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级公务员待遇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9-23 11:35:5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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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市公务员的待遇

湖北省市公务员的待遇

【二】:2015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如何看待“公务员涨工资”问题

2015湖北省公务员时政热点:如何让看待“公务员涨工资”

时事评论背景:

这几年,关于公务员该不该涨工资,过段时间就要讨论一次。不过,相比于此前的“只闻楼梯响”,这次终于是“看见人下来”。日前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基本确认了这一点。 时事评论观点:

一边是尘埃落定,一边是争论四起。“主人还没涨,仆人倒先涨了”、“公务员已10年没涨薪,换你你干吗?”“看看你们的灰色收入再哭穷”、 “嫌收入少你别干啊”……我们依然在延续着过去的讨论模式——就像哲学家克尔凯郭尔所言,每一个人都对公共事件评头品足,却既不需要自己调查真相,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换句话说,我们交流的,更多的不过是情绪罢了。

此次公务员涨工资,是在养老金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破除“双轨制”,一碗水端平,意味着公务员要自己开始交保险。因此,工资涨了的部分,大部分交了养老金,个人真正拿到手的,不过是几十到几百块而已。

由此可以理解,为何有人说“公务员工资问题,关乎钱,但不仅仅是钱的问题”。除了钱,就像前边说的,更多时候是情绪牵引、立场先行、各执一端。其结果,不仅无助推进改革,还会扩大社会裂痕。www.fz173.com_湖北省级公务员待遇。

就此而言,“正确地谈论”公务员涨工资问题,恐怕先要走出“情绪误区”、避免“两个主义”。

一是官僚主义。认为公务员高人一等,是社会的优先群体,凡事应该先行一步。不可否认,工资十多年没有变,反“四风”后福利也没多少了,许多公务员过得确实不容易。但就像孟子说的,“行有不得,反求诸己。”

尤其是,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背景下,一味地强调自身工资低,却不问这一职位的强大吸引力,恐怕也很难让人买账。许多人是为了理想才当公务员的,但也有的人是为了图“稳定”,而稳定本身也是一种“报酬”;还有的人是期望积累资本,这也可以算作一种“期权”。不管哪一种都说明,公务员涨工资的前提,是破除对公务员的种种不合理想象,还原公务员作为一个职业的单纯性质,以及进一步改善公务员的社会形象。这有赖于改革与反腐的持续发力,也离不开公务系统透明度的进一步提升。

二是民粹主义。这些年来,“逢涨必骂”可以说是网络常态,并不限于公务员工资。一些人对公务员涨工资不买账,除了“仇官”情绪,还认为公务员都很“有油水”,不必锦上添花。这显然是将广大普通公务员,与一些贪腐分子等同起来。事实上,一些官员贪腐不等于公务员贪腐,大部分公务员并没有所谓的黑色、灰色收入。在反“四风”的大背景下,工资基本等于“收入”,也逐渐成为公务员队伍的一种常态。

至于有人说,“嫌工资最低你不当我当”,这句话理解为气话或许更好。先不说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决策者、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严格考核,并非每个人都能胜任。单从收入上讲,高薪未必能够养廉,但薪水太低肯定无法生存。如果说,公务员工资太高,就会让很多精英争当公务员,导致社会人才配置失衡;那么,公务员工资太低,贫家子弟就得离开公务员队伍,剩下的只会是富家子弟,我们所期望的社会流动和阶层公平也难以实现。

说到底,公务员工资的科学定位,是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作为社会分工下的一个工种,公务员有其特殊性,那就是要把公共服务放在首位;也有其一般性,那就是遵循按劳分配规律的一个工种,比如薪酬结构应体现劳动贡献、业务考核应发挥正向激励、选聘机制应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等等。一方面,通过反“四风”、控三公、反腐败,让公务员在价值取向上回归本色;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化、透明化、制度化改革,让公务员在待遇上实现公平合理。惟其如此,才能让公共服务更加廉洁高效、让社会分配更加公平正义、让各个阶层更加友善和谐。

【三】: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

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www.fz173.com_湖北省级公务员待遇。

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审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四)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五)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1、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

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2、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垂直管理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www.fz173.com_湖北省级公务员待遇。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4、市(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市(州)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5、县级及以下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省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所在省级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市(州)委管理和市(州)委委托市(州)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管理和市(区)委委托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市(区)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4、县(市、区)党委管理和县(市、区)党委委托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县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登记审批、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审批及备案说明,申请登记的专项工作报告、国家行政编制数、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等有关材料以及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

暂缓登记人员数、不予登记人员数,登记、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各县(市、区)上报审批或备案的登记工作事项,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机关及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行政编制,是指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给各地各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一)

(鄂组通[2006]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的部分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规进人”的政策界定问题

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简称组厅字[2006]16号,下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全省“违规进人”的时间界限定这2003年10月。对2003年10月以后,未经“凡进必考”进入机关的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一律不予登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并采取措施逐步清退。

对1998年至2003年10月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进入机关时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也要进行清理,结合公务员登记认定身份。对这批人员,已进行公务员过渡的审核公务员过渡表;由市(州)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的审核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入机关的审核干部调动表和国家公务员(干部)身分审批手续;军转干部审核转业审批表;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审核毕业生分配登记表。凡审核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分认定条件、程序、审批权限和纪律规定的,应列入违规进人的范围。

二、机构改革后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离岗退养人员登记问题

根据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会议及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经组织批准自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离岗退养目前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在严格审查审批程序和人员条件的基础上,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援藏援疆、挂职锻炼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人事关系原在七类机关且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员,在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登记;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年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或“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四、内设机构中超领导职数、超非领导职数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和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同志在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在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内,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对内设机构中超规定领导职数配备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的予以登记;不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的,可先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由各机关调整到国家行政编制内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范围内。鄂办文[2006]27号文件下发后,各机关内设机构中超职数配备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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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六、2001年以来从工人中违规提干人员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6]88号)的规定,凡2001年8月14日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违规“转干”人员,不予登记。

七、根据工作需要,待组织重新安置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的精神,对根据工作需要待组织重新安置干部,由年在单位在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按照原单位原职务予以登记。在备注栏中注明“待组织重新安置”。

八、人事关系挂靠在机关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对人事关系挂靠在机关的人员,要根据工作性质重新清理人事关系。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尊重个人意愿,申请回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搞“两头占”。经过单位审批同意停薪留职的人员,按当时的政策处理,不予登记。

九、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予以登记的,《公务员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十、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使

用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

十一、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政协委员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职务填写。

十二、机关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的登记问题

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用且在聘期内的,予以登记。聘用期满后,按聘用合同(协议)办理。

十三、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和7月1日以后调出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2006年7月1日在编在职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集中申报。其中,2006年7月1日至办理公务员登记集中申报之日调出的机关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的审批手续集中办理。

十四、2000年-2002年机构改革后分流未到位人员的处理

按照公务员法、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以及鄂文[2000]8号、鄂人[2001]37号文件精神,机构改革分流期限内未到位人员已不在公务员岗位,不参加公务员登记,分流期限内保证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分流期满后,按鄂文[2000]8号、鄂人[2001]37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

十五、被劳教、缓刑期后仍留在本单位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中发[1980]67号、劳人干[1982]160号文件规定,对劳教、缓刑期间悔改好的,劳教、缓刑期满后经批准仍留在本单位的人员,按目前已经确定的工作岗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

十六、省纪律、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省纪律、监察厅派驻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委托驻在部门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派驻编制单列在驻在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员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上述人员中担任省委管理职务人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十七、设在机关的协会和临时性机构应配备兼职却配备了专职干部的登记问题

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对人员进行调整,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范围且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能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逐步消化。

十八、“高职低配”、“低职高配”人员在登记中的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作下一级职务的,按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按转任前在党政机关较高职务确定级别并填写

【四】:2014年湖北省公务员面试热点分析:最低工资上涨

2014年面试热点分析:最低工资上涨

华图教育 王智民

背景:

截至4月21日,2014年全国共有9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平均增幅约13%。统计结果显示,今年已有重庆、陕西、深圳、山东、北京、上海、天津、山西、甘肃等9省市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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