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9-01 10:45: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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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一)
营改增税制改革内容

营改增税制改革内容

一、 改革原因

根本原因:重复征税弊端严重

(一)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

(二)原有税制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违背。

(三)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政府探索改革的积极信号的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现行营业税的弊端很明显,即重复征税。

二、 改革进程

目前我们的税制框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形成的,对现在税收影响最大的就是1994年形成的这个税制的格局。从1994年开始实行这样一个增值税制,操作起来以后,原来预定的目标,可以说基本都在逐步的实现之中。从2001年以后开始继续研究税制规范化,怎么改进税制的问题。2003年开始提出了两条改革的意见,第一条,先把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允许抵扣,就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当时这个说法被国务院接受了。第二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要合并,因为我们吸引外资是靠市场机制,不能再靠税收优惠来吸引了,而且国内企业税负那么重,发展确实有障碍,应该享受到国民待遇,所以这个也形成了共识。这两个意见形成共识了,但是操作、推行的实践仍然有很多问题。搞消费型的增值税主要还是怕减少收入,因此2003年先从发改委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开始。当时担心减收太多,还只允许“增量抵扣”,只有今年增加的增值税才能用购买机器的税款抵扣,这是扭曲的消费型。然后第二步扩大到中部崛起的六个省的26个城市按照东北方案办,但是只限定在26个城市的城区,其他市县和这26个城区的郊区都不能抵扣,这就更加扭曲了消费型增值税。第三步西部大开发的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扭曲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了6

年,中央2008年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都可以抵扣了,不再受税收增量和地区的限制。搞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把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成一个法,2003年有两种说法,一种说两法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还有一种说法是两法合并是必要的,但是时机尚不成熟,还需要做更多的准备。这两种意见一直在争论不休。所以2003年提出两法合并,2007年人大审议才通过,2008年开始实施,2009年开始征收合并以后的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到2009年,花了17年才解决掉了两个,从税制上讲,遗留的最大问题就是营业税了。从那以后,我们就开始研究营业税要改增值税的问题。

2012年以前是营改增改革准备和方案设计阶段,2012年1月到7月首先在上海展开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业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10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三、 改革内容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通信行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适用11%的税率。

四、 将来改革方向

营改增全面推行是中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

继上海之后,国务院决定对北京、广东、厦门等10省市进行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改革试点,并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央政府致力于调整税制结构,为企业减轻税负,从而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

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从税制原理看,营业税具有“全额征税”的特点,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而增值税则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同时也能不断明确与完善现阶段的税制改革方向。

此次改革,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涉及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是现代物流业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交通运输业占有重要地位;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范围,运费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会计3班

傅珊虹

12906312

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二)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解读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解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李旭红

课程内容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异

2.营改增”的意义及部署

3.“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

4.“营改增”实施的影响

5.辩论及讨论

税收的比重

·2011年1-9月,国内增值税完成18198.68亿元,同比增长18.7%。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5.5%其中,有色金属、建材和原油行业增值税增速较高,同比分别增长34.7%、34%和31.3%。

·同期,国内消费税完成5523.66亿元,同比增长17.7%。

·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7%。成品油、汽车和摩托车消费税的增速明显回落,摩托车消费税同比下降3.2%,贵重首饰和卷烟消费税保持较快增长,同比分别增长52.4%和24.7%。

·营业税完成10365.63亿元,同比增长24.0%。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5%,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42.1%、32.4%和27.8%。

十一五规划税制改革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

【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

·适时开征燃油税

·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税种的变化

·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物业税、不动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船舶吨税

·资源税

·契税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烟税(改造为综合性地方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社会保障税

·环境税

·遗产赠予税

中国未来的流转税制

【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

·巩固流转税,通过提升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适度降低流转税的收入比重。

·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货物和劳务的税收,全面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税收中性

·可考虑将消费税扩大到部分劳务

·完成增值税和消费税条例上升到法律的提升,重点是增值税法的制定

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纳税人的差异

·课税范畴的差异

·计税方法的差异

·税率的差异

·征收管理的差异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其余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混合销售的纳税义务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是增值税纳税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是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 11条)

增值税的课税范畴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三)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解读

【国家税制改革长河,营改增】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解读

课程内容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异

2.营改增”的意义及部署

3.“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

4.“营改增”实施的影响

5.辩论及讨论

税收的比重

·2011年1-9月,国内增值税完成18198.68亿元,同比增长18.7%。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5.5%其中,有色金属、建材和原油行业增值税增速较高,同比分别增长34.7%、34%和31.3%。

·同期,国内消费税完成5523.66亿元,同比增长17.7%。

·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7%。成品油、汽车和摩托车消费税的增速明显回落,摩托车消费税同比下降3.2%,贵重首饰和卷烟消费税保持较快增长,同比分别增长52.4%和24.7%。

·营业税完成10365.63亿元,同比增长24.0%。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5%,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42.1%、32.4%和27.8%。

十一五规划税制改革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 ·适时开征燃油税

·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税种的变化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物业税、不动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船舶吨税

·资源税

·契税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烟税(改造为综合性地方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社会保障税

·环境税

·遗产赠予税

中国未来的流转税制

·巩固流转税,通过提升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适度降低流转税的收入比重。

·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货物和劳务的税收,全面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税收中性

·可考虑将消费税扩大到部分劳务

·完成增值税和消费税条例上升到法律的提升,重点是增值税法的制定

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纳税人的差异

·课税范畴的差异

·计税方法的差异

·税率的差异

·征收管理的差异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其余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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