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金

来源:百科 时间:2018-07-29 1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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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南京失业保险金]2016江苏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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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领取的流程是什么?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由小编介绍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南京失业保险参保和南京失业保险缴费的相关内容。
  政策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领取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当地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领取期限
  改革前: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改革后:
  1、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2、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我国延迟退休方案尚未正式推出,我市正常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目前仍按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领取流程
  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领取期满当月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点击查看更多失业保险相关资讯>>>>

篇二:[南京失业保险金]2016-2017年江苏南京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申请失业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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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点是什么?领取期限是多久?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你。  领取地点  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篇三:[南京失业保险金]2016年江苏南京上调失业保险金和工资标准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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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上调失业保险金和工资标准消息。南京市人社局介绍,从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工资标准从1630元/月上调至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从14.5元/小时调为15.5元/小时。
  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下列不包括在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1770元。不包括在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的项目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标准调整,加班费、失业保险金等也将“水涨船高”。加班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南京市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失业保险金也有所上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当地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南京市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能拿到1770元。
  上调工资标准,还将影响一批按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的职工,比如长期休病假的。按照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至少为1416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点击查看更多失业保险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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