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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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须知

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须知

2014-03-26 10:17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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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须知

一、会计证有效期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证)自发证之日起6年内有效。

2008年之前发放的旧版会计证有效期自2008年、2009年换证之日起计算,2008年之后发放的会计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办理换证后的会计证有效期自证书记载的换证之日起计算。

二、换证时间

(一)会计证到期前6个月内办理换证。本条第(二)项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旧版会计证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发放的旧版有效会计证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6个月内办理换证。

三、换证条件

(一)持证人员所持证书为我省各级会计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证。

(二)持证人员所持会计证已到应换证时间。

(三)持证人员按时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在2013年12月31日前应完成的继续教育要完成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

四、换证流程

(一)持证人员根据2008年、2009年换证时间,或者会计证记载的发证时间或换证时间(2008年之后发证)、发证机关、继续教育记录情况(可登录“会计人员查询与信息采集”栏目查看),确认已达到换证条件,按换证流程办理换证。

换证流程见下图。(如未到应换证时间,系统会提示不可预约。)

在哈中、省直单位换证流程图

在哈中省直单位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现场确认时间:周一、周二、周三、周五,会计人员须先在网上预约确认时间。现场确认后按网站公告时间领取新证。

各市县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和领取新证时间由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确定。

(二)现场确认换证时应带的材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2、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有效会计证原件;

4、网上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

①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的,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身份证号码因升级二代身份证由15位正常升为18位的不用提供证明)

②变更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相关信息的,须提供毕业证。

③变更珠算等级的,须提供珠算协会颁发的珠算等级证。

④变更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的,须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

⑤变更执业资格相关信息的,须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

⑥变更高端人才信息的,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或证书。

⑦变更职务、岗位、所在单位有关信息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如已带填写准确完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申报表》,本项可不用单独出具证明)

5、变更的信息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等级变更的,应同时带填写准确完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申报表》(在“下载中心”下载填写)。www.fz173.com_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如有网上变更信息项目之外,需要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的情况,包括被表彰情况、论著发表情况,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论文(第一作者、会计类)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封皮、刊号、目录、文章)、会计著作(主编或副主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封皮、刊号、目录)。

6、首次换领新版会计证时,应提供2张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与网上会计从业资格档案信息照片为同版照片);

7、持有旧版会计证的高级会计师应同时带《黑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

8、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变更信息或换证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在“下载中心”下载)。

注意:变更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信息的,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能代办。

五、换证费用

会计证换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照片和会计从业资格档案信息照片应为同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2、在应换证期间内,持证人员需要办理会计证转籍手续的,应在办理换证手续后方能办理调转。

为不影响会计人员报名201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证换证的现场预约时间将于2014年5月份开放,此前原有效会计证仍然有效,需要调转的可直接办理调转。自2014年5月1日开始,应该换证的持证人员须先办理换证手续再办理调转。

3、会计证丢失或毁损应办理补办手续。如在应办理换证期间内丢失或毁损的,持证人员应持补办证书有关材料和换证有关材料,合并办理换证手续。

4、会计证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计算。六年有效期将满,办理换证手续重新计算有效期。此外如有调转、补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证书的,不得重新计算有效期,会计证换发证时间和有效截止日期按原会计证信息登记。

5、会计人员首次换证或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掉转、补证领取新版证书后,新证书有效期将满到换证时间时,持证人员按换证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除会计管理部门认定确需更换证书原件的情况外,会计管理部门直接在证书换证记录页登记换证信息,不再更换证书原件。

6、会计证为证明持证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法律文件。持证人员如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原会计证到期失效。如需重新取得会计证,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取得会计证的相关规定办理。

7、未到换证时间,但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等级变更的,按本网站“办事指南”中有关要求直接到指定地点现场办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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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日开运动会

地点:总校

准备:1.运动会投稿(每人一份)内容《致100米运动员》《致裁判员》《致60米运动员》《致检阅队伍》等,A4纸打印,写清班级姓名

2.需要“预祝大会圆满成功”字样的宣传条幅(质量好,只写大会不写运动会,不写班级),这样其它活动或以后都能用。

3.大鼓(用作活跃会场氛围,用后归还)

4、每班可以来3名家长,协助班主任照相、录像及维持班级秩序(想参加的家长请提前报名,没报名的家长不能参加)

5、当天穿春季校服、白鞋、带蓝帽子(上次统一发的),每人带一个小板凳,可以带食物和水(自备湿巾、垃圾袋,不要用玻璃器皿装食物,易碎,不要带坚果类和有皮的食品,水果需要放在水果盒里,水必须是瓶装的带盖的,其它的易洒。不用带伞,可以自备雨衣,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及自觉遵守纪律,学校会评精神文明奖,运动员自己做好防护措施,安全第一)

具体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计从业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管局)

“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2008年7月1日后颁发的“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算起,可按换证时效顺延办理换证。 “证书”为证明持证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法律文件。持证人员如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原“证书”到期失效,需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重新考取“证书”。

三、换证机构

北安管理局所属农场、局直单位、属地管理单位持证人员在在管理局计财处会计管理局办理换证;具体换证地点、时间以网上预约审核的信息为准。

四、换证流程

1、采集信息。持证人员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近期白底彩照,并选定现场审核时间。其中: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如发生变化的,在现场审核时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

2、填写换证登记表。持证人员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址“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打印《黑龙江省会计证定

期换证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各项信息。

3、现场审核。持证人员应按选定的现场审核时间,到会计管理局办理会计信息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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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原有效“证书”原件(3)填写准确完整的《黑龙江省会计证定期换证登记表》

(4)2张近期一寸白底彩照(照片必须与更新信息上传的照片同版)(5)个人会计信息如有变更的,需持相关有效证明。 注意:持有旧版会计证的高级会计师应同时持《黑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持证人员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修正的,必须持证人员本人办理现场审核(身份证15位升18位的不在此列)。

5、发放“证书”。会计管理局对持证人员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新版“证书”发放。各单位人员依照管理局会计管理局的具体发放时间领取“证书”。

五、换证费用

“证书”换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事项

1、为保障我局“证书”换发工作顺利实施,暂停办理“证书”调转事项,2014年11月恢复“证书”调转事项的办理。

2、“证书”丢失或毁损应办理补办手续。如丢失或毁损

【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申报所需材料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申报所需材料

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申报所需材料

首次办理等级确认的携带以下材料: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申报表(加盖公章、本人签字),表格可以在下载中心下载,网址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级会计师须携带继续教育证原件复印件)

6.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论文(第一作者、会计类)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封皮、刊号、目录、文章)

8. 会计著作(主编或副主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封皮、刊号、目录)

已确认过等级,办理等级变更的携带以下材料: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申报表。

2. 发生变更项目的证书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2张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白底)。

注:具体评分标准可以参考《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确认或变更业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时间:周一、二、三、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办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二楼 办公电话:0451-87114249

各市县办理地点和时间请咨询当地会计管理部门。

【四】: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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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黑价联〔2011〕20号www.fz173.com_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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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本办法附件。未列入本办法附件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计费时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对应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等。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者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开支,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支付内容和标准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载明。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或合同)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五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的80%。

第十六条 委托人委托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额入帐,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办完委托手续后,可以按应收费用的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待委托业务完成后一次结清。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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