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学院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8-07-08 0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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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学院篇一:四川省专科学校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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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排名
学校名称
地区
全国排名
1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22
2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58
3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
160
4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168
5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
171
6
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
四川
226
7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
四川
230
8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235
9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275
10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291
11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305
12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349
13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404
14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458
15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473
16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475
17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522
18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533
19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573
20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四川
574
21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602
22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604
23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
四川
611
24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614
25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621
26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
634
27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638
28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654
29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四川
678
29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四川
678
31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四川
709
32
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
四川
716
33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752
34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四川
763
35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四川
778
36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
四川
824
37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
四川
836
38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
856
39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901
40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920
41
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
四川
948
42
巴中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973
43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
1015
44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四川
1054
45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
1076
46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四川
1083
47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
1090
48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1096
49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1115
49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四川
1115
51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四川
1118
52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四川
1139
53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四川
1156
54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1162
55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四川
1164

四川职业学院篇二:2016年四川高考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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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我省决定进一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范围和规模。为做好我省2016年高职单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高职单招工作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院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规范、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地实施好高职单招工作。高职单招是积极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院校要积极进行改革探索,进一步推进“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逐年增加考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的专业类别。考试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招生院校负责,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
各院校应认真制订本校2016年度单独招生章程,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报考条件、文化测试科目、技能考核或面试办法、录取规则、专业计划调整原则、咨询方式、收费标准、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规定要合法、准确、规范、清晰。招生章程须报经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宣传须客观、准确,严禁虚假、不实宣传。
各地要加强宣传,大力配合,及时将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的相关政策、信息传达本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参考。
二、招生院校及计划。经批准,2016年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等47所高职院校(名单见附件1)将在我省开展单独招生工作,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省内高职院校(名单见附件2)进行招收藏区“9+3”应届毕业生单独招生工作。
今年首次进行单独招生院校的单招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以2015年下达的原始计划为基准,下同)的20%以内,单独招生考试专业不超过6个。其它院校招生计划数可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的30%至50%。各院校应通过单独招生,加大提高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比例。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院校今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若单独招生计划未完成,可转入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时执行。
三、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6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
四、考试。各院校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要求,加强对单招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高职单招工作机构,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教务、招生、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门领导小组,统筹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过程严密、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确保考试工作各环节的安全和顺利推进。
各院校应遵循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考试,认真制定单招工作方案、命题方案和组考方案,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单独招生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录取等各环节工作,尤其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试题保密、考务管理和录取工作。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坚决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确保考试工作安全、平稳、顺利实施。
考试时间全省统一为3月26日。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由文化考试和综合测试两部分组成。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时间为3月26日9:00-11:30,试题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各院校可自主确定文化考试中的科目权重组合及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考试结束,学校自行组织阅卷工作。
综合测试由学校自主命题,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实行技能考试的专业都应参照《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有关专业类别职业技能考试大纲》要求进行技能考试,其他专业也应尽量实行职业技能考试方式,并逐步加大技能评价的比重,探索科学的职业技能评价办法。
五、录取。招生院校根据本校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高职单招拟录取考生名单要在院校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将拟录取名单于4月13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者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可向相关的高职院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面试录取。所有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均须在所报学校高职单招报名截止前向学校提交《四川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见附件3)。

六、严格管理。高职单招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关于“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要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本校制定的单独招生方案、报名考生资格合格名单、考试成绩、各专业录取分数线、拟录取考生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单招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和院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2016年在川单独招生高等职业院校名单
2. 2016年藏区“9+3”应届毕业生单独招生高等职业院校名单
3. 四川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点击下载)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1:
2016年在川单独招生高等职业院校名单
(共 47 所)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成都艺术职业学院、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长江职业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和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附件2:
2016年藏区“9+3”应届毕业生 单独招生高等职业院校名单
(共 12所)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和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附件3. 四川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点击下载)

四川职业学院篇三: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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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第四条 教育部编学校代码:1438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荔城大道500号,邮政编646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九条 学制:三年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合江忠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按规定进行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四川三河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我院将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上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所属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按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文科类、理科类、对口高职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实施录取。  第二十条 依据招生计划规模,平行志愿录取时学院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顺序志愿录取时为120%以内并根据考生投档成绩、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四川三河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对认可生源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照顾加分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各专业招生录取不设置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按四川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有关标准收取。  第八章 退费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按学年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自愿放弃就读的,其退费办法为:申请退费的时间,超过了整学年期限时间一半以上者,不予退费;申请退费的时间,在整学年期限时间半期以内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扣除在读月份的金额后,退所缴学费、住宿费未发生月份的金额。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在新学期开始前,学生需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内)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向学院出具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定的助学贷款协议书,这些材料经学院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学院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每学年评定一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上述各类奖项具体评选办法参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勤工俭学:学院通过与企业合作和学院预留岗位两种形式开展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参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四条 学费缓交:对成绩表现优异,家庭条件困难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可酌情考虑缓一学期缴纳。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除按时申请缓交学费以外,特殊学生还可免除其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奖学金  (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生/年;  二等奖学金为600元/生/年;  三等奖学金为400元/生/年;  (二)学院另设特殊困难补助金和勤工助学等,帮助困难学生。  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  第三十六条 推荐就业原则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优生优荐”的推荐就业原则。  (一)合格者推荐,优者先推荐,不合格者不推荐(用人单位特招者除外)。学校优先推荐社会实践和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成绩优异、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已获得技能合格证的毕业生。  (二)综合条件差、个人期望值高、经学校两次推荐均未成功的毕业生须降低择业标准,配合学校再推荐就业。不配合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三)为了严肃推荐纪律,树立学校的良好信誉和向用人单位负责,因违法学校各类规则制度,受到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推荐。  (四)违反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学校不予推荐。  第三十七条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促进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不断涌现,吸引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设立"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支持经费,作为支持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造就创新人才的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生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扶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转让或孵化,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表彰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二)创新创业俱乐部下设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资源整合、技术支持、工商、税务、通讯网络、后勤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三)学生在创业孵化中所取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经学校创新创业俱乐部批准的由学生举办的企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以技术入股举办企业的,技术股份中学生所占的股份可以以学生个人的名义(即自然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五)学校设立创业教育学分,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六)在校生为了避免中断课程学习,尽量优先满足二年级、三年级的学生,一年级学生中个别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申报。学校对学生从事科技开发、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及转化等活动予以鼓励,并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政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邬正福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830-8889177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0-8889199,0830-8889177  传 真:0830-8889199  学院网址:www.scshpc.com  招生信息网址: www.scshpc.com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三河职业学院院务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授权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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