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新政策

来源:百科 时间:2018-07-09 18:00: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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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新政策篇一:2017年执业医师注册政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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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目前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原卫生部出台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不过,这份早已“过时”的法规将会有所变化。2016年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就最新制定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12月2日结束)。同时正式废除1999年版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根据意见稿,医师执业注册将有哪些变化呢?一、意见稿新增两个注册条件对于不能注册的情形,除了原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刑事处罚不满2年,吊销执业证书不满2年、传染病、精神病、身体残疾以及重新注册考核不合格等条件外,意见稿新增两个条件: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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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执业地点体现多点执业原暂行办法对于执业地点,仅列明“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并未明确依据何种规定,意见稿提出“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一直被视作深化医改的一项重大举措,但实际上在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较少,一些医疗机构出于各种原因很难接受本机构医师在外院多点执业,“需要第一执业点的书面同意”的政策限制影响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推广。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使执业医师同时注册多家医院成为现实,或助推医师多点执业!三、注册材料及注册申请时限简化原暂行办法执业注册要求提供:申请审核表、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两张、《医师资格证书》、制定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身份证明、拟聘用证明以及省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意见稿简化了部分材料,仅要求申请审核表、近6个月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聘用证明以及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对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的,原暂行办法要求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机构的3~6个月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意见稿则明确要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该条例同样适用于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具有上述不予注册条件的医师。对于注册申请时限,原暂行办法规定为30天,意见稿则要求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合格即发放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则出具书面通知。四、执业证书保管对于执业证书损坏和遗失的,原暂行办法要求前者将损坏的证书交回发证部门,后者要求15天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意见稿废止了该项规定,仅要求当事人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即可。五、证书注销新增三项内容原暂行办法规定具有下列8项情形的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意见稿保留上述1、2、3、5、6、7、8,新增以下三项:1.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2.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3.本人主动申请的。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学教育|网整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六)申请重新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七)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九条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第十条 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十一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后);(二)近6个月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医师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聘用的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跨执业地点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新增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机构。第四章 注册变更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变更执业地点。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基本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予以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及其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执业药师新政策篇二:新版《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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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最新消息,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再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稿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对比修订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从共6章31条增加至7章44条。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中,“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被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
  总得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与原《规范》相比,主要变化有两点:
  一:优化药物治疗管理,升级执业药师专业服务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药物治疗管理”成为区别于往年的重点条例所在。“药物治疗管理”指的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更是用了十二条规定详细阐明了药物治疗管理的内容。其中包括:采集患者个体信息,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
  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等。
  二:突出不良反应监测,明确执业药师职责
  在原《规范》里面,“不良反应监测”只是以单条条例出现,而在征求意见稿里面,则用了一个章节阐述其具体内容。在“不良反应监测”这一章节中,明确了执业药师职责,保障了患者的相关权益。
  征求意见稿称,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另外,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以下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有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禁忌、儿童禁忌、老年人禁忌等;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应当依据处方内容正确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调剂时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音似、包装外形相似及同品多规格的药品等;
(六)调配好的药品应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应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五条 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六条 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指导。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向家属或看护人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特殊要求(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用前振摇、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的用药,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处方调剂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八条 用药咨询指执业药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和公众进行的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与宣传。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及公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及公众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物和疾病的知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通常情况下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 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 耐心探询患者咨询的问题,采取开放式和闭合式相结合的提问方式,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 为使患者能正确理解,尽量使用描述性语言;
(四) 可采用面对面或电话沟通与书面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五) 尽可能为患者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尤其是:
1.首次使用该药的患者;
2.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物的患者;
3.用药依从性差的患者。
(六)对以下特殊人群需要进行特别关注:
1. 年老且记忆力下降的患者;
2.儿童;
3.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4.用药后曾出现过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5.肝肾功能异常的患者;
6.用药后疗效不明显的患者;
7.精神疾病患者;
8.特殊环境工作的患者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
第二十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情况;
(二)询问近期用药情况;
(三)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四)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用药的五项原则: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你的建议;
(四)肯定患者及家属用药的正确行为;
(五)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药物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第二十三条 药物治疗管理过程包含采集患者的个体信息;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与患者一起确定治疗目标,制订干预措施,并执行用药行动计划;对制订的治疗目标进行随访和进一步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药物治疗达到最佳效果。整个管理过程是一个循环的闭合过程。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患者相关信息的采集。执业药师采集的患者信息包括:患者个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与诊断、用药体验、疾病史、过敏史、药物治疗方案等。应为新患者建立药历。所有的交流过程与记录都应当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采集患者信息后,应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
第二十六条 患者的用药评估包括:判断患者所使用的药品是否符合该药品的适应症;评估患者的相关临床参数,确认是否存在任何药物治疗问题。如发现药物治疗问题,应按照规定的处理原则,解决需优先处理的问题。确认患者是否能够并愿意依从医嘱服用药物。执业药师应记录药物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在适当情况下药师应与患者和其他医师互相讨论其治疗目标,并获得共识。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制订的干预措施必须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药物相关需求和药物治疗问题。记录所有的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行用药行动计划时,应确立监测的临床参数或化验指标,拟定收集监测数据的时间表,以评估患者药物治疗效果。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进行患者疗效随访评估时,应依据制订的目标,评估患者实际治疗结果,确定患者达到治疗目标的进展程度,判断患者的药物治疗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药依从性问题、是否有新的药物治疗问题发生。
第三十一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记录应符合SOAP药历模式,记录患者的主诉情况、临床客观指标、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问题以及下一步用药行动计划。执业药师应鼓励患者、家属或看护者积极参与药物治疗、用药评估和随访评估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以达到治疗目标为终点,整个过程必须是系统且持续执行的。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执业药师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
第三十三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 就医或变更治疗方案频繁者;
(二) 多科室就诊或多名医师处方者;
(三) 至少患有2种慢性疾病者;
(四) 至少服用5种药品者;
(五) 正在服用高风险药品或依从性差者;
(六) 年度药物治疗费用很高者。
第五章 不良反应监测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以及药品知识宣传,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可以扮演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社区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险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疾病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提供用药相关的健康知识讲座和教育资料,如宣传单页、多媒体资料、宣传栏、社区巡回的展板等;
(二)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为特殊人群提供用药相关教育,如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的安全用药等;
(三)设计和发放患者用药咨询联系卡,联系卡包含对外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工作时间、建议咨询的内容、合理用药常识等;
(四)为慢性病患者进行用药重整时,应提供患者用药清单,以便提醒患者用药以及就诊时与医师沟通用药信息。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生活习惯。
执业药师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如何纠正不健康生活方式(如控制体重及饮食、坚持锻炼以及戒烟等),预防、减少慢性疾病的危险因素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
第四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的复方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告知其危害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用药评估:指用于药学监护实践中的一个系统的合理决策过程,包括确认、解决和预防药物治疗问题,设定治疗目标,选择干预措施以及评估治疗结局。
(二)药物治疗问题:指患者经历的与药物治疗相关或疑似相关的不良事件或者风险。它会阻碍或者延迟患者达到治疗的预期目标,并且需要专业的判断来解决。
(三)治疗目标:指药师和患者期望通过药物治疗达到的愿景或临床终点。采用可观测到的临床参数或生化检验指标为终点,也可以用患者体验指标为终点。
(四)用药体验:指患者在接受药物治疗时,亲身经历的所有事件总和。这种生活经历形成了患者对药物治疗的态度、信念和偏好。
(五)药物治疗问题的处理原则:指排列药物治疗问题优先处理的顺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问题的紧急程度;
2.问题的严重程度;
3.患者对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意识;
4.纠正问题的潜力;
5.执业药师解决这些问题的适宜性。
(六)用药行动计划:指针对不同疾病制定的个体化用药方案。包括三个步骤:1)确定治疗目标;2)选择合适的个体化干预措施;3)安排下次随访评估的日程表。如果患者有多用药相关问题需要解决,就需要整合多个行动计划,最终给患者一份整合后的用药行动计划。
(七)随访评估:指在药物治疗管理过程中,通过观察、评估和记录药物治疗的实际检验结果和治疗结局,来确认前期行动计划执行的效果,而安排的一个必要环节。
(八)SOAP原则:指书写药历时,按照顺序规定应当记录的内容。依次为:患者的主观情况(Subjective),即主诉;客观的临床状况和指标(Objective);患者用药状况的评估(Assessment);制订患者用药行动计划(Plan)。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执业药师新政策篇三:2017年执业药师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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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执业药师新改革,很多人都想知道的其实就是2017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门槛会不会提高?编辑经过多方搜寻,现将2017年执业药师新改革发给大家。
早在2016年执业药师报考前就听到一些声音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条件和专业限定将会提升 ”,其中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专业必须要求是药学及药学相关专业方可报考!随着今年考试结束,报名门槛提升的“小道消息”又开始广为传播了!
究竟是无风不起浪?还是杞人忧天?
现阶段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是在1999年根据当时的教育和执业药师发展情况确定的。在药学教育和专业队伍结构有了很大进步的当下,执业药师主管部门已开始着手执业药师准入政策调整研究工作。虽然准入门槛提升呼声高,在执业药师数量相对不足,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执业药师对高学历人才吸引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提高报考条件那自然得掂量掂量。为此,小编专门也向当地药监局考试相关组织部门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每年改革肯定是会有,但暂时还没有接到任何相关条件变动的通知”!
因此,小编在此大胆预测2017年的报名条件将不会有大的变动,但提高参考人员学历水平及专业限制是今后执业药师考试发展的趋势,今年不变不代表以后就不变,至于学历条件方面,大家可以放心,应该是不会有大动作的。所以请大家提前备考尽快通过考试,经常关注本微信公众号正保医学教育网执业药师考试(med66_yaoshi)有消息会及时通过微信通知大家的。
执业药师需求的变化趋势
未来执业药师承担的责任会很重,执业药师的质量提高也是未来的重点,所以执业药师报考条件提高是势在必行的,但2017年的报考条件应该是不会有太大变化,但未来几年报考条件会提高。所以大家如果有报考执业药师的打算或者计划的话,应该早作规划尽快实施。
比如中专学历认证有可能要求非常严格,就需要提前采取行动,到毕业学校完成学历认证资料的准备工作。执业药师需求的变化趋势随着执业药师人数的增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对于执业药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不单单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就一定可以找到工作,还必须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另据笔者了解执业药师挂证市场价格也是急剧下降,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在不断加强对药店药品使用安全的管理,挂证执业药师出现问题的概率也在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挂证执业药师收入降低,风险增大,挂证已经得不偿失。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在努力提高执业药师地位,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机会。还有,各地医保药店的遴选,也要求是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甚至将来有可能让执业药师在药店承担医保控费的职责。
总之,执业药师考试难度再提升,报名条件实质上已经开始收紧,行业对执业药师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执业药师备考已经不再简单地是拿《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怎么通过复习,建立执业药师工作思维,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增加自己将来在这个职业中的竞争力”的问题。
参照2016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2017年执业药师大纲会不会有重大变化
据悉,2017年执业药师大纲会重新改编,重新调整:药事管理与法规的变化相对是比较大的,执业中药师中的专一、综合和西药的专业一的知识点的变化也比较大,会增加一些与工作相结合的内容,据悉中药一中药药剂学中的变化会有百分之五十左右。
国家相关部门也指出,目前执业药师人数已经不是很大问题,但执业药师的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所以加强执业药师质量问题已经是重中之重。为了一步一步实现这个目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有消息称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出题人会全部换掉,这样出题的思路会有新的变化,但会向着“学有所用”的方向发展,所以考试难度会相应的增加。
2017年面对新大纲、考试难度增加的情况如何复习?
面对新大纲其实大家也不需要太过于紧张,考试无非是将我们工作中的实践搬回到试卷上。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对于考试的复习还是要以书本知识为基石,结合最新考试大纲内容,把握复习节奏制定复习计划。目前大纲还未发布,考生可以先进行基础知识的复习为后续学习打好基础。此外,无论考试大纲进行改动,考试难度如何增加,历年重要的考点和知识点依然不会从考试中消失,考生依旧要尽可能熟练掌握历年执业药师考试中的重难点和常考点。同时根据近几年执业药师的考试趋势来看,这几年执业药师考试越来越偏向于对临床药物应用的考察,考生也应当注意到这一点并加强在这一方面的复习和联系。
总而言之,2017年新大纲会带给执业药师一个有质量的考试年度,小编也会时刻关注国家执业药师政策和大纲发布,及时为大家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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