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讲稿

来源:百科 时间:2017-05-02 12:11:5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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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小学生法制教育课讲稿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座

----大堡子小学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叫赵立辉,是宣化县顾家营派出所的一名在职警官。今天,我应张校长的邀请很荣幸来到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法律及违法行为

同学们,大家通过听老师的讲课、看电视等形式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但你们是否想过每个人日常的一言一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谁有了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要讲的主题,即什么是法律?法律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很复杂的社会规范。我们今天不讨论法律的复杂性,只学习一些与大家日常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定。因此我们简化法律的定义,法律就是大家共同约定,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贯穿在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具体到我们小学生,《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等等都是管理我们学习生活的法律,如果那个同学不遵守而打架打伤了同学或损坏了公物要受到老师的批评或赔偿。

我们常常听到遵纪守法或违纪违法等词句,那么,什么是违纪违法呢?简单的说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如要求我们爱护学校财物,团结同学,不能去偷盗和损坏学校财

物,不能去乱骂和欺侮殴打同学。因此我们知道违纪违法是不好的行为,大家要远离违纪违法行为。但怎么才能远离违纪违法行为?首先要通过学习知道哪些行为是属于远离违纪违法行为,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基本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学习,逐步培养同学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学会辨别美丑、善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为你们将来成为合格的公民打好基础。

二、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是将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也是中华民族文明传承的生力军,学习法律知识是你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在我们办案当中经常遇到有的学生触犯了法律,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才后悔莫及。下面我就给位同学讲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我县某村小学学生张某某,男,13周岁,就读六年级,平日在学校不好好学习,仗着自己个头比别人高,经常在学校横行霸道,同学们对他总是避让三分。一次他在村里闲逛时,

觉的口淡,很想吃一点村门市部里买的那些垃圾食品类的小吃,可自己没钱,于是他便模仿起电影里黑社会收保护费的样子强行向一位二年级的学生马某索要钱,马某惧怕张某某打他,便给了张某某一元钱,张某某拿着这也一元钱去买小吃了。就这样,张某某想吃小吃时就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要,时间长了,张某某行为便引起同村不上学的小混混李某、王某的注意。李某、王某见张某某有着在学校当老大的天分,便热情邀请严某某跟着他们混,张某某想,“这下自己有了靠山,今后可以更加的耀武扬威了。”于是便答应了李某、王某,以后张某某在学校里更在趾高气扬,随意欺侮同学们。每天一放学就到去找李某、王某玩,渐渐的也学会了抽烟、喝酒,逃课等恶习。有一次,李某、王某问张某某:“最近手头困难想去县城偷点东西卖钱花敢不敢去”?张某某认为李某、王某平日里很照顾自己够义气,是铁哥儿们,自己去了不偷东西,顶多去看看,而且能吃到好吃的,就答应一块去。李某、王某领着张某某去县城,看上了一家手机店摆放在柜台里的手机,当晚由张某某在店外把风,李某、王某破门入室从那儿偷了价值8000元的手机,第二天以700元的价格买给了一过路人,三人将700元钱用来买烟、喝酒、很快挥霍一空。但警察也很快侦破了此案,来到学校将张某某带去派出所调查,经审讯,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交代,却丝毫不知自己的行为的严重到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构成盗窃罪,还认为自己站在门外没进去,没偷店里的手机,仅仅跟着李某、王某去玩了一趟,吃了些

他们买来的东西。后来李某、王某经审判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某某因未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被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处理。张某某在此案中构成了共同犯罪,虽然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被判刑,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次偷盗行为会或多或少影响到他今后工作和生活,而且仅仅吃了点,而他爸爸给手机店赔偿了2600多元,妈妈因此事羞于见人生了一场大病好久不能劳动。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不懂法律而造成的犯罪行为,是张某某好吃以及所谓的哥儿们思想害了他。

案例二:我省某县中学初三学生周某某、男、16周岁,父母都做建村生意,家庭条件较好,但从小学三年级就开始偷出家里的香烟背着老师和家长抽,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因没烟抽就叫上同学索某去学校小买部买烟,但那个小买部老汉看到是两学生,就没给买,周某某恼羞成怒,乘别人不注意时抬起半块砖块拍向了小买部老汉的后脑勺,将其打晕后从柜台拿走了一条烟。索某看到周某某如此买烟,吓坏了,也感觉到这样做是违法的,留下来把倒地的老汉扶起来清洗和包扎伤口,并帮助老汉报了案,周某某因抢劫50多元一条的烟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同学索某既没有与周某某事前协商,也没有参与共同抢烟之事,虽然同在现场,但索某不构成犯罪,还因帮助老汉包扎伤口受到了学校的表扬和老汉一家人的感谢。

从上述两个真实案件中我们就会发现,学法、懂法和不学法、不懂法的区别是很大的,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有必要,相同的场

景,第一案例中张某某构成了犯罪,第二案例中索某却不构成犯罪。所以同学们在学习法律之后更要理解和弄懂法律,一定要避免第一案例中张某某这样的悲剧继续发生。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绑架、敲诈、殴打、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

在这里,再给同学们讲一个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陈某,男,15周岁,某中学在校初三学生,从小就特别贪玩,不思学习,经常逃课,还有吸烟等恶习。初一时经常因打架斗殴被学校严厉批评,上初三时常常对同学大打出手,同学们很怕他,他也认为自己老子天下第一,天不怕地不怕。在2005年9月,陈某在学校与同学汪某为争用自来水龙头而发生争执,陈某对汪某进行殴打,导致其鼻子出血,受到了老师批评,但陈某不注意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经常发生欺侮学生之事。于2006年3月20日,在网吧与丁某因抢电脑上网而发生口角,遂大打出手,当天下午,因为陈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纠结十余名同学找丁某寻仇,下午

【篇二】: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正值花季,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尊重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些现象我们学校也曾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不摸,小到别人的一根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偷饭盒,偷老师的MP3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的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可能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

这里有两个青少年犯罪案例,讲给给大家听听,我们能从中得到一些警示。

第一个犯罪样本 小文(化名)出生于1994年5月,罪名:抢劫、杀人。消瘦的身材、清秀的面容、温婉的谈吐——看上去斯斯文文的小文,让人无法把他和去年震惊全市的“7·14”出租车司机被杀案联系在一起。但正是他,在与同案犯李某相识仅五天后,联手炮制了这起惊天命案! 小文从没见过亲生母亲,他只记得自己从小就被寄养在保姆家,8岁时才被接到爸爸身边生活。爸爸在栾川开矿,平时很忙,根本没时间管他。后来,家里不知何时多了一个“妈”,跟他

“不”亲,两人经常争吵。2009年读完初一后的暑假,成绩排在全班前10名的小文自动辍学,开始在栾川打工,因为他“不想跟他们生活”,“打工的话可以住在店里”。半年后,他来到洛阳打零工,一个人租房住。去年7月9日,小文在网吧上网时认识了大他两岁多的李某,说不清为什么,他觉得自己和这个同样打零工、手头紧的“大哥”就是“脾气相投,说得来话,是一路人”。以至于在相识几天后,当李某请他帮忙拦路抢劫弄点钱花的时候,他竟然不假思索地同意了。去年7月13日下午,两人一起到商店买了两把西瓜刀。当晚,他们先在牡丹广场转悠了几个小时,没有找到合适的路人下手。后来,李某提出抢劫出租车司机,小文没同意。但到了次日凌晨4时许,他还是跟着李某一起坐上了一辆出租车。车行至青岛南路防洪渠附近时,李某将水果刀架到了的哥脖子上„„.那一瞬间,小文听到了自己“咚咚”的心跳声,他明白,自己也没有退路了!小文也拿出西瓜刀威胁的哥,还用手扳对方的胳膊。看到的哥在李某的屠刀下挣扎时,小文曾经心软过,说:“算了吧”,但李某喘着粗气告诉他:“这时放过了他,不是他死就是我们死!”一听这话,小文再没松过手„„两人将的哥杀害后,搜出一部手机和60多元现金,弃车而逃。“我很后悔,对不起被害人和他们一家人。”回想起作案时的场景,小文至今不敢相信“那竟是自己干的事”。 “ 要是父亲从小就好好管教我„„我现在应该还在学校读书。”小文说,“我现在特别想看书,啥书都行。” “我会在里面好好学做人、学技能,不会自甘堕落的”小文说。但他是否真的知道:如此漫长的刑期,对青春之年的他究竟意味着什么?

如果说小文的犯罪是源于父母离异.家庭破裂,缺少亲情,缺少家教,那么第二个犯罪样本小斌(化名)可不是这样的。

◆第二个犯罪样本 小斌1994年6月出生,罪名:抢劫 。小斌的家庭是完整和幸福的,在爸爸的影响下,他从小喜欢读书和听轻音乐——可惜,他后来结交了一帮迷途不知返的朋友。 小斌说话很流畅,思维也很缜密,时不时还能蹦出一个“大道理”。也许正是因为这些,同伴们才一个劲儿推举他来做“大哥”。不过他将此“重任”让给了伙伴里年龄最大的小伟(化名),自己当了“老二”。到2010年10月,他们的队伍已经扩大为7人,名曰“七人帮”或:“七人小组”:一个18岁、两个17岁、两个16岁、两个15岁。 这是一个什么组织?小斌自己也说不清,但所有成员一起吃喝玩乐,花销用度都有“集体资金”。等到“集体资金”快用完了,他们就开始谋划下一次行动。2010年10月底至12月初,他们一共实施了6次抢劫。第一次、第二次抢的是烟酒店,第三次是钱包,第四次、第五次抢钱的同时还伤了人。2010年12月3日凌晨,他们中的5人在定鼎南路附近抢了一名青年的6元钱,被警方抓了个现行。

由此可见,与以往未成年犯罪相比,当前的“90后”犯罪呈现鲜明的新特征:

一是低龄化。涧西检察院近年办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犯罪多集中在15至17岁年龄段,年龄最小的刚满14岁。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绝大多数都是在小学或初一、初二就辍学,大部分人不懂法或很少懂法,是典型的法盲。二是网络化。网络和网吧成为“90

后”犯罪的空间和手段。一些未成年人利用QQ群结成帮派、聚集犯罪。网吧则几乎成为“90后”犯罪团伙的聚集地和犯罪行为的高发地,许多“90后”犯罪团伙成员人都在网吧内结识。三是团伙化。近几年来,洛阳“90后”犯罪团伙作案的比例持续高达86%以上。其类别有二:一类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单凭自己的力量难于达到,从而主动拉帮结伙,纠集他人共同犯罪;另类是因与同案犯是伙伴,在同案人提起犯意后,害怕因拒绝参与被孤立或排斥,有的甚至担心被误认为是告密者,而盲目、被动地随从犯罪。四是暴力化。“90后”犯罪仍以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侵犯财产犯罪为主,但更多地出现了强奸、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其暴力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加了很多。

那么,我们青少年怎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违法犯罪呢?

首先我们要认清自己的角色,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你的身份是学生,家长不需要你挣钱来养家创业。你的吃喝穿用日常消费也不需要你去拼搏争取。小小年纪的你,能干些什么?你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只有努力学习,取得好的成绩来报答爱你的父母、老师。今天的学生已体会不到“头悬梁、锥刺股”的良苦用心,想象不到“凿壁偷光、囊萤映雪”的艰难艰辛。对你说要珍惜今天的大好时光,你可能认为是句笑话、废话。可是你想想,上幼儿园的时候,你每天至少也学一个字吧,读了无数遍,写满好几张,或者是学会了首儿歌、游戏,到家长面前去炫耀,这就是一天的收获。上小学时,你的语文、数学每次考试也都在90分以上吧,这就是功劳;到了初中,你的个头越长

越高,年龄越长越大,成绩却在渐渐缩小,与身高年龄成了反比,二三十分、十几分,甚至个位数,赫然醒目地写满你的试卷。对此,你不脸红,因为你习以为常;也不自责,因为你从没扪心自问过。这能否对得起一天的三顿饭?难道你甘心就这样庸庸碌碌地打发着这美好的时光?常言说“人闲生是非”。你无心听讲,扰乱课堂秩序,不做作业,沉迷网络游戏,下学不回家,聚众打架,惹是生非,敲砸勒索、违法乱纪。已误入歧途的同学们啊,醒醒吧!把闲散的心情务到学习上来吧!这样才能对得起一日三餐,对得起日夜操劳的父母,对得起循循善诱的老师,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老大徒伤悲”是徒劳的,“白首方悔读书迟”也是无用的,醒醒吧!同学们,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做起,努力学习,奋起拼搏,不悔人生。

【篇三】:小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借庄联小小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

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所以我们的党和国家非常的关心你们的建康成长。为保障你们将来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此,我们的国家于1991年9月4日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你们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现了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的关爱。然而,这部法律实施至今,现在仍然有不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因为工作关系,我们曾经接触、目睹过许多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以及因触犯法律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在他们当中有的是因为对法律的漠视而误入歧途,有的是因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而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还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无动于衷、束手无策。所以,让你们掌握一些法律的基本常识,对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你们知道了什么是违法行为,你们就有可能不再触犯法律、不再误入歧途断送美好前程。如果你们知道了自己有什么权益,那么,当你们的合权益受到侵犯时就有可能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正因为如此,我希望同学们不但今天要认真的学习,而且平时也要多接触、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

下面,我就向同学们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法律中同学们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以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常识,并对你们提出一些要求。

一、 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有什么特性?权利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以,在座的同学们,你们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我们与成年人在权利方面有什么不同吗?其实“人生而平等”我们不论男女,从出生时起就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就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在基本权利方面,我们与成年人是平等的。(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权利,比如说婚姻权、生育权等你们是没有的,必须成年以后才能享有)虽然,你们的权利与成年人平等,但是,你们的权利又有一些特性:因为你们年龄小,心理和生理都不十分成熟,对有些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认识不到,所以,这些权利虽然属于你们,但你们暂时还不能行使,而需要由你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你们的父母或其他成年的家长)代为行使。对于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就有明确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或者母亲及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所以,对于小学一、二、三年级和部分四年级的小同学,你们可千万别以为自己已经是小学生了,就什么事都想去做。因为这个时候,你们虽有权利,但法律规定你们不能行使权利。当然,对于你们在年龄和智力上能够理解的行为或者是一些纯获利的行为他们还是可以进行的,比如:购买简单的文具、接受奖励和赠与等。其次,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们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有些活动他们也无权进行,比如: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机动车辆的合同、自己开办公司等。我记得在前段时间,我曾看到这样一篇报道,说某省某市有三名未成年的初中生,异想天开地背着家长结伴跑到南方,想开一家小公司。先别说他们的本事有多大,单凭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点,工商机关就不可能

给他们办理营业执照。所以,对于在座的同学们特别是10周岁以上的同学来讲,请你们一定要注意,千万别什么事情都去干,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你们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有限制的。即使你做了,法律上也是不认可的,是无效的行为。

二、你们享有哪些基本的民事权利呢?

(一)你们有被抚养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不幸失去父母的孩子,或者父母因经济困难、身体有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未成年人怎么办哪?我国《婚姻法》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哥哥、姐姐如果有抚养能力的就应该抚养自己的弟弟、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健康状况良好、并且有经济能力抚养自己的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也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再如果这些亲属都没有能力或者说都不在了,该怎么办呢?请同学们一定要记住,这时候还有党和我们的国家,你们可以找到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和政府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帮助你们。同学们一定都知道在今年的5月12日我国的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级的大地震,在这次自然灾害中有很多的小朋友都失去了所有的亲人成为孤儿,这个时候就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承担了对未成人的保护义务的。再有,对于被抚养的权利我举一个例:如经常有父母当孩子惹他们生气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说:再不听话,我就不要你了。当然,同学们就应该知道了,父母的话只能是气话。但是,如果他们真的那么做了呢?我可以告诉你们,这时父母就违法了。同样,也有的孩子不满父母的严厉管教,扬言要同父母断绝关系,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也同样是行不通的。因为,除了依法定程序,子女被他人收养外,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说,如果有父母亲不抚养自己的子女的话,那么他们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 护。

(二)你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你们的这一权利,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年满6周岁的孩子,不分性别、民族和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经济比较落后和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让年满入学年龄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可以让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所以,如果有的家长因经济条件不好,或者孩子的成绩差而不让孩子继续读书,那么,未成年人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曾经,我就代理过很多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人一方的父母因经济困难,而对方不肯支付教育费导致未成年人辍学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对方父母都是被判承担教育费的。所对于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权利,要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你们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应的规定。你们作为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法律同样保护你们的隐私。如:个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及其他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被他人收养的事实、身体的某些疾病等都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包括父母、老师都不可以随意拆看、毁弃、隐匿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不可以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如果你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同样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

四)你们拥有生命权、健康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学们你们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你们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是你们的父母也不得以教育的名义随意打骂、甚至打伤、打死自己的孩子,老师也不能随意体罚未成年学生。如果你们的人身、生命和健康受到侵犯,不管父母和老师的出发点如何都是违法的,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当然,如果是父母和老师偶尔的轻微的进行必要的教育性的惩罚(我所指的是惩罚而不是体罚)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例如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罚站或者是进行劳动等,在不影响你们身体健康、不有损你们人格尊严的情况下是不构成违法的。所以你们也不要小题大做,说是对未成合法权利的侵犯而要进行维权。我记得在你们这么大的时候,我就曾经因迟到、完不成作业被老师罚过站、打扫过卫生等等。

(五)你们有接受馈赠的权利。

比如说:逢年过节,长辈送给你们的压岁钱,就属于赠与的性质,这部分钱是属于你们个人的财产,父母只能代管,不能随意处分。因为,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是不会对你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你们本人而不是给你们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是你们的个人财产。父母或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物收归自己所有,赠与人或其他人也不能要求你们返还赠送的财物。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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