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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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破产法参考书目2015版》

破产法参考书目

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王佐发:《公司重整的契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李曙光:《破产法的转型》,法律出版社2013年2月版

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贺丹:《上市公司重整: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2年8月版 李成文:《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丁燕:《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律问题研究:理念、规则与实证》,法律出版社 2014年版贺丹:《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郑志斌:《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胡利玲:《困境企业拯救法律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陈英:《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造》,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

奕甫贵:《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研究》,立新会计出版社2011年版

马胜:《企业破产重整重构——一个基于相机治理分析的研究框架》,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世君:《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李曙光、郑志斌:《公司重整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开始,1-3卷。

INSOL WORLD,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INSOL International

王欣新、尹正友:《破产法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开始,1-7辑

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

【英】费奥娜·托米:《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二版),汤维建、刘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德】莱茵哈德.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斯基尔著,《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赵炳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版 (美)沃伦 等著《债务人与债权人法:案例与难点(案例教程影印系列)》,中信出版社2003

[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引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李飞 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丁昌业 译:《英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杜景林、卢谌 译:《德国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 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宗、鲍荣振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胡玲:《债务人生存权益视角下的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卜璐:《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刘静:《个人破产制度研究_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 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王晓琼:《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社2008年版

张艳丽:《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行江:《虚假破产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朱晓燕:《构建我国破产企业环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美】爱德华.I.奥尔特曼,伊迪丝.霍奇基斯:《公司财务危机与破产——预测并规避破产,分析与投资危机债务》(第三版),罗菲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马相云:《破产机制、债券价格与最优资本结构的数值模型与案例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篇二:《破产法复习资料》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08法学《破产法》自修讲义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破 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二、破产的特点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手段。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所 有债权人的债务。

4、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第二节 破产法{破产法,,参考资料}.

一、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1、破产法的概念。了解广义的破产法概念和狭义的破产法概念。分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法条的基本内容和框价体系。并加以评述。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破产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掌握破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所属的法律部门。

二、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1、破产制度的产生首先源于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

2、破产立法的目的还体现在对债务人的救济方面。

3、可以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的恶性膨胀,避免连环破产,使社会经济不致因某些企业主体的消灭而停止或中断循环。

第三节 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状况

一、外国破产法的发展

自15世纪起,破产法在欧洲、美洲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相继问世。 1807年法国颁布《商法典》,其中第三编为破产法。

日本破产法的出现迟于欧洲大陆各国。

英美法系破产法的出现也晚于欧洲大陆。

破产制度发展和变化的几个主要趋势:

(1)由商人破产趋向一般破产。

(2)从有罪破产转向无罪破产。

(3)破产程序由繁琐逐步趋于简化。

(4)从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保护债权人和保护债务人利益并重。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随着企业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而建立起来的。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适用范围为法人企业。

第二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本章主要学习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重点掌握破产条件分析世界各国破产法律对破产条件的规定。了解破产申请的提出的方式,掌握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对破产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重点问题:破产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产生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要件(条件){破产法,,参考资料}.

1、多数债权人要件评析(我国法律未要求);

2、无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又称破产障碍事由,是指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告的诸情形。

1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重整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由这三种情形明显可见,破产障碍是对于破产宣告而言(我国法律未要求)

3、破产资格;

4、破产界限(原因)

二、破产原因

了解世界主要国家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对比我国的破产法所确定的破产原因分析现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缺陷。可以对比新的破产法进行学习。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节 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

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依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无破产申请,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受理破产案件。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

案例:2007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8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3月9日成立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二、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申请的费用

了解我国法律对破产申请费用的有关规定。分析为什么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必须缴纳案件受理费而债务人申请破产则无需先缴纳破产案件受理费用。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处“债务人所在地”与“企业法人住所地”含义相同,均指企业办事机构所在地。此即我国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

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是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以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繁简程度或标的的大小来划分管辖有所不同。

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甲法院受理了某公司的破产申请,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乙法院委托某拍卖行拍卖一年前查封的该公司的一块土地;{破产法,,参考资料}.

2、该公司为维持经营向某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货款;

3、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扣走该公司拖欠的税款;

4、该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消了所欠某公司的10万元债务。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

本章主要探讨新《破产法》中的一项新制度即破产管理人制度。

重点问题: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的产生;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概述

{破产法,,参考资料}.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在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

二、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千叶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所为破产管理人,以下哪些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

1、甲律所租用百草公司酒店作为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2、甲律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3、甲律所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

4、债权人会议有权取消甲律所的破产管理人资格。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1、组织;

1)清算组;2)律师事务所;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5)资产评估所等机构

3、自然人。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禁止成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照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以下哪些人可以成为该案的破产管理人?

1、王某,律师,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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