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公务专用车购置审批表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9-02 11:17:5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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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务用车定编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务用车定编申请审批表

流水号: 组织机构代码:档案号:

篇二:《关于购置公务用车的请示》

关于购置公务用车的请示

区委、区政府:

区农业局现有公务用车两部,一部是行程近18万公里“大众2000”公务用车,另一部是沼气服务专用车。现有车辆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现在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定期农业技术服务活动、每周农产品抽样检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业务督导,尤其是今明两年农业污染源普查等均没有交通工具。为缓解一下我局公务用车的紧张状况,在现有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向区委、区政府请示,自筹资金购置一辆排量2.0以下,价格18万元左右的公务用车(参考车型:1、天籁2.0,价格约19万元;2、广州本田2.0,价格17.6万元;3、御翔2.0,价格约18万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篇三:《临汾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片、分级负责制,坚持职能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汾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临汾市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受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当地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费首先用于失修失养严重的地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基础设施差的问题,以发挥维护费的最大效能。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先建设地下各项管线工程,后建地面工程。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加所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七条、市政道路设施: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

肩、广场、街头(边)空街中分隔离带以及护栏道路名牌、标志、路踏石等附属设施构成。

凡纳入城市规划,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市政道路设施,均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和维修;在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内的小街、小巷的道路设施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修;各单位自筹自建的道路设施,职工、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划入市区的村庄道路设施,由产权使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及维修。

第八条、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小街小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做货场、建筑物堆放场、停车场、作业场和交易场地等。确需临时占用或利用时,需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并开据占用证后方可占用,到期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立即拆除时,使用单位或个人要无偿拆除,恢复原状并遵守如下具体规定:

(1)占用整个道路两旁(含人行道)开办的贸易市场,临汾城区内由临汾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县(市、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开办单位需将有关批件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2)禁止占压、堵塞排水设施,不准损坏占用范围内的所有市政设施标志。堵塞、损坏市政设施的应立即疏通和赔偿。

(3)严禁在人行道搭建房屋、棚亭。

(4)不准扩大占用范围和超期占用。

(5)变更道路设施原址、原貌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交纳赔偿费用。

第九条、未经批准不准挖掘市政道路。确需开挖市政道路或穿越道路顶管破路、高空跨越道路的,需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主要道路需经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签同意,按规定交纳费用,办理执照后方可动工,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主要道路埋设、架空管线,须经规划管理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2)凡在高空跨越道路的一切设施,距离路面的高度不得低于6米。擅自跨越造成损失的由跨越单位或跨越者承担责任。

(3)凡在道路两侧、街头空地植树绿化的,须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园林部门规划后,方可动工。

(4)开挖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许可标牌、护栏及警示灯,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并围场作业、文明施工。

(5)沿路开挖或横坡道路,必须分段施工、分段修复,严格遵守破路期限和按批准时间施工。如需延长工期时,应向原批准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6)严格按批准的位置、长度、宽度、深度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须重新申请办理挖掘手续。

(7)施工中如遇其它设施、管线,破路单位须及时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协商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8)新建、拓宽或翻修道路,在三年内一般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开挖时、拓宽、新建或翻修二年的道路,加收三倍赔偿费;开挖新建或翻修三年的道路,加收二倍赔偿费;冬季开挖道路的加收三倍

的赔偿费。

(9)水泥路面严禁挖掘。

(1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借口私自开挖道路,一经发现,除补办赔偿手续外,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按违章进行处罚:

(1)挖掘道路超期竣工的,每天处以道路造价10%的罚款;

(2)用人力或车辆载物拖划、随意向街巷排放泼洒废污水、污物,造成路面的破坏污染,处以损坏道路造价3-5倍的罚款;

(3)在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重型车辆、金属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的,视情节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6)在城市道路上生产作业,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7)在路面拌合灰泥沙浆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8)在路面拉拔钢筋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9)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市政公用设施上自设广告牌、电杆等,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0)在路缘石下堆放固体物体,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1)私自损坏路边石,每块罚款100元。

(12)私自在道路人行道排放污水、杂物及冲洗车辆,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3)其它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开挖的道路,其回填、夯实、清理现场余土、废料一律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收费并按标准交纳押金。横破主干道在指定的限期内修复,竣工后,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退还押金。

第十二条、城市桥涵包括桥梁、涵洞、立交桥、地道桥、过街行人天桥、过街行人地道及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桥涵的限荷、限高、限速标志,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四条、桥梁上下(涵洞内)禁止停车、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和装置任何设施。凡需跨越桥涵的一切设施必须满足桥涵完好、符合设计荷载要求并经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禁止在桥梁上,机动车试刹车、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架设煤气管道,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禁止其他损坏侵占桥梁的行为。违者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包括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沟)、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凡纳入城市规划,已经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的排水设施均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

篇四:《临汾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1[1]》

临汾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护城市出租客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出租客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按照乘客对交通出行的个性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直达、一对一的客运服务,并按车辆档次、里程、时间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车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相关业务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是指: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企业挂靠下的个人经营和驾驶员承包经营;其相关业务是指:与出租汽车相关的顶灯、计价器销售、维修和维护,GPS卫星定位导航、视频数据传输、记录运行轨迹、速度,驾驶员服务资格培训等。客运出租汽车相关业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临汾市公务专用车购置审批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业的管理指导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业的管理指导工作。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应纳入市、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考虑城乡公交一体化,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城乡公交、城市客运规划》。

第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局应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经营,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金标准由市、县(市)交通运输局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出让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出让金上缴财政专户,作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资金。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依法准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审核,核发企业资质证、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业务应当纳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客运出租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燃油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由经营企业提出方案、客运管理机构综合考量,确定1-3套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制定。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偿使用有效期内,可按规定继承和转让,转让的应提出申请,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准确计算经营权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向社会公布经营权转让标的,根据报名审查情况,确定交易时间、地点进行交易;私下交易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经营权。经营权转让获得的增值部分,40%上缴财政,作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资金。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属政府所有,经营企业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使用期届满后由政府统一收回,另行配置。

客运出租汽车在经营权有偿使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新,如因事故报废或丢失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新的,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更新。更新车辆的,原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便民的原则,在中心商业区、居住区、主要道路以及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和其它客流集散场所,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点、专用通道和专用候客区,并加强管理。设置专人管理的停车场,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十二条 现有个体经营者,可选择并接受有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出租客运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评估参股回购车辆,逐步实现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三)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办公:不得低于0.5

平米/车;停车:不得低于2平米/车);

(四) 有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

(按车辆总数的4%配备);

(五) 有足够数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平均2人/车); (六) 有相对完善和配套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车辆车型许可以政府招标的方式确定,车身颜色符合要求,技术性能检验合格,有足够承担事故风险的交强险、乘客座位险和商业险。

(二) 车辆应当安装统一的顶灯标识、GPRS终端设施和LED显示屏、空车显示标志和计价装置;

(三) 在车辆副驾前方明显部位装置全市统一的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卡,车辆后门玻璃后下角张贴物价部门监制的运价标签;

(四) 在车前门指定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投诉电话; 车辆配备干净整洁的脚踏垫和白色卫生座套;

(六) 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必须无条件实行强制报废。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本市有固定住处,持本市户籍或暂住证;

(二)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 参加年度从业资格培训,并经管理部门职业资格评价机构考核合格;

(五) 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记录;

(六) 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第十七条 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和驾驶员定期组织年度资质、资格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或逾期6个月未参加审验的,不得从事营运。

第三章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相关业务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业务,核发相关

篇五:《临汾市迦南汽车天然气改装程序文件2》

目 录

1、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QSJA/B01-2011)-------------- -(1-6)

2、合同控制程序(QSJA/B02-2011)---------------------(7-9)

3、设计控制程序(QSJA/B03-2011)--------------------(10-11)

4、材料、零部件控制程序(QSJA/B01-2011)------------(12-18)

5、工艺控制程序(QSJA/B05-2011)-------------------(19-22)

6、焊接控制程序(QSJA/B06-2011)--------------------(23-25)

7、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QSJA/B07-2011)--------------(26-34)

8、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控(QSJA/B08-2011)----------(35-43)

9、不合格品(项)控制程序(QSJA/B09-2011)----------(44-48)

10、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程序(QSJA/B10-2011)---------(49-54)

11、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控制程序(QSJA/B11-2011)-(55-58)

1.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

1.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 为了使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的有关文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各个场所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特制订本程序。

1.1.2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安装有关文件的控制与管理。

1.2职责

1.2.1 质保师组织编审《安装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负责确定文件和资料的发放范围。

1.2.2 各质控系统负责编制本系统的程序文件和组织编审通用工艺规程;批准本系统的工艺技术文件和更改单。

1.2.3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资料以及产品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1.2.4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的专用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及所接收文件的控制和管理。

1.3工作程序

1.3.1 文件和记录的控制范围

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和记录控制作出规定,确保在质量控制方面下列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

1)《车用气瓶安装质量保证手册》及其它体系文件(二级、三级文件);

2)车用气瓶安装质量技术文件,包括制造工艺、焊接工艺等作业指导书和检验试验记录报告;

3)与车用气瓶安装有关的外来文件,如国家法规、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图样等;

4)产品质量档案和出厂文件;

6)其他管理性文件,如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1.3.2文件和记录的编制、审批

1.3.2.1《手册》、程序文件由公司质保师组织人员编写并审核,经理批准发布;其它体系文件由技术人员编制,质保体系各相关审核;

1.3.2.2安装工艺等技术性文件由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编制,质保体系各相关审核。

1.3.2.3上述资料、文件以及外来文件和资料由使用部门主管审核其适用性和发放范围,经质保师批准后,档案资料室进行分类、备案、登记,发放使用。

1.3.2.4产品质量档案和随机文件由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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