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政策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8-07-08 0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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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政策篇(1):2016浙江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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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遗属补助政策篇(2):黑龙江大庆市2016年关于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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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2016年关于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中:“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4号)文件中:“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43元/人月。”根据通知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543元/人月。
  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543元/人月,对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6号)规定比例提高,已审批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再重新审批,以后新增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4号)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遗属补助政策篇(3):2016年天津市医疗救助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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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市医疗救助标准政策
  医疗救助标准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比例6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80%。对于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 2 万元(含)以上的,再次进行救助,救助报销比例为 50 % ,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每半年救助一次。
  与居民医保相关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按照民政有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8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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