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政府会买服务吗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08-30 09:48: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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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政府会买服务吗(一)
购买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购买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定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契约化的形式,将养老,教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等团体。 2012年11月14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的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意见》规定的购买范围: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

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意义:1.业内专家表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这一举措,不仅能使得社会公共服务的受益对象获得更为专业和具有针对性的服务,还能节省政府的行政成本,有利于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另外,这一举措也能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组织和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良性互动。

2. 日前国务院又出台新政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此举无疑将有利于改善民生、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有利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但笔者更看重的是,购买社会服务将对宏观经济产生的乘数效应。

存在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非政府组织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地方政府在购买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三大不足亟需规范。

第一,在制度上,公共服务购买尚未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在2003年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其后颁布了政府采购范围。尽管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在采购范围中,对于服务的理解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部分地方文件已经对此有所创新,但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化必须有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应财政制度体系的完善。

第二,在程序上,多数购买社会服务的地方政府的购买过程并不公开,而且购买过程中公开竞争未成为一般原则,项目购买后缺少评价机制。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在试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中还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试点的顺利进行,但从长期来看并不利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推进,还容易滋生虚报,腐败等问题。

第三,在范围上,一些地方政府对改购买何种社会组织服务并不明确,在立项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贾西津介绍说,根据欧美国家的社会管理经验,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是政府购买服务活跃的领域,而比如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等市场竞争色彩较重的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等倡议色彩较重的社会组织并不适合政府购买,前者政府的介入会打破市场自由竞争环境,后者则是因为大多数倡议性组织独立性较强,且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

因此,专家建议未来在政府推广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同时,应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制度轨道,并在过程中实现公开,引入监督评估机制,让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发展的更加完善。

各地购买社会服务经验:

1.肇庆市政府向市场购买的现代化服务如会计、审计、评估、设计等生产性服务占95%左右,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仅占5%。而在这不多的服务里,又以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社区养老领域内容为主体。

2. 铜陵市民政部门首批试点选择了“全市福利机构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和“社区居民心理健康服务”两个项目,共投入16万元。

3. 上海市奉贤区宣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区55万人口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和房屋损失保险,实施“广覆盖”的民生保险制度。

4. 山西省已经开始在实践中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如,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契机,不断扩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不仅创建了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而且按照“政府购买、院团演出、农民看戏”的原则,开展了“文化惠民在三晋”系列活动。省直文艺院团送戏下乡已突破1000场。

5.武昌20万购买华师社会治理服务。本报讯(记者 王碧涛 通讯员 陶玉梅)昨日,华中师范大学武昌粮道街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基地挂牌成立,粮道街前期将花费20万元向华师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学院购买社会治理服务,华师将在特殊群体服务、社会组织孵化、社工培训等方面向粮道街提供专业支持。

粮道街作为武昌的老城区,辖区范围内弱势和边缘群体的服务存在较大的提升潜力。粮道街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基地,采取“政

府资金支持、社区力量参与、专业团队管理、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打造成粮道街范围内针对个人、家庭、社会团体和社区的枢纽型服务组织,发挥其在社会创新、社区服务及社区建设方面的引领作用。

粮道街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践基地花20万元引入华师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并与华师社会学院专家团队进行合作,将免费为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和有需求的个人、家庭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同时,该基地将为辖区社会组织孵化、社工人才培训和社区综合服务进行全力支持。

未来的政府会买服务吗(二)
政府未来的四种治理模式

公共行政学读书报告

学 院: 法学院 班 级: 法学102 学 号: 姓 名:

书目信息

论政府未来的四种治理模式

——读《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后感

摘要:由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行政学家

B·盖伊·彼得斯编写的《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

(以下简称《模式》)对行政治理变革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从各国政府的革新主张和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改革实践中,总结归纳出了政府未来的四种治理模式:市场模式、主参与式模式、弹性化模式、解制型政府。这四种政府治理模式各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对每一种政府治理模式,作者都在《模式》中从问题,结构,管理,政策制定和公共利益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为我们剖析了这四种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所注意的问题,不仅为我们了解近年政府的改革以及为政府未来的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视角和独特理念,还提供了一个我们重新思考我国政府未来的治理与改革问题的方向。

关键词:政府治理 模式剖析 视角

正文: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下,围绕管理职能、管

理方式、运行机制、自身管理等方面开展了大规模的行政改革运动,创设并总结出四大未来政府治理模式:市场式政府、参与式政府、弹性化政府和解制式政府。彼得斯教授在《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一书中总结了传统政府治理的六项主要特征:政治中立的公务员制度、层级制和规则、永久性和稳定性、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内部管制和平等。并对四种政府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认为这四种模式是改善当代政府治理的主要方法。每种模式都从问题、结构、管理、政策制定和公共利益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总结了四种治理模式后,我总感觉虽然给政府的改革及治理提供了可借鉴模式,但

可行性个人认为还是比较欠缺的,因为很多都是建立在理论上的,即使彼得斯在《模式》一书中还总结了那些已经进行了一轮改革而又必须再次进行改革以试图恢复在追求提高效率过程中丧失的一些价值观念的政府的经验,也描述了那些正在推行行政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国家的经验,但综合思量下,我认为到实践中还是会容易碰壁,因为每个国家的的背景体制以及基本国情等都不一样,对于到底适用哪个模型还是需要进行综合考量的,毕竟强求一律显然只会造成相反的后果。

就从我国的视角上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立,人民的民主意

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也日益多元化。并且在全球化的社会趋势下,要求政府转变职能, 建立起一个灵活、高效、廉洁的政府, 形成新的政府治理模式。显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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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模式顺应需求,对于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政府治理问题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我国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指导整个行政部门运作的理念不统一,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完全可以避免的重大社会事故如“温州动车追尾事件”“上海地铁追尾事件”一再频繁的发生;2.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硬度不强,使得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极大的降低,比如说对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城市管制执法不够严格;3、政府的软服务不到位,导致一些事故发生后,一些补救性措施不能平息民众的气愤,致使社会动乱现象频繁发生。4、公共资源过分集中,提供主体有限,基本上集中与我国政府。这种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表现出诸多弊端, 越来越不能满足公共服务消费主体需求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要求。而关键是市场模式的一个理念就是, 社会公共管理的责任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非政府部门、民营部门甚至公民同样可以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想要更好的实践市场模式,需要的是我国政府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积极引导和鼓励非政府部门参与到公共物品服务的提供,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行业等等。因此我认为政府在实践中如果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市场模式不失为一种较理想的政府治理模式, 它对于中国现代政府改革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

从中国现阶段的治理模式上看,总的来说仍然是管制型为主的治理模式。所以近年来中

国改革者试图引进美国的放松式管制,但面对上述问题,这个政策在中国也无法得到很好地贯彻。正如《模式》中所说,面对目前经济社会的极大发展,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比工业化国家遇到了更多的问题,韦伯式的官僚体制在欧美等国家已经走过近百年,在经历了完整的成熟期后出现问题时,发达国家企图利用已经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成熟的公民社会来解决此问题,但是对于正处在体制转型中的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尚未完全建立,正规的官僚制体制尚未成熟之前就贸然的采用市场式模式,摒弃传统的较为高效的政府管理模式,放松管制,在我国无疑是不能完全可取的。正如书中所说,行政改革必须符合社会的需求,并且应该与政府机关的工作任务相称,而不应该习惯性地追求过分的简单化和机械化。另外,结构方面的改革如果不能与管理行为变革相互配合,那么理论上所设想的改革效果也难以实现。

所以不能总期望能够用这一改革模式来解决传统模式不能解决的问题。毕竟 没有一种模式是适合所有国家的, 唯有将改革立足于具体国情之上, 才是明智之策。彼得斯在《模式》中也提到行政体制改革并不一定完全借鉴其中某一种,而是可以根据本国国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以及需要,汲取各种模式中适合本国发展的先进方法和理念,从长远策划,坚持连贯性改革理念,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健全政府职能体系,精简和规范各类机构,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构建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和贯彻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总之,读了《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对我颇有感触,政府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而且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政府存在,这一过程就永远不会停止。因为我相信只要有一个不完美的政府,人们就会持续不断地寻求理想的治理形态。

未来的政府会买服务吗(三)
政府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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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来的发展方向——转变职能 简政放权

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的共同理想和最高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无政府或者有限政府。政府作为一种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组织,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一种全能管理者的姿态傲立于整个国家和社会,但随着公民意识的逐步提高和社会力量的发展,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建设有限政府无疑成为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现在,新一届领导集体对于这个问题也采取了相应举措。

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会议时指出,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随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包括取消能源企业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铁路客货直通运输审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等,下放电力业务许可、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审批等。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明白几个问题:

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原因。

(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力量逐步强大的需要。过去,政府集中了过多的权力,充当了过多的角色,在国家社会中无处不在。先哲们也曾提出建设一个绝对理性政府的设想,但随后这种想法即告结束。因为人们认识到根本不会存在那样的一个绝对理性政府,就像不会存在一个绝对完美的人一样,政府也有不完美性。过去,政府过多集权是必要的。因为在具体的历史背景下,当时除了政府,再没有更好的第二选择了。但现在,随着公民的醒悟,社会力量的逐步强大,政府在这样下去就不合时宜了。政府理应将原本归属社会的权力与角色归还社会。

(二)政府的有心无力,鞭长莫及。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细化,因此就会需要综合性、适应性更强的组织来管理。政府完全可以设立更多的职位和制度来管理,但同时,我们要看到日益臃肿的政府机构和低下的政府效率。政府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增多的社会管理需求,而只能求改革,求助于社会力量。存则变,不变则亡。

(三)合理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政府力量更多的是一

种强制力量,而政府的这种特性势必会激起社会矛盾。而如果,我们把更多的权力交给社会组织,交给公民自己,相信会有不错的效果。这样既能减少社会与政府的对立,还会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增强社会自治性。

二、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处理好下列三种关系。【未来的政府会买服务吗】

(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与地方二者之间,中央是占有绝对优势的,在一定程度上,地方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分税制改革即是如此。中央从地方拿走了太多利益,致使中央财政日益富足的同时,而地方财政却面临着危机。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其相得益彰,而非此长彼短。【未来的政府会买服务吗】

(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简政放权势必会涉及一个问题:政府与社会该如何划分自己的权限。这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政府不妨把一些复杂而集中性要求又不是很强的职能放归社会,而自己负责那些集中性强的事务。对于职能的划分一定要明确,又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救济途径,不可出现权力真空地带。

(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我们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将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相结合起来,但切记政府不要管得太长,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但政府也不可或缺,要掌握好分寸。

三、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本着以下态度:

(一)管好该管的。这句话强调两个方面,一方面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一方面管的范围一定要有限。不滥用职权,不超越权限。在有限的范围内集中有限的精力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情,不要涉及范围太广,以免鞭长莫及。

(二)变“管得多”为“管得好”,提高效率。既然管理范围有限,政府就要一定管好,不要追求量的多,要追求质得好。要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有所为亦要有所不为,抓主要的、全局的、宏观的。明确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中央既要向地方放权,又要管得住地方。放权于地方,让利于地方,明确职责分工,调动地方积极性,发挥地方管理优势,同时也要管得住地方,加强监督,防止地方滋生腐败,影响管理效率。

(四)非公共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但政府要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政府只要做好基本的公共服务工作就可以了,其余的交给社会和市场,以充分发挥起作用。政府一定要认识到社会力量的强大,不要过多干涉分政府管理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不管,政府要推动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建立适当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总之,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将是未来的一种趋势。我们既要向着这种趋势做出改变,也要逐步改进,步伐稳健,掌握好分寸,不可操之过急,欲速则不达。我们相信我们的政府能够处理好过渡时期的种种复杂关系与困难,实现更好的管理,更好地发展。

未来的政府会买服务吗(四)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途径研究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得以顺利推行的基石。目前学界对于如何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效监督已经做出了一些研究与探索。但在实践过程中,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本文在对现有研究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未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实现途径提出了展望。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监督 途径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自政府再造运动成为世界潮流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便成为了政府解决诸多疑难杂症的主要管理手段。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成长,仅仅依靠政府已无法满足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便成了我国政府解决该项矛盾的最好选择。然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不就等同于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以及政府效能的提高。它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宗旨得以实现。目前我国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研究大多仍属于点对点的研究。多为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关于监督研究的理论严重滞后于实践已经成了制约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一步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文献综述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而建立起来的相对成熟的机制,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起步较晚,发展土壤也不够成熟,因此,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学界普遍对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执行过程以及产出效果存在质疑。而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普遍将研究重点放到了监督途径的研究之上。学者们主要从两方面对具体的监督途径展开了讨论。
  (一)对西方购买服务监督途径的借鉴
  鉴于西方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历经了一个比较长的发展与完善的阶段。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西方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机制
  范合君、柳学信、王家具体分析了英、德两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机制,指出,英国在其民营化的改革过程中,设立了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并及时颁布了相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及时出台、并设立了购买的价格上限;德国则是在市政公用事业中设立了综合的监管机构以确保公用事业的顺利推行。这些具体的操作办法都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实现带来了极高的借鉴与参考价值[1]。麻富根则具体介绍了德国对公共服务实施的以公共交互指标网络为主的绩效评估方法以及日本专门成立的官民竞标监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为推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提出政策建议[2]。王浦劬与萨拉蒙共同所著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一书中,则更是选取了英、德、法、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过程中的具体实践与做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3]。
  (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进行归纳总结
  首先,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监督内容入手。陈通、杜泽超、姚德利从公私合作的视角对大型体育场馆项目的政府监督框架进行了构建。他们分别从法律犯规、监督范围以及绩效评价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立法是政府监督的基本前提与根本保障;监督范围则主要包括了产品特征的监督、市场准入机制的监督、产品定价的监督、运营监督以及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督;绩效评价则是以经济性指标与社会反馈指标为主,在检验项目成果的同时也对政府的监督效果进行评价[4]。
  另外,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监管方式入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一书中,通过对我国各地政府的实践经验的归纳与总结,提出围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各个环节建立起动态的监督办法,主要包括: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招标、订约、实施、调整、结项、评估、反馈等[5]。
  回顾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实现途径的研究现状,不难发现大多数的研究仍集中于西方实践经验的借鉴以及我国实践中具体案例的解决方案。无可非议的是,这些研究为实现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带来了宝贵的理论经验与成果。但通过具体案例的研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监督机制的建立可能就会缺乏相应的普适性。因此,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顺利推行的基本保障,我们需要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及结合自身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教训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起一个更加有效的,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进行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实现途径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意味着监督必须贯穿购买服务的整个过程。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按照阶段划分,主要可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主要阶段。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实现也必须从这三个阶段分别进行考虑,三者缺一不可。
  (一)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前监督
  在购买公共服务的事前阶段,主要涉及的就是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监督以及项目决策监督。
  对于预算而言,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体系并未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科目列入其中。这也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带来了资金滥用的可能。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编制体系亟待建立。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编制应该仅仅涉及到指导性目录中所提到的购买内容。其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服务安排以及资金支出都应该是基于公众需求之上的。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编制必须以满足最广大群众利益为追求。最后,合理确定预算金额也是规范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编制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公共服务的成本构成较为复杂,大多数的公共服务的成本难以具体量化。这也给确定购买公共服务的投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服务购买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必须秉持着“物有所值”的原则,结合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服务进行合理定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服务购买预算的投入,以确保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
  对于项目决策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宗旨是为了满足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因此,在项目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的引入公民的参与。在以公众需求为出发点的基础之上,制定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计划。同时,公众作为最直接的受益者,也可以成为一股强大的外部力量,对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决策过程中任何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中监督
  目前,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各地政府往往比较注重购买服务前的监督,对于服务购买中的执行的监督往往关注的比较少。
  购买公共服务事中的监督需要购买服务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协作。首先,对于政府而言,必须转变自身的监督理念。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在完成购买后就成为“甩手掌柜”。相反,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更多的参与到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之中。通过对购买服务实际的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而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者――社会组织而言,有责任也有义务将购买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公之于众,并主动接受政府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与问责。同时,信息的公开透明也可以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一些“暗箱操作”状况的发生。最后,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直接消费者――公众而言,他们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执行情况拥有着最多的发言权,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购买服务事中的公众监督投诉机制。一方面,便于政府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到购买服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购买服务的承接者带来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后监督
  评估制度作为公共服务质量的检验手段,是衡量政府职能实现方式转变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我国目前的制度实践来看,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后的绩效评估仍旧以政府进行为主。而由于体制上的制约,其监督的可信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都会受到公众的质疑。
  因此,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后的评估已经成为一项亟待完善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后监督机制,重点在探索建立多元参与、全方位的评价指标体系。尤其需要重视第三方评估。政府可以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与科学性。同时,将考评结果与后续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挂钩。对于考评合格者,继续保持与其的合作关系;对于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其问题公示以表警示。这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树立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正面导向,形成良性的合作循环。
  四、结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环节。它决定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行的最终效果。因此,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实现途径的研究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理论价值和越来越紧迫的现实意义。
  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为切入点,有助于为我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并且具有较强可推广性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提供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范合君,柳学信,王家.英国、德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8):82-86.
  [2] 麻富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中国政府采购,2014(04):26-29.
  [3] 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 陈通,杜泽超,姚德利.大型体育场馆项目的政府监管框架研究――以公私合作模式为例[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4-47.
  [5] 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未来的政府会买服务吗(五)
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关键之一,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是政府要从"事无巨细全方位包办"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主要提供最核心、最优势公共服务的有限型政府。政府越精简,政府职能越精练,政府需要购买的公共服务就越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机会也就越多,社会组织的用武之地也就越广阔。唯有加快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腾出更多从事公共服务的机会,公共服务也才能越来越好。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职能转变 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在我国存在了50多年,从结婚、生孩子到上户口、办各种证件,都绕不开它。但日前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进一步优化政府的组织结构,扩大区县、乡镇政府管理权限,管理重心下移,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区县、乡镇的关系。规划明确提出将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改革试点,它或于“十二五”时期淡出北京。
  当下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一方面,如今的社区普遍发展起来了,老百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街道办事处存在的必要性。另外,信息网络技术、交通运输条件等大力改善,区县一级的管理可以直接辐射到社区,并通过加大社区自治的建设,最终实现良好的管理。实际上,街道办现在的很多职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把它承担起来,探索更简化的纵向管理模式对保障城市未来的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源于西方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方面的改革,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在我国香港则与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或外判含义类似,在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指的是“政府在社会福利的预算中拿出经费,向社会各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这一改革措施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实践,对社会服务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波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它是介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完全私有化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折衷方式,即政府继续保留其福利投资主体和制定福利政策角色,但将营办服务的责任通过合同形式交给独立的营办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私营的营利性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政府组织、个体工作者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之所以成为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因为当今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二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三是社会组织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四是社会大众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在此背景下,20 世纪90 年代英国率先提出了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实行公私合营理念,这一浪潮随之扩展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并付诸于实践。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原本应由它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使社会组织有机会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这不仅提高了供给效率,满足了公众的多元化需求,而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很好地诠释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其运行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
  (一)政府出资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和提供者,其首要任务是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和目标,安排政府用于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应是准公共物品,在这些购买公共物品中具有引进竞争机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同时,具有相对独立性、易于管理和易于列出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公共服务项目,往往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首选项目。从实践来看,对服务质量与数量的确定往往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水平。
  (二)定向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第二个重要环节是选择购买服务方式及确认服务的受益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主要有合同承包、补助或凭单制等。在合同承包方式下,政府选择提供服务的私人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并与之签订合同;在补助方式下,政府选择特定的私人部门或非营利组织确定补助方式和标准;在凭单制方式下,政府向有资格服务对象发放消费券。
  (三)评估兑现
  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兑现相关费用是通过需求评估、质量评估和效果评估,对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予以认定并给予资金支付。在合同承包和补助方式中,需求、质量和效果评估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非营利组织来完成的,在凭单制方式中,这方面的评估由政府和服务对象共同来完成。
  三、我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中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公共服务基本都由政府提供,因此,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一模式,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公众角度,都有不适应的地方。
  (一) 公共服务购买尚未被纳入政府法定采购范围,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从全国范围看,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只有北京等极少数地方政府制定公布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 从业务主管单位层面看,绝大多数政府职能部门还未充分认识到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也未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因此,关于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立法还有待快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行为有待规范
  在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对项目的设定及招标评估等,缺乏科学合理界定;对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选择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倾向性。在程序上,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不公开;购买缺少规范流程或程序;资金信息不公开,公开竞争未成为一般原则; 监督管理机制不明确。在购买主体的关系上,存在购买双方非独立、平等关系,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同时,政府购买服务的年度财政经费预算还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经费的预算、拨付、额度、使用等环节上,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标准。   (三) 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有待加强
  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比较滞后。从有能力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数量来看,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现有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人员少,缺乏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管理经验;缺乏开拓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难以承接较为复杂、涉及面广的民政事务和公益、福利服务,社会组织的自身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性建设将是社会组织面临的最迫切的任务。
  四、完善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初步建议
  为有效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进一步改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尝试提出完善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措施的建议。只有在观念转变、机制优化、体制创新、素质提升各方面协同推进,才能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更好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一) 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
  “政府购买服务”意味着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但是“政府职能转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府退出”,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减轻对社会福利的投入责任,而是要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只不过这种责任是宏观管理方面的责任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对社会福利的直接提供和生产。政府角色主要定位为决策者、购买者和监督者。作为决策者,政府要了解群众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地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形成一个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家庭、社区这些不同系统共同发挥作用的制度框架。作为购买者,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要严格财政制度,将购买服务的经费纳入到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作为“监督者”,政府部门要确定服务的价格评定标准,建立评估专家库,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项目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建立事前评定、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保证社会服务项目从设定到提供到评估都有完善的机制加以规范。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要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将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过程公平、公正和透明。北京市2011 年率先首次发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但愿这种尝试很快在全国形成趋势。
  (三)探索和拓宽社会组织服务内容,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项目支撑
  从现状来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主要体现在服务民生类,包括扶贫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体科普、妇幼保护、服务“三农”、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社区服务等公益服务项目。而对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矛盾调解、社会综合治理、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社区管理服务、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服务项目,则明显滞后。因此,要深入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以实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节约服务成本以及社会组织能量有效释放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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