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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 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 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具体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培养资金资助“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具体范围为:
(一)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1.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程费;
2.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
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料及试验费等;
4.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费用;
5.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所需相关费用;
6.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所需相关费用。
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302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培养期内,对培养对象发放一定补助。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省有关部门的培养对象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地负担。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购置图书资料等。
(三)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包括:
1.组织高级访问学者进修。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高级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为半年,资助金额为37万元;
2.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境内外培训;
3.组织培养对象健康检查和考察休养。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培养对象申请科研项目资助,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分别报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才办。
省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经“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资金资助人选及金额,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省人才办委托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与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
第十条 培养对象申请担任高级访问学者,须按江苏省政府留学奖学金的相关规定程序填报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人才办将高级访问学者人选及资助金额,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高级访问学者须与省人才办委托的相关部门、所在单位签订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协议书。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补助指标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资助合同、培养对象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办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情况,分批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将高级访问学者进修资助资金、培训、考察休养经费等指标下达至省委组织部或培训组织单位,由省委组织部或培训组织单位统一支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额度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一年或分两年下达资助指标。凡资助资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培养对象每年年底需向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报告项目阶段成果、资金使用情况和第二年使用计划;项目完成后,培养对象需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决算,经所在单位和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才办。
第十三条 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纳入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每年应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培养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并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将本市或本系统培养资金年度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省人才办、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将对培养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培养对象不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或所在单位承诺保证条件不能落实、不支持培养对象的,终止项目资助合同,并停止拨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并不再接受该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的申报: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
(三)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财政监督办法》等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0号)同时废止。
来源:
【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苏
人发[2004]3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规范地做好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博士后 资助 办法 通知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发挥我省博士后的专业特长和科研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全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应用研究、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 江苏省人事厅是“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具体受理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编制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省政府专项投入、各地人事局及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助期限、类别和金额
第五条 列入本计划的项目,资助期限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相同,出站后留在进站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第六条 本计划提供的资助类别及金额为三类:
A类,资助金额6-8万元人民币,支持国际先进、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对学科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B类,资助金额3-5 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意义重大、具有先进性和开拓性、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
C类,资助金额1-2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先进、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或着眼于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解决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在我国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可以不受上述资助类别和金额的限制。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二)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四)出站后愿意留在江苏工作。
第八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审核择优推荐,或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及市人事部门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遴选,省人事厅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计划每年申报评选两次,于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报材料,6月和12月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者可在“江苏博士后”网站()上下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填写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进站单位审核(企业博士后报送博士后工作站或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者进站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向省人事厅推荐,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各市人事局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同时需报送《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的电子版。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对象及其科研项目初审后,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其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项目及资助类别,经省人事厅审定批准后,资助人选及其项目正式列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省人事厅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汇总、论证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安排建议。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年度支出预算。预算执行年度,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和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分期分项目拨付资金。省人事厅每年末将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年度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市划拨的资助经费由受资助者进站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设站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只能专项用于项目科研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不属于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有权对受资助者所获资助经费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资助期满或资助项目研究结束,受资助者应会同设站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填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由设站单位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还须报送一份给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出站时不得带走未用完的资助经费和用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并与设站单位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留给设站单位继续用作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中途退站或被进站单位除名的,资助项目因故撤销的,省市人事部门将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退回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省市人事部门对下拨的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不当的,或有其他虚假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退回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进站单位负责本计划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环境,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受资助者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期内,省市人事部门将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跟踪。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或项目研究结束后,受资助者须及时向进站单位提交《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报告》经设站单位考评签署意见后,由省人事厅或委托市人事局、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鉴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设站单位须一式两份报送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还须报送一份给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本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为:Jiangsu Planned Projects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 Funds)。
第二十五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者,省人事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出站后继续在江苏做二站博士后的,若再次申请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省人事厅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者及其项目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者及有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省人事厅经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江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科计发〔2015〕53号 文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
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产业对接,加速推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现将《2015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与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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