目标,那么即使是税收占GDP的比率较高,也不能片面地税收负担过重。发达国家税收比率普遍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是其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发展中国家也较为发达,因此,简单的国家之间的比较,无法得出发达国家宏观税收负担重的结论。
  现阶段非税收入比重较高,政府预算不够全面清晰,透明度偏低,财政支出的结构和效率都需要提高,目前的社会福利水平较民众的理想状态还有距离,政府收入的形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将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等都囊括进来,提高效率。
  四、中国税收负担水平的整体分析
  现阶段中国的税收负担水平是符合目前的中国国情的,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一个适中税负水平才是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盲目追求西方发达国家式的高福利在财政上不可持续,同时也会抑制经济发展活力,欧债危机暴露出来的这种高福利危机就是我们的前车之鉴。
  另一方面,逐步提高税负水平也是中国在下一阶段经济转型所必经的过程,过高的社会福利会对经济产生负作用,不健全或者过低的社会福利也会遏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扩大内需需要有足够的社会福利及稳定的未来预期才能释放民众的购买力。
  现阶段中国的税负水平不能简单用高或者低来断言,能否促进经济发展才是根本,逐步提高税负水平,匹配税收负担和社会福利水平,推进税制改革,规范那些“看不见”的宏观税负,提高税负转化社会福利的效率以及过程公平是不可回避的趋势。
  作者简介:
  陈兆江,男,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电力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济效益评价、资产评估、安全与成本等。
  王珊琦(1989-),女,资产评估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政策、财务管理、企业价值评估。

提高直接税比重(六)
大陆税负痛苦指数真相剖析

  随着预算外资金这些不受预算法控制的政府收入逐渐退出舞台,中国宏观税负内的结构不合理,更为鲜明地成为阻碍公平与创新的突出问题。2012年,中国税改需要再出发。

  增值税扩围牵动全局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可以说是中国系统性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原来的营业税存在着重复征收,因而促使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小而全、大而全的导向来掌握自己的企业结构。而现在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使市场主体消除重复征税的羁绊,鼓励有能力、有潜力做专业化细分的企业放开手脚来做大做强,升级换代。
  现代服务业的振兴、发展和专业化细分,会使老百姓即使在收入不变情况下也倾向于更多消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也就是减少对外贸的依赖和对投资的依赖。
  在这样的全局视野下看增值税扩围,那么其影响一定是长期的。现在上海周边的地区已经在积极表态,愿意跟进上海的改革。因为周边地区如果不动,很多服务企业就会考虑改到上海注册。此外,也听到另外一些地区在积极考虑推行类似的改革。逻辑上看,这个改革当然是越快越好,远景必然是覆盖整个的统一市场。
  大众税收痛苦的秘密在间接税比重过高
  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一个步骤,它形式上将增加了增值税在中国税负中的比重。但此之后,最好还要寻求在整个公共财政收入中降低增值税等流转税(即间接税)的份额。
  过去久闻一个名言:只有死亡和税收无可逃避。征税的艺术在于征税要像拔鹅毛一样尽量能把鹅毛拔下来,同时让鹅不叫唤或者是少叫唤。而中国现在一旦要拔鹅毛,往往会把民众不满的导火索点着,引来社会一片关于税负痛苦的指责。
  但如做全面考察,中国现阶段的税负痛苦并不在于财政收入和GDP相比形成的宏观税负过高。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考证后,得出结论是全口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是31%略强,这个宏观税负,跟国际上做比较,不是特别过分,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是35%左右,发达国家要更高。
  那么中国主要的税负痛苦何在?关键就是没有像样的直接税,中国税收来源的70%左右是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它可以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每一个消费品或多或少都包含税,最后的归宿一定会落在消费者头上。目前它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
  间接税直接嵌入商品售价之中,通过价格渠道转嫁。这种税成为公共财政收入的主体,决定了税收负担实际上成为消费大众的负担,即由全体社会成员一起承担。形式上一视同仁,有公平性,但经济学分析上都具有“累退”性质,越富的人越不会在乎,而恩格尔系数高的低、中端消费者个人一旦知道“馒头里含税”(其实何止馒头?)就都会感觉税负过重。
  过去中国社会收入结构是比较平均的,大家消费也差不多,那时间接税信息透明度更低,纳税人感受不到。现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这个先富群体有能力更多给国库做贡献,但是国家没有像样的直接税机制,结果他们跟大家一样,主要是通过购买消费品来体现对中国税赋的贡献。
  由于低收入人群恩格尔系数较高,基本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大,相比高收入阶层,其承担的税负的痛苦程度自然要高。总体来看,现阶段为数巨大的中低收入阶层实际上成了更多给公共税收做贡献的群体,现实生活中在收入差距拉大的过程中,税收调节的再分配作用没有看到应有的体现。
  近年随着纳税人意识和税收透明度的提高,大众主体往往就对此怒不可遏。前一段时间有人说了,我吃个馒头,都给国家上税,你们财税部门是不是有点发疯了。
  提高直接税很难但必须渐进努力
  现代社会的税制,一定要让有支付能力的人形成公共收入更主要的来源。但要把中国直接税的比重提高,将是相当复杂和漫长的渐进过程。2011年,个人所得税在民意压力下提高了起征点,实际结果是中国的直接税比重不见上升,反而阶段性地降低了其在税负结构中的比重,当然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仅限于工薪收入这一内在缺陷有关。
  直接税里的遗产税,“十二五”期间看来基本不可能开征。因为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中纪委仍然明确说,全面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在实行不了。连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都实现不了,怎么能要求普通公民全都申报财产然后开征遗产税呢?这个事情的前提都还没有。
  剩下的还有什么可以打主意呢?“十二五”期间直接税方面真正可做的,我认为就是要抓住建立不动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改革这一事项不放,其他事项在“十二五”期间,操作的可行性和可能的影响分量都不够明显。但改造税制结构的大方向应当明确,必须做出渐进的努力。
  编辑 罗科 美编 虎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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