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08-31 09:08: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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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一)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 录 总 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保护规划实施 监督管理 附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

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

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

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

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

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

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

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

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2;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批准公布)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街区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清单;

(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六)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濒危标准)因保护不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

(一)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保护范围内历史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列入濒危名单,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补救)已被公布为濒危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

【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

政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并在一年内提出复审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对于已经改善,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可以提出撤销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称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撤销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街区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二)保护原则和详细确定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 确定保护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方案;

(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

(七)有效实施保护规划的政策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 (公众参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就保护规划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建筑拆除、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影响公众利益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前两款规定的专门说明,应当作为保护规划送审材料的组成部分。

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二)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草案条文注释稿)

第一章 总则

【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 本条规定立法目的。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丰富历史文化保护的内涵。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加强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监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从源头上避免职责不清的情况出现。

第五条. (部门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管的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维护修缮、应急保护、巡查执法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等工作。

房屋管理、建设、文化、国土、旅游、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说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协调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按照当前佛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本条明确各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日常管理、实施等各环节的责任。

第六条. (保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保护资金制度和管理方式。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引各级政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加强保护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保护资金用途)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保护资金的用途。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技术研究,表彰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说明:本条规定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架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及工作任务。

第九条. (单位、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说明:本条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非利益相关人进行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三)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磁器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1、 瓷器口历史文化

【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

重庆古镇磁器口历史悠久,据《巴县志》记载,磁

器口街区形成到目前,已有1800余年历史。明朝逐渐形成

了水陆交汇的商业码头,镇上热闹非凡。后因为建文帝落

难逃至宝轮寺居住多年,被叫做龙隐镇。到了清朝民国时

期,龙隐镇因为水路交通发展,商贸和文化繁荣而达到鼎

盛时期。抗日战争爆发后,全国大量人口迁入歌乐山沙坪

坝一带,成为沙磁文化的中心,并聚集了郭沫若、巴金、

冰心等名人于此。抗战胜利后,磁器口地区又成为红岩文化的发源地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地下斗争的重要场所。

因此瓷器口是以商业码头文化而发展起来的历史古镇。在其衰落与繁荣的历程中,同时有伴随着瓷器文化,抗战文化。在其伴随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古镇建筑颇具川东民居特色。街道灵活布置,空间收放自如、竹木结构、穿斗夹壁或者半穿木墙板、青石板、其特有的地形地貌、与生产生活方式等共同构成了瓷器口的特有的历史文化环境。(图1)

20世纪60年代,随着沙坪坝区商业中心的转移和水运交【宪法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规定】

通的衰落而趋于萧条。20世纪80年代自被确定为古镇街道后,其幽静的环境,曲折的小巷,以及保留的民俗文化,吸引着四方游客。

2、 瓷器口的保护规划及其评价

从瓷器口的保护来看,古镇风貌的得到较好的保存与恢复。老百姓的生活

形态保存的比较完好,街巷和房前房后的一些院坝,自然形成了公共的交流空间。在物质保护方面,对磁正街、磁横街、黄桷坪巷的400余幢临街建筑进行了风貌整治;保护修缮了宝善寺、钟家院、深水井等传统民居,完成了宝轮寺大雄宝殿的

维修工程,完成了风貌

码头的整治。在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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