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保异地报销

来源:百科 时间:2017-05-03 11:22:4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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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异地农合医保报销手续

去外地住院,需要老家的当地医院出具转到外地XX医院的转院手续(证明本地治不了,需要去外地XX医院治疗);或者有其他必须去外地住院原因(工作、串亲、外嫁等);外地急诊的,住院三天内向老家当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登记(各地政策不一样)。

报销时需要回河北***老家参加农合的地方报销,别的地方你没交农合,不给你报销。

报销时大概需要的手续有:

1、住院病志复印件(有的地区只需要“出院小结”)

2、费用总清单

3、住院收据(原件)

4、诊断书

5、身份证、户口本

6、合作医疗证(或医疗卡)

7、转院手续或证明

【篇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河北医保异地报销。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河北医保异地报销。

第六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河北医保异地报销。

(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

(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

发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

(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八)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河北医保异地报销。

(三)负责职工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党政机关、原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原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原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原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用财政拨款以外的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企业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均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于当年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按照年度预算划拨。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单位每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适当提前15日至20日,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无接收或无继续经营者,按用人单位破产的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要为

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 按本细则正式实施时间计算,职工参保年限男满30年60岁、女满25年55岁(工人女满20年50岁)办理退休手续的,方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年限不足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本细则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河北医保异地报销。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单位缴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职

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在职转退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及个人负担比例。

【篇三】:2017年河北省医保新政解读

2017年河北省医疗保险政策变动的通知

一、门诊

无慢性病人员:

职工个人在其门诊定点医院自付400元后(划社保卡中的钱或现金。如选择交现金的话,交现金的同时记得划一下社保卡),个人账户负担20%,医保负担80%;个人账户没有余额的,个人现金负担30%,医保负担70%,医保年度支付限额暂定2000元。药房拿药不享受优惠待遇,将可能导致自付比例的提高(以上所指的各项负担比例一律指医保范围内的用药、检查、治疗等)。

有慢性病人员:

职工个人在其门诊定点医院划社保卡拿药(无门槛费),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个人账户负担10%,医保负担90%;个人账户无余额的,个人负担20%,医保负担80%,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为已所认定的慢性病限额为最终限额。药房拿药不享受优惠待遇,将可能导致自付比例的提高(以上所指的各项负担比例一律指医保范围内的用药、检查、治疗等)。

二、住院

参保人员在省医保联网医院(能压卡住院的医院)住院,起付线不分在职退休或有无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390元,三级医院480元。起付标准自第二次住院起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报销比例:不分医院等级,在职人员个人负担7%,报销9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报销95%(以上所指的各项负担、报销比例一律指医保范围内的用药、检查、治疗等)。

三、转外就医

必须事先到省医保中心备案审批。

望看到通知的人员互相转告,谢谢!

医中心医 2017.1.20

举例说明:(无慢性病的人员)

例一:已年初个人社保卡注入3000元为例,需在门诊定点医院买400元药物(切记划社保卡),然后再买2500元药物时,只需要再刷社保卡上500元即可。医保统筹基金按照20%:80%配比支付剩余的2000元,总共买了2900元药物。此时社保卡中还剩2100元,还可以买2100元的药物。

例二:已年初个人社保卡注入800元为例,需在门诊定点医院买400元药物(切记划社保卡),然后再买2000元药物时,只需要再刷社保卡上400元即可。医保统筹基金按照20%:80%配比支付剩余的1600元,总共买了2400元药物。此时卡上没有钱了,但是当再买571元药物时,只需要支付171元即可,因为医保统筹基金按照30%:70%支付了剩余的400元。

也就是说刷了社保卡内800元,同时支付了171元现金,前后总共购买了2971元的药物。 举例说明:(有慢性病的人员,指已经在省医保中心申报成功的慢性病人员)

例一:已年初个人社保卡注入3000元为例,在门诊定点医院购买10000元药物时,只需刷社保卡支付1000元,其余900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10%:90%配比支付。此时社保卡上还剩余2000元,此时仍可继续购买2000元的药物(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为已所认定的慢性病限额为最终限额)。

例二:已年初个人社保卡注入800元为例,在门诊定点医院刷社保卡中的800元实际可以购买到8000元药物,其中720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10%:90%配比支付。此时社保卡内已没有钱,但再购买2250元药物时,只需要支付450元现金,其余180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20%:80%支付,前后总共使用社保卡内金额800元及现金450元。共购买药物价格为10250元(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为已所认定的慢性病限额为最终限额)。

2017年七方面人员门诊待遇:

本人在其门诊定点医院就医,账户有余额的,个人账户负担10%,医保负担90%;个人账户无余额或者个人账户虽有余额,但统筹基金支付已达到3万元的,个人支付4%,医保支付96%;七方面人员患有重症门诊慢性病的,统筹基金支付超出3万元限额的,随时向医保局申请备案。

七方面人员(举例说明用法):

已年初社保卡注入5500元为例,在门诊定点医院买33300元药物,只需要刷社保卡支付约3300元,剩余3000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10%:90%支付。此时卡上还剩2200元,该金额可用于购买55000元的药物,其中5280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4%:96%支付,前后共计购买药物88300元。医保统筹基金没有年度支付限额,在统筹基金支付超出30000元或卡里没有余额之后全部按照统筹基金4%:96%配比支付。

【篇四】: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2号

第一章 总 则

河北医保异地报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由省医保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 实 施 范 围

第五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第九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人员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十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部门按预算进度拨付给省医保管理中心;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年初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个人帐户的一次性补助。不满足35周岁的注入50元;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注入200元;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注入45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注入550元;70周岁及其以上的注入700元。

第十二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5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的比例的基础上,起

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提高报销比例12个百分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35000元以上至200000元部分的补助(新调整政策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调整后的35000元至155000元调整为35000元至200000元)。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后,医疗补助基金负担大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50%。155000元至200000元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负担,个人负担比例为10%。

第十四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患37种慢性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个人帐户用完后,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在职人员超过500元后,由医疗补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超过300元后,由医疗补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十五条 门诊37种慢性病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帮助解决。每月由用人单位凭病人的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医疗费收据、37种慢性病门诊证等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的配套办法,均适用于对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就医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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