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救助站是干嘛的

来源:专题 时间:2016-09-29 10:18:3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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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救助站”是怎么把孩子“救助”死的

2015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救助站”是怎么把孩子“救

助”死的

2015-04-29 09:32 河南人事考试网

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2015年8月中旬,面试时间预计在11月份。如何更好地复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及面试,是考生们在备考2015河南公务员考试的重中之重。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午夜侃人

信阳市民政部门“不关己事”的卸责姿态,跟一个未成年智障儿非正常死亡之间,隔着太多的待解之疑。而这,显然不是一个语焉不详的“因病死亡”就能解开的。

13岁男童,走丢前体重90多斤,等到家人再发现时,他已死亡且遗体变“干尸”,体重仅30斤还身有伤痕。日前发生在河南信阳的这么一起惨案,引发一场舆论风暴。正当公众义愤难抑之际,昨日下午信阳市民政局在官网回应称,涉事走失儿童乐乐(化名)系智障,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还驳斥了家属对“救助站失职”“男童曾遭殴打”的质疑。

从当地民政局自认“没有过错”的表态和事情经过描述看,乐乐之死似乎纯属其厄运,跟涉事救助站毫无关系——该救助站无论是2014年10月3日接收警方移送的孩子,今年年初两度发现其病情将其送医,还是在此过程中对他的照顾,都做得很到位。

平心而论,在乐乐的被收留、送治信息记录在案的情况下,称当地救助站丝毫未尽责有失偏颇;他因病死亡,也或属事实。但就算这样,也无法释公众之疑:乐乐有智力缺陷没错,可这不代表他身体状况不正常,体质良好的他怎么就患上严重的厌食症,还有贫血、急性胃炎、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等病情?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涉事救助站又有无尽到悉心关照之责?毕竟,为救助的孩子的安全健康负责,在其本职范畴。

遗憾的是,当地民政部门的回应里,这些重要的细节都语焉不详,有的只有“不关己事”的卸责姿态。这只顾自辩的措辞,让很多人嗅出冷血的意味;而满是“无辜”的表情,跟一个未成年智障儿非正常死亡之间,显然隔着太多的待解之疑。这也构成了有关部门跟民众在此事上的认知鸿沟。不少人就觉得,在涉事救助站难跟乐乐之死切割的当口,涉事民政局积极发声,很有必要;但只顾着撇清自身责任,有自说自话之嫌。

信阳市民政局说一千道一万,却回答不好这个问题:人家原本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就被你们给“救助”死了?他在你们这里呆了半年就“不治”,你们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 何况就在不久前,信阳市救助站还发生了另一起悲剧:2014年12月4日,17岁湖南男孩何正果在信阳走失后被送往救助站,之后救助站又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后来他被发现在

医院猝死,其遗体被以“无名氏”名义火化。此事引发轩然大波,无论是救助场所的监控录像,还是信阳市民政局方面的表态,都坐实了该救助站的诸多乱象。而这两起事件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在此情境下,当地民政部门还有救助站方面该做的,不是急着卸责,而是公开监控录像;包括死者家属提到的,在交涉期间目睹有孩子打着赤脚嗷嗷叫并敲击铁门是否属实,也该给个说法。

事实上,在该事件上,涉嫌失职的不只是当地救助站。接警后的老城派出所,为何不是第一时间跟乐乐家属联系,而是送往救助站?要知道,该派出所跟接家长报案的五星乡派出所仅几公里之遥,为何就不先互通下信息,非得等他死亡才发布死讯寻家属呢?

这一个个问号,不能被一个“因病死亡”给拉直。而今,信阳市公安局已就此事成立调查组和专案组,对当时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进行调查,并对乐乐的死亡情况展开侦查。可以肯定,若有关人员确实有失职之嫌,那司法机关也该及时介入,不能让其草草收尾。也唯有真相,才能告慰一个孩童的离奇死亡,方可对接公众的不懈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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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论] 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社会热点:建设温情的救助站

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社会热点:建设温情的救助站

【背景链接】

流浪者为何不愿去救助站?日前,湖南一家媒体派出一名记者,以流浪汉身份全程体验救助站的生活。不料,该记者被送进长沙市救助站几分钟之后,即遭遇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拷问和围殴。死缚双手,死摁双脚,膝盖顶头部„„随后,这名记者在一份表格上填写了“自愿放弃救助”,并签名、摁手印之后,才得以结束了这一次“恐怖救助”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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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救助资金短缺。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际情况是地级以上城市救助管理经费基本到位,救助工作开展正常,但到了县级城市,由于财政压力和缺乏救助站所设施以及人员配备,多数县(市)救助工作未能正常开展。

条块分割的弊端。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而流浪乞讨人员流动性又很大,使县与县、市与市、省与省之间救助工作难以协调,目前的情况是,同级救助部门的联系较多,不同级部门的联系则很少。跨省救助工作开展比较正常,但也只限于省站与省站之间的联系,省站与外省(地)市站和县站的联系沟通很少也很难,特别是县级与县级之间,出于省事考虑,往往来人求助就出救助到下一县(市)的费用,相互通报信息的很少。缺乏沟通协调合作精神,这样对流浪人员求助不利,也造成各地救助站多次审查核实身份信息,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

不愿进站和不愿出站。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应该说市区街道上流浪乞讨的人员会减少许多,但事实上是,很多人宁愿在外面乞讨,也不愿进救助站求助。www.fz173.com_公务员救助站是干嘛的。

【原因分析】

救助站有制度约束,外面更自由;乞讨收入高,比到救助站求助更实惠,在街上行乞可解决长远生计;救助站会将他们送回原籍,而他们又不想回去。

很多城市的救助站,依然沿袭了收容遣送的管制型思路,并没有真正转向公共服务。制度改变了,但是,一些管制者的心态和理念并没有改变。他们习惯于管制,而不喜欢服务,他们习惯了用拳头对待流浪者等弱势人群,而拒绝伸出手掌服务大众。

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应该受到尊重和善待,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他们有接受救助的权利,也有不接受救助的权利;在接受救助的时候,他们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也不能因为救助而被暂时搁置。每个人都不能被随意侮辱或伤害,更何况是本应提供温情的救助站?

【对策和建议】

1. 加强救助站所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原来设有救助站的要从人员、经费、场所、制度等方面予以加强,改善救助条件提升救助质量,没有设立救助站的县(市)要抓紧时间设立,救助站应选址在城区范围内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前去求助,配备专项人编制和经费以便于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制定完善救助协作制度以防救助工作中部门推卸责任。

2. 建立救助网络体系。救助站行政上实行属地管理,但应与其他救助站特别是相邻救助站多联系沟通,每个救助站都应看成是全国救助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站点,所有的站点就组成全国救助工作网络体系。为加强站与站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将流浪乞讨人员受助情况通报相邻县市和有关救助站,防止“跑站”人员冒领救助费用,同时为合法正当求助人员提供快捷有效的救助。

3.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身份识别工作是公安部门的强项,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由救助站告知到公安部门接受调查,经公安部门查实身份后才予以救助,防止违法

犯罪人员得到救助和专业“跑站”人员的出现。对老、弱、病、残等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城管部门有引导和护送职责,将其劝说或引导至救助站求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等,卫生部门应指定救治病院并实行积极治疗,救治费用实行部分减免后由救助经费开支。同时,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救助站的协调配合,积极履行好救助工作职能。

【三】:现行流浪者救助制度的缺陷与原因分析

现行流浪者救助制度的缺陷、原因与改进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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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催生了新的流浪者社会救助法,将原来违反人权的强制收容遣送制度改为了新的自愿“救助”制度。但是这一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流浪者的社会救助问题,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上流浪乞讨的现象。为什么实现新制度后街上的流浪者没减少反而大幅增加?为什么流浪者不愿进入救助站接受救助?新救助制度真正履行了政府应有的救助功能了吗?本文将对这些现象与问题进行分析,找出现行流浪者救助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实际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流浪者救助 新制度 问题 原因 措施

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产生的问题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现了城市流浪人口救助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转变。自新办法实施以来,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非常多的新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 流浪乞讨者数量激增,一些地方救助站救助设施供不应求。

(二) 职业乞讨现象严重,乞讨和欺诈的界线难以分清;由于乞讨能获得一定的收入,

甚至出现“乞讨产业链”,人口拐卖猖獗,尤其将儿童拐卖去进行胁迫乞讨。

(三) 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流浪者不愿意进入救助站,长期停留在流入地的公众场所,

形成懒惰不劳而获的乞讨文化,为城市管理带来许多问题。

由下表可见,自2003年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之后,救助站每年救助的人次几乎翻了一番,到2010年则几乎增长到三倍;相应的救助站的数量也是每年剧增2010年比2003年只增长了67.6%,床位数量则增加得更缓慢,仅从2003年的4.7万张增加到2010的5万张,只增长6%。

表一 2003-2010城市救助站救助情况

救助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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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量

(万张)

救助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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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2003 864 4.7 63.5 2004 977 4.5 82 2005 1079 4.4 119.6 2006 1189 4.6 129.6 2007 1261 4.7 154.4 2008 1334 2009 2010 1448 5 171.9 1372 4.7 168.1 4.7 157.3

未成年人数

(万)

未成年人占

比(%) 无统计 - 无统计 - 无统计 - 无统计 - 15.4 10 15.6 10 无统计 无统计 - -

数据来源:根据2003-2010年民政部发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整理得到

由于,民政部只是每年公布救助站救助的人次,而关于社会上现存各类流浪者到底总量有多少,没有一个详细的调查和准确的统计,也很难有一个数据基础进行合理估计。

2005年8月8日, 民政部举行了“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开通仪式。流浪者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成和使用,初步实现了救助网络覆盖全国,救助管理业务信息共享,但是基于各种原因信息不公布。这为学者研究和制定政策建议带来巨大难题,研究者无法获得充分数据进行研究,只能进行抽样调查获得十分有限的数据。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下的对流浪者结构的分析只能依据一些学者有限的社会调查和采样分析。

二、问题的具体原因分析:

(一)救助站功能定位是对流浪者进行不超10天的短期救助,然后还是要将流浪者遣送回原流出地,并将救助责任退回给“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流出地人民政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则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规定:“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由上可见,救助站的主要功能还是将流浪者遣送回原流出地,并最终将救助责任退回给“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流出地人民政府”。由于救助站救助功能不足以长期保障流浪者生活,导致一般流浪者不愿进救助站,持续流浪;或者是进入救助站超过规定期限查不出身份和来源地后,被重新送出大街。

(二)救助责任的划归地级市政或县政府,直接导致欠发达地区的社会救助资金不足。并且,在现行以GDP为考核核心的激励体制下,由于对流浪者进行社会救助属于转移支付,不算入GDP,于是政府更热衷于将钱投向更多可以拉动GDP增长的项目,而对于做好救助事业动力不足。

根据新出《社会救助法》(草案)第九条规定: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一条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由此可见,救助责任的划归地级市政或县政府,直接导致欠发达地区的社会救助资金不足。根据杭州市救助站的数据,2004年1-7月份共救助3522人,安徽、河南、贵州是受助人员最多的三个省份。而2004年安徽、河南、贵州的人均GDP都没达到1000美元,且都在全国1270美元的平均水平以下。这说明,欠发达的地区又担负着相对发达地区更重的社会救助负担。若没有中央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难以独自承担救助责任。

从救助站的资金来源看,资金筹集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补充的机制,由于中央与地

方投入救助费用的比例没有权威性的划分,使得大部分救助站出现了资金紧张的情况,也使

得救助站资金被挪用、克扣等现象恶性循环。而没有物质与资金的保障,救助工作就很难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救助“缺钱”,这几乎成了当下一个普遍的现状,一个县级救助站,每年专项救助经费只有几万元,可光救助危重病人就需十几万,一个市级的救助站一年的经费只有区区几十万,而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和生活救助,更缺乏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社会救助法和慈善事业法的缺失。

社会救助法的缺失导致政府救助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约束,流浪者流出地地方政府没有压力对流浪者进行救助,而是让其放任自流。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各地的社会救助能力却无法满足求救需求。此外,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跟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中央和地方投入严重不足,且社会救助缺乏制度保障和责任规范,无法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慈善事业法的缺失导致对非公益性社会募捐行为缺乏监管,而乞讨行为属于流浪者为自己的需求进行的非公益性社会募捐行为的一种,没有慈善事业法的监管乞讨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职业乞讨,甚至欺诈。

三、新措施与政府的职责

(一)保障特殊弱势群体的人权。儿童不应乞讨,充分保障儿童人权,送回家庭并追究父母责任,严重者剥夺父母监护权;超过80岁高龄老人、患有重病、有攻击性行为的精神病或重传染病人不能乞讨,必须进入安置站进行安置和得到良好照顾,确保其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二)完善社会救助法,建立“流动低保制度”,充分保障流浪者的生存性救助权利。 有劳动能力的流浪者,如果愿意接受政府发展计划的流浪人员将被纳入低保制度,建立“流动低保制度”,充分保障公民获得生存救助权利。生存救助责任应在政府,并将政府救助作为救助乞讨者的主要手段。通过立法确定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充分保障社会救助资金。

首先,由中央划定一个低保最低线(现行低保制度没有规定这一条,这直接导致我国各地低保线水平都相当低),地方各地划定各自低保线必须通过低保审查制度确定高于该线。

然后,各地流浪者可以向原地政府申请原居住地的居民低保,所需低保资金全由流出地地方政府(市县级,即低保责任方)负责,所需相应行政等配套资金由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七三分(参考比例,具体制定由中央规定);中央负有对贫困省份与市县进行补助责任,以保障充足低保资金与其他救助资金。

在自愿的前提上,有劳动能力的流浪者进入“新救助站”居住和接受发展计划,重新就业脱贫;在自愿的前提上,三无流浪者(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收入来源)进入救助站安置,成为“五保户”。

(三)建立对流浪乞讨行为的管理制度与引导制度,消除欺诈性乞讨行为。

有劳动能力的流浪者,如果不愿接受政府发展计划的流浪者不可接受政府低保。接受了发展计划的流浪者可以选择不居住在救助站,而可以在政府发证支持下流浪乞讨。政府分发登记证和支持证:登记证只起登记作用,任何人可以登记成为流浪乞讨者,任何乞讨者必须拥有乞讨登记证持证乞讨,但须提供相关财产信息以获得不同级别支持证,以去除欺诈。

参考文献:

[1]孙学娟,李静怡.论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政府救助机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05).

[2]李迎生,吕朝华.矫枉过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证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7.(05).

[3]高月玲,杨安志。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J].社会福利.2008,(02).

[4]李学举.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J].求是.2004.(07).

[5]陈微.当代中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研究[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11

【四】:2014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教师收养流浪娃,救助站怎能失语?

2014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教师收养流浪娃,救助站怎能

失语?

在威宁县羊街镇,一名山村小学教师11年来收养了18个流浪儿,其中多数是孤儿。为了这些“孩子”,他倾其所有,甚至欠下3万多元的外债,但他从未向有关部门开口求助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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