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造师初始注册公告

来源:百科 时间:2017-05-09 09:25:3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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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四川省建造师初始注册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建设部令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部颁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申请表才视为有效);

(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增项专业的还需提供第二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书);四川建造师初始注册公告。

注:外省证书需由考试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

(六)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国有未改制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七)工程项目任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川建造师初始注册公告。

(八)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在四川省建设厅网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并按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由申请人或受聘执业单位持申请材料,在四川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申请,法律法规规定须市州县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等有关条件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联系方式

四川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电话:028-85453202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电话:028-85554093

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电话:028-85568185

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与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科电话:028-85457515

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培训中心四川建造师初始注册公告。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篇二】:四川建造师初始注册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建造师初始注册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文件来源: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0-12-29

根据住建部和住建厅关于建造师注册的实施文件,现将企业在填报建造师初始注册网上资料和提交书面材料时所应注意的具体要求明示如下:

1. 首先企业通过其企业资质卡进入“四川省建造师网”,在网上填报注册信息后上报,并打印出带条形码的“企业汇总表”(注:一级汇总表无条形码)和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竖立打印成完整一页)。

2. 新办企业,须先到草市街省市政务中心办理并领取“资质备案卡”,通过此卡才能在网上填报。

3. 新办企业、无企业资质证书号的企业,在提交注册资料时另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

4. 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签名”的横线上方必须有持证人本人的签名,无本人签名的不受理。并将该证书编号页和内页,上下复印到一张A4的纸上。

5. 带条码的个人申请表中“签发日期”为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期”显示的日期,而不是证书上的“批准日期”。

6. 带条码的个人申请表中“聘用企业意见”处的“聘用合同期”的填写内容依据聘用单位与申请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聘用期限填写,并保证完全一致。

7. 工程业绩必须填写,数量不限,只要是申请人参与过的项目一个也可;规模不限,填写内容应依据施工合同中所列示的“合同金额”、“面积”、“长度”等填写,若其填写内容在施工合同中不能找到,视为不合格,退回重新填报。

8. 企业在网上填报的建造师注册信息应以其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施工合同为依据填写,并保证网上填报内容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9. 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必须保证清晰、干净,无污损,统一采用A4复印纸复印。劳动合同的复印件须保证单位公章明确、清晰,聘用期限无涂改,若有涂改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字要完整、清楚,无改动。

10.建筑、机电、市政、矿业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个人申请表2份,附件材料1份;二级建造师相应减少一份,个人申请表1份,附件材料2份;

11. 公路、铁路、水利、民航、港航、通信与广电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个人申请表3份,附件材料2份;二级建造师相应减少一份,申请表2份,附件材料2份。

12.一级建造师只提供工程业绩原件,不需复印件;二级建造师须提供工程业绩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只要合同协议书部分,专用、通用条款、保密协议等不需复印。

本窗口只接收省直属和中央在蓉单位的建造师注册书面材料。 网上操作不清,请咨询:85533312,地址:人南四段住建厅806室。

【篇三】:建造师初始注册

材料编号:

湖北省建造师

申 请 人 姓 名:

注 册 级 别:四川建造师初始注册公告。

注 册 专 业:

企业注册地(简称):

申报日期: 200 年 月 日

【篇四】:关于2015年第十六批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核,高阳等48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条件(附件1),宣蔚等1名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条件(附件2)。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5 年9月21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名单上的人员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向全国建造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举报或反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31)。举报及反映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

附件:1.高阳等48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条件人员名单

2.宣蔚等1名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条件人员名单

全国建造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9月8日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shenghuo71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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