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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专题 时间:2016-09-29 09:57:4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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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种车辆保险的具体内容

十种车辆保险的具体内容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车辆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下面,兰州权威交通纠纷代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车辆保险的险种。

十种车辆保险:

一、交强险

保险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赔偿项目:交通师傅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赔偿额度:责任限额12万。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赔偿项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保险赔款的基础。具体赔偿中,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部分,具体内容列明在车险除外责任栏目中。

免赔金额: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符合赔偿的金额5%-2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三、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参加保险的车辆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损失;以下

自然灾害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赔偿项目:包括事故中车辆自身的损失和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免赔金额:根据您事故责任的大小,符合赔偿的金额5%-2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四、车上责任险

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货物的损失和车上人员的伤亡以及施救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但不能超过投保座位数和每座约定的保险金额。具体费用包括:人员的抢救费、医药费、误工费等。

免赔金额: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比例。

五、无过失责任险

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拒绝赔偿未果,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赔偿限额内赔偿。

免赔金额:每次事故符合赔偿金额的20%。

六、全车盗抢险

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核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被盗抢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但以实际价值为限,保险车辆全车被盗、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丢失的零部件及附属设备的修复费用。

免赔金额:赔偿金额的20%。

七、玻璃单独破碎险

保险责任:对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根据投保约定,分别按国产或进口重新购置玻璃的实际费用。 免赔金额:无。

八、新增设备损失险

保险责任:当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偿项目:如果新增设备部分损坏,赔偿实际修理费。如果新增设备整体损毁,按保险金额赔偿。

免赔金额:同车辆损失险免赔比例。

九、自燃损失险

保险责任: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或者因车上新增设备原因起火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当车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如果车自燃整体烧毁或已经失去修理价值,则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免赔金额:赔偿金额的20%。

十、不计免赔特约险

保险责任:投保本保险后,对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均给与赔偿。 赔偿项目: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在符合赔偿金额内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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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201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工作预计2013年5月中旬展开,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让经济师考试取得高分突破,成为决胜经济师考试的重心所在,网校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专业复习资料,供大家备考学习。

三、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保险法律体系是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决定、办法等法律文件组成的一个内容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所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他们之间形成保险关系时,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分别适用不同性质的保险法律、法规。这样,又可将上述各方面的保险法律、法规根据其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和保险刑事法律规范三大类。其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以保险代理合同建立起来的平等主体间的保险代理权利义务关系等,属于保险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为打击保险活动中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有保险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保险业监管的中有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等,通过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国保监会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

(二)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健全精算制度,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参照国际惯例,研究制定符合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

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会计报表、现场检查或有针对性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保险投资以及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合规性监管,以达到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人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保险公司将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由于精算水平等技术力量方面的限制,我国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保险法》统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我国对准备金的监管特别是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没有合格的寿险精算师和未能建立起适当公允的寿险准备金计算方法。

最后,投资监管。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我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晶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以寿险业为例,寿险保单的保费主要由生命表、利率和经营费率3个因素决定,其中最大的可变因素是利率,在我国目前以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而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很难弥补利率变动带来的巨大的利差损失。

(三)公司治理监管

《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规定,设立保险企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申请时要提交资本金的证明,以及有关企业的章程、负责人资格、有关条款、费率、营业范围等文件资料。《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条法例主要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条款、费率制定的权限、范围、内容的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拥有制定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权。这种限制在保险公司的竞争控制在服务水平上,而不是在费率和条款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还进行营业限制,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企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业务,禁止保险企业兼业(除保险资金运用外)。一些国家还禁止同一保险企业兼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类业务。《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要求,各保险公司都必须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架构,形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董事会制度要不断健全,保险公司要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门委员会,其中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保险公司还可以引人了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各保险公司都要制定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各机构的主要职能、议事和决策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机制。

(四)市场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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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行政规章,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各保监局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针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①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②资本金、出资额是否真实、足额;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包括是否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和业务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规范等;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⑤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⑥监管费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按规定提取营业保证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⑦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⑧向保险监管机构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资料等是否真实、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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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保险相关内容介绍

产品责任保险调查内容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及分支机构;

(2)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例如:被保险人是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等;

(3)被保险人经营投保业务的时间,即制造或销售投保产品的历史多长;

(4)投保产品的名称,属于整件还是零件,投保人是否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产品的样品或照片、系列号码、商标、招贴等资料,以便在发生索赔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产品;

(5)投保产品的用途、使用或消费的对象,及投保产品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损失程度;

(6)投保产品的年销售量以及过去3年的销售总额;

(7)投保产品的质量情况,即是否达到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认证,若是出口产品,是否达到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标准,投保产品由谁提供设计要求,设计的基本标准、设计者的资格以及设计责任的承担方式;

(8)投保人内部如何控制投保产品的质量,制造商是否设置负责产品安全的部门或质量检验部门;

(9)投保产品的销售方式和销往地区,即直接出口、通过中间商转口和其他途径出口三方面的比例,出口产品还需详细了解销往哪些国家和地区;

(10)投保产品的包装情况,即投保产品的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和性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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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保产品的说明书、招贴和广告情况,即投保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经有关法律部门或专职律师的审核或认可以确保没有可能引起责任事故索赔的夸大之词,说明书、招贴和广告上是否有明确易懂的警告字句,如潜在的危险性或禁止使用的范围;

(12)以往产品和现生产的其它产品与现投保产品能否明显加以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有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了解是否生产同样的产品,是否投保,产品质量控制是否一样;

(13)投保产品以往的投保历史,包括过去是否曾有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加批特殊条款加以限制责任;

(14)投保产品被索赔历史,若曾有索赔,则需了解所有的索赔案件和处理结果;

(15)投保人所要求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16)被保险人需要扩展的特别责任。

上述要了解的承保情况一般都列入产品责任保险情况调查表和投保单上,只要投保人如实填写,就能使保险公司了解投保产品的基本风险情况。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还要加以必要的调查研究,对投保产品做出合适的风险评估。在这基础上做出承保与否的决定,并尽量保证承保时开列的费率等条件较为恰当和合理。

产品责任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

(1)保险单种类;

(2)投保人名称、地址;

(3)被保险人名称、地址;

(4)投保产品名称、用途;

(5)产品今年预计销售额;

(6)产品销售地区;

(7)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8)费率;

(9)免赔额;

(10)司法管辖权;

(11)其它:诸如追溯期条款,是否需要附加其它条款,是否应加费等。

产品风险简介www.fz173.com_保险相关内容。

(1)烟花:在搬运、燃放、储存时会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较严重的人员伤亡;

(2)轮胎:有缺陷的轮胎使用时会引起爆裂导致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下雨或下雪时,不适合路面驾驶的轮胎会造成交通事故;

(3)玩具:吞食小玩具或玩具上可拆卸的部件会使儿童窒息,抛掷玩具会使其他儿童受伤,儿童咽下有毒化学品的玩具会遭受伤害,骑玩具车会发生碰撞造成儿童受伤,电动玩具若漏电会引起触电或烧伤事故;

(4)家用电器:会引起触电、烧伤、火灾或接触活动部件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5)药物:接触或吞下有毒物质会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对受孕胎儿的伤害;

(6)化妆品:化妆品可能会引起烧伤、感染、皮疹、眼瞎、过敏反应、头发褪色;

(7)服装:尤其是睡衣或内衣的燃烧引起人体严重烧伤或死亡; (8)重型机械:拖拉机或叉车等的事故、不良操作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发电机组:发生事故、火灾或不良操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

(10)食品和糖果:咽下含有毒物质的食品和糖果会造成人身伤亡、果冻类食品幼儿食用可能会发生堵住喉咙引起窒息死亡;

(11)化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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