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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科 时间:2016-10-24 11:33:4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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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地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www.fz173.com_山西省招投标网官网。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补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贯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 主要、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 标未成功的,可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www.fz173.com_山西省招投标网官网。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www.fz173.com_山西省招投标网官网。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方式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热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签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末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末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 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 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末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山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的

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0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工作情况总体是好的,绝大部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能够在指定媒介上规范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了潜在投标人的利益,进而保证了项目质量。但是,从对全省招标项目公告发布的检查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所载明事项不符合规定、先招标后发布公告、甚至发布虚假信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对项目招标的公平竞争和招标效果有很大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工作,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4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项目规模大小,不论项目审批部门,必须在我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二、鉴于我省已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网站,同时,为进一步扩大招标公告受众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我委研究决定,重新指定山西招投标网(hppt:∥)、《山西日报》、《发展导报》、《山西经济日报》为我省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晋计规划发[2001]677号)同时废止。

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山西招投标网(hppt:∥)发布招标公告,在山西招投标网发布的同时,招标公告还可在由我委指定的其他纸质媒介发布。为保证上述要求的落实,我委将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时请项目单位填报拟选择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对选择媒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招标方案。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公告发布事宜的,应当向相关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资质证书、招标方案核准文件等证明文件,保证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的,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合法资质并已在我委备案,对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已逾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各指定媒介不得为其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或数量;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以及其它相关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招标公告,所提供的内容不完整的,指定媒介不得予以发布。(附招标公告范本)

五、在山西招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的,均不收取费用;在指定报刊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也不得收取费用。

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在由我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我委责令改正,并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在发布招标公告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我委投诉或者举报。我委也将依法加大管理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附招标公告范本

《山西招投标网》招标公告范本

公告名称:╳ ╳ ╳项目招标公告

╳ ╳ ╳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机构)受╳ ╳ ╳单位(招标人)委托,对╳ ╳ ╳项目,组织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

批准文件:(批准单位、文件名、文号)

招标编号:╳ ╳招[2006]****号

资金来源:

施工(交货)地点:

工期(交货期)要求:

2、招标范围

3、报名及资格预审

3.1 资格要求

3.2 报名时需携带的相关资料

3.3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3.4 招标文件售价:元

3.5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

3.6 递交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3.7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注:3.3、3.4二项进行资格预审的不需载名;3.5、3.6、3.7三项不进行资格预审不需载明)

4、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6、凡是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者,请于年月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发布招标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三】: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入选山西省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1、网上报名:

进入《山西招投标网》评标专家专栏,按网上提示逐步操作,填报个人信息及专业信息,并按系统指定格式打印《山西省评标专家报名表》。

2、现场审核:

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在一个月内携带打印的《山西省评标专家报名表》、专业资格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证件复印件两份(合并复印于A4纸上)、近期免冠一寸红底照片三张、费用400元(含资料费、培训费等)到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进行现场审核,超过一个月未进行现场审核,网上填报资料将自动删除,需重新填报。

3、培训入库: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合格者颁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及上岗证。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

4、现场审核地点:

太原市: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太原市东后小河21号省发改委院内北楼五层);联系人:孙鹤平 联系电话:3119563 3083508(传真);

其他各市请与当地发改局联系。

5、培训时间:视报名人数确定时间、地点后短信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为合格者颁发山西省评标专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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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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