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

来源:百科 时间:2018-08-06 18:00:06 阅读:

【www.zhuodaoren.com--百科】

一:[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环评师网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网。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

二:[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条


司法考试网免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条,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
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草原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3.93亿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41.7%,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全世界有永久性草原面积约31.58亿公顷,人均占有草原0.64公顷)。我国草原主要分布于北方干旱区和青藏高原,主要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宁夏等省区。   我国草原大都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草原畜牧业是广大农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家加强草原建设和保护,改善了牧区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行草原家庭承包制,调动了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如2000年内蒙古牧民人均收入比上年增加160元,其中140元来自草原畜牧业;新疆新增200元全部来自畜牧业;青海新增90.8元,其中69.8元来自草原畜牧业。草原不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我国天然草原严重退化已是不争的事实,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江河断流,湖泊干涸,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直接威胁我国的生态安全,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草原退化有自然、社会、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但从政策和法律上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减缓和遏制草原退化、沙化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近几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出台了一些有关草原保护与建设的政策和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9月16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14日)和《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等。这些规定中的一些内容被这次修订的草原法所吸收,新草原法必将对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根据本条规定,草原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建设利用、保护草原是本法的三个主要内容,也是制定草原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本法列专章分别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作了具体规定。草原既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草原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这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存在着对草原重利用轻保护、重索取轻建设的现象,只想向草原索取,对草原进行透支,搞掠夺性经营,对如何让草原喘气、恢复生机重视不够。虽然草原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在生态脆弱区草原一旦被破坏,草原恢复十分困难且周期长。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必须按科学和自然规律办事,处理好草原保护、建设与利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护、建设草原的目的是为人类所用,创造更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建设草原是利用草原的基础和条件,利用草原应是在保护、建设草原的前提下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为此本法还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是这次草原法修改新加的内容。草原是世界上主要生态系统之一。占全球陆地面积的四分之一。这样一个巨大生态系统,在地球生物圈中的位置是不可取代的。草原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是至关重要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不仅草原面积大,草原类型也繁缛多样,全球草原分48个大类,我国就有39个,类型之多,生物多样性之丰富是得天独厚的。从20世纪80

三:[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二条


司法考试网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二条,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及草原定义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行为适用。关于草原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七十五条已作规定。本条第一款则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它包括在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一般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草原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在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草原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上述主体在我国领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草原法。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1985年的草原法规定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这一规定比较简单。基于我国有计划地推进以退耕还林还草为主的生态建设,这次草原法修改明确草原既包括天然草原,也包括人工草地,这样规定比较科学。全面,符合我国草原建设、保护的实际,特别是将人工草地纳入本法调整的草原范围,有利于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生态环境。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本法规定的人工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主要考虑城镇人工草地大多是美化环境的园林绿地,其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与本法规定的草原均有所不同。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shenghuo828782/

推荐访问:草原法全文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