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联合年检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7-03-31 10:23: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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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联合销售协议书

2017年年度联合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方:十堰沃诺重汽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

为更好地开拓市场,满足用户需求,建立持久、稳定、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达到共赢的目的,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有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及产品价格:

若因原材料价格上浮或下浮,根据市场变化上调或下调价格,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调价协议。

二、供货、验收程序:

(一)乙方须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书面申请采购计划(每批次不低于1000只),以便甲方做好生产计划和产销协调。

(二)甲方按乙方采购计划,及时采取汽车整车直送或汽车货运物流等方式,

按质按量将乙方所需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收货时,按甲方提供的(发货单)核准货物型号及数量,在发货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收货日期,即日交甲方业务员或传真到甲方营销部。 (四)甲方所生产的系列产品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样品技术资料、工艺尺寸、材质要求加工生产。 三、货款支付约定

(一)在约定的经销期内,甲方授予乙方两万元的铺底资金。

(二)付款期限:出铺底资金外,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十日之内支付所欠甲方全部货款。

(三)付款方式:以现金、电汇或现金汇票为主,甲方原则上不接受承兑汇票。

(四)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无要货计划,必须第六个月内付清所欠甲方全部货款。

(五)在约定期间最后期限日到期前,乙方必须付清所有货款(包括铺底资金)。

四、退货约定

(一)所有退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确系甲方产品;

2、确定为产品自身质量原因;

3、必须经甲方人员(售后服务工程师或业务员)认可并签字。

(二)乙方对符合退货条件的甲方产品,在退货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人员,并按照要求填写《退货产品清单》一式二联,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将《退货产品清单》随退货产品、领货凭证一并发送至甲方。退货运输方式必须经甲方人

员同意,乙方擅自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锈蚀、损坏及报废的,乙方不能退货。

(四)对乙方不符合退货条件的退货,甲方有权退回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乙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手续的退货,甲方有权停发货物。 五、销售奖励约定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达到或超过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额并无欠款时,乙方可以按照实际回款额享受甲方让利折扣,让利折扣比例甲方统一政策或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期满后由甲方向乙方统一结算,并以缸套产品或直接折让方式支付。

2017联合年检。

(二)乙方若未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年销售回款额和未按协议规定付清货款,乙方不享受甲方的让利折扣。

(三)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销售甲方所有康明斯6CT缸套产品,达到万元,康明斯6CT高铜缸套下浮元/只、贝氏体缸套下浮元/只;达到万元,康明斯6CT高铜缸套下浮元/只、贝氏体缸套下浮元/只;达到万元,康明斯6CT高铜缸套下浮元/只、贝氏体缸套下浮元/只。

(四)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达万元以上,甲方给予乙方12000元广告费用。 六、其他约定2017联合年检。

(一)甲方所供的产品乙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及包装销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协议签订地为湖北省十堰市。

(三)年末结账日12月25日。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资格复印件。 (五)本协议书签署原件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定,盖合同章后生效。

(六)其他未约定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调解裁决。

甲方:十堰沃诺重汽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

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有效规范电信企业经营行为,全面了解电信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取得我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参检企业),均须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机构

我部负责对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颁证企业)进行年检。各通信管理局协助我部对在当地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各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具体工作由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组织实施。年检要求和日程安排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鼓励有条件的通信管理局推行“绿色通道”快速年检。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年检整体由我部负责,其各地分支机构需参加当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年检。

三、年检要求

(一)加强自查自纠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参检企业应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二)自主申请快速年检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绿色通道”快速年检申请:

1.无不良信用记录。连续三年内无受电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无年检不合格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无行政处罚记录等。

2.社会信誉良好。未发生重大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网络评价良好、无法律诉讼记录和群体性用户申告记录等。

3.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报送经营信息。

4.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网络信息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落实违法违规信息处置、网络信息安全实质性审查有关技术手段建设及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要求,2016年度未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三)按时准确报送材料

各参检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法规有关要求,通过综合管理系统真实准确报送年检材料: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由企业自主申请“绿色通道”快速年检。2017年2月15日前,各通信管理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将建议整改的部颁证企业名单报部。

2.2017年3月1日至31日,未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年检审核和未提出“绿色通道”快速年检申请的企业正常报送年检材料。

3.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在未推行“绿色通道”快速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参检企业正常报送年检材料。

(四)配合监督检查

在全面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我部及各通信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业务拨测、技术评测和实地抽查,对企业市场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相关参检企业应予以配合。

(五)限期完成整改

对未及时参加年检、提交虚假信息、前期监管要求未落实到位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不符合年检事项规定的,我部及相关通信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认定为年检经整改合格;未按要求改正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六)严格通信资源管理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做好自身参检工作的同时,应积极配合我部及各通信管理局开展年检工作,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严禁向年检不合格企业继续经营提供通信资源和接入服务。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通信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基础电信企业落实停止接入不合格企业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七)报送各地年检情况

各通信管理局在2017年5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的参检企业经营数据统计情况及年检工作总结报告报部。

四、年检结果公布及手续办理

(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经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参检企业的年检结果将通过相关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监督。

(二)年检“合格”和“经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结果公布30日内办理年检合格盖章手续。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年检承诺函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4.盖章委托函原件(加盖公司公章);2017联合年检。

5.盖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年检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010-82140090

信息发布网站:

http://

https://tsm.miit.gov.cn(综合管理系统)

http://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来源:

【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版

五部委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统一伤残等级鉴定规则和尺度(2017.1.1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执行分级。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 :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2017联合年检。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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