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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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政策篇(1):2016-2017年上海户口购房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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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上海户口购房补贴政策解读(补贴标准)  在本市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沪籍人士要在上海买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 以家庭名义购房,所谓家庭指的是购房者已婚;  ② 是该家庭在沪无房;  ③ 是能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在沪累计缴纳三年内至少两年的个税或社保的证明。  长期居住证满3年的话可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待遇,可以直接购房,无需提供税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2015年上海还是实行限购政策,对于非上海户口的居民家庭如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关于补缴社保这点,根据本市住房限售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累计缴纳满24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上海买房条件最新规定 非本地户口购房者必看  对于购房者来说,上海买房条件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特别是对于非本地户口人士,想买房必须详细了解上海买房条件,以备不时之需。
  上海买房条件最新规定  上海买房条件上海买房政策最新规定,在上海浦东新区,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生活的名下无房产的外地户籍居民,将不能再具备购房的资格;本地居民同等条件下最多只能购买一套,但是还有消息指出,满足该条件的本地居民可以购买两套,是什么带来了这个消息呢?上海买房最新政策有没有指出非本地户口的可以购买呢?  上海对离异或者丧偶者都认为是单身人士,有相关人士指出,此种单身人士凭借着新的操作口径,是允许购买一套住房的,而且也被认定是居民家庭。但是这也只是相关人士的指出,并不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相信的依据,所以,具体是什么样的,还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看。  上海买房条件就算你不是本地户籍居民,现在也是可以在上海买房的,但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以家庭的名义购房,这就明确指出了购房者已婚的身份;第二是家庭中在上海的名下是没有房产信息的;第三提供两年内在上海缴纳的一年以上的社保或者个人税证明,只要满足了条件就可以购买的。  上海买房政策1、上海外地人购房政策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上海买房政策2、上海外地人购房政策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购买。所需材料: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薄。  上海买房政策3、首套购房需要缴纳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满一年以上公积金交6个月以上你可以做首套、贷款7成、12个以上的税单和社保,可以补社保、因为现在补税单也补能上产证了、如果您是引进人才的话、可以免房产税的。关于补缴社保,市房管局强调,根据本市住房限售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上海买房政策4、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上海外地人购房条件,即非本市户籍人士购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家庭名义购房,所谓家庭指的是购房者已婚;二是该家庭在沪无房;三是能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两年内在沪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税或社保的证明。长期居住证满3年的话可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待遇,可以直接购房,无需提供税单。

上海落户政策篇(2):2016年上海户口准迁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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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上海户口准迁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上海户口准迁证如何办理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 [1999]122 号)。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沪劳保社发〔 2003 〕 9 号 )  二、政策规定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 、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 、在沪一方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 、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 、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调沪人员年龄:女性不得超过 50 周岁,男性不得超过 55 周岁。  三、申报程序  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一) 单位申报: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 ( 县 ) 人事局申报。  (二)个人申报:在沪一方无工作单位时,可通过户籍所在区的街道 ( 乡、镇 ) 向区 ( 县 ) 人事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  • 单位及个人报告;  • 照顾困难调沪人员申报表;  • 《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才情况登记表》;  • 外省市商调 ( 同意调出 ) 函;  • 本市调入单位接收证明;  • 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 附原件 ) ;  • 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 ( 附原件 ) ;  • 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1 、单位申报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  2 、人事代理单位申报 --- 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  3 、个人申报 --- 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  六、办理调沪手续  1 、调沪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的区公安分局户政处办理“准迁证” ( 第二联、第智坤教育 ) ;  2 、回原户籍地持“调令”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来沪报到手续(调动介绍信)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持“准迁证(第二联)”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 、调沪人员持外省市主管部门“调动介绍信”、“准迁证(第智坤教育)”及“户口迁移证”及到我局报到;  4 、调沪人员持我局“调动介绍信”到本市接收单位报到;持“准迁证(第智坤教育)”、“户口迁移证”及我局签发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落户地“户口簿”到指定的公安警署办理入户手续。  ( 注:人事档案转入本局后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 》》》推荐阅读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本月起施行  本月1日,《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推出多项亮点举措,包括缩短户口管理审批时间、扩大投靠户口迁移范围、放宽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限制、亮剑户口“老赖”等。  17日上午,市公安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就市民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答介绍。  岳父母可投靠女婿,孙辈可投靠祖父母  本月施行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集中体现了中央、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措施,简化了诸多业务审批手续,更加便民利民。目前,我市公安机关已全面贯彻施行。  《规定》放宽了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第十七条明确: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取消了原规定对单位必须“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和录(聘)用人员数量的要求。  近亲属之间投靠户口迁移范围扩大。《规定》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子女和父母之间相互投靠和投靠配偶等市内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市外迁入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有专门规定,须满足相关条件。  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进行了简化。《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可以凭有关材料,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大中专毕业生无房也可落户  与此同时,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有所放宽。针对原有大学生只能在入学时将户口迁往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才能迁出的规定,《规定》第五章户口迁移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部分明确: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自主创业和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为例,毕业时已确定工作单位的,直接向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就可办理,无需合法稳定住所。  私自收养等人员落户有了明确规定  私自收养等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关于收养人员户口登记问题,《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其中对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私自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关于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政策。《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就打拐救助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政策支持,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为私自收养等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并非意味着私自收养关系的合法化,办理户口登记仅为依法保障无户口人员的合法权益。  房卖了户口不迁?可以“强迁”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当前相当数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登记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影响现所有权人迁移户口的问题,《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规定》亮剑户口“老赖”问题,受到很大关注。本月6日,崇川公安分局新城桥派出所已受理一起此类户口迁移,原户籍登记人员因在国外无法联系到,公安机关已受理开展调查核实。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老赖“强迁”,省内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民警表示,这种迁移只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办理,比如当事人拒不配合、无法查找当事人等情形,“我们还是尽量动员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  六种情形不予受理姓名变更  公民姓名登记,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规定》对公民姓名登记变更予以规范。  按照公民姓名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同时,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户口登记审批缩至10个工作日  精简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加便民利民一直是公安机关的努力方向。《规定》第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第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要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目前,我市已依托南通公安微警务平台实现了“户政办理预约”“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 和“居住证在线办理”,可以让群众提前准备办理户口、居住证所需的各项手续和实时掌握身份证办理进度,方便群众办理各项户口业务。  《规定》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部分,第一百六十条将未满6周岁儿童姓名变更、迁入社区集体户户口迁移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公安派出所;第一百六十一条将学生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立户申报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将原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1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上海落户政策篇(3):2016上海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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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1月份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新华视点”记者跟踪采访发现,一个多月来,广东、湖北、湖南等多地已能顺利上户口,但在一些特大城市上户口还需等待。此外,一些人因出生证明补办和领养登记两道“坎”而被“卡”在落户的半路上。同时,超生罚款仍是各方“心病”,有人因担心成为超生罚款依据而迟迟不去办理落户手续。  多地已能顺利上户口,一些特大城市仍需“耐心等待”  记者梳理发现,国办《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广东、湖北、湖南等多地公安机关就已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设立任何户口登记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意见出台后,多地登记户口政策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湖南省湘潭市6岁男孩小龙(化名)近日在父母的带领下来到派出所登记上户。小龙父母说,小龙属于超生,未缴纳“罚款”,所以一直未上户口,“上完户口,以后孩子就和其他孩子一样能名正言顺上学啦。”  记者向湖北、湖南两省不少基层公安局户政部门与派出所电话咨询发现,目前无户口人员办理上户手续,均不用再查验准生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武汉市公安机关介绍,登记户口只需父母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  湖南省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表示,超生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过去形成大量黑户的主要原因。“预计辖区内所有黑户上户全部消化还需要一到两年左右”。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科科长张展松告诉记者,国办意见出台后,各地市均已明确取消户口登记与计生挂钩。  不过,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无户口人员还需等待一段时间。19日,记者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某派出所户籍科咨询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民警说:“尚未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目前还无法办理”。记者随后拨通北京市市长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了国务院颁布的文件,但目前北京尚未出台落实细则,请耐心等候。”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表示,上海将认真落实国办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上海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研究,切实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记者从上海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市政府以及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和跟进中,具体细则尚未出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有人口控制的严格目标,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因地制宜的地方政策。但是,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权利不能因此而受到损害。  超生罚款仍是各方“心病”  许多人为拿到户口而欣喜,也有一些无户口人员仍在踌躇是否要登记户口。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张凯(化名)对记者说,自己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现在还没上户口。国家明确政策后,给不给孩子上户口还有所犹豫:一是上户口后,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用来催缴超生罚款;二是在目前北京严控人口增量的背景下,落户后能否真正享受到各项福利待遇。  小儿子2岁仍未上户口的广州市民张先生也表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现在和以后生二孩的都不用交社会抚养费了。“按规定我们这些人还是要交,所以我还在观望,希望政策有进一步改变。”  国办意见颁布时,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已经明确表示,国家卫计委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采访发现,那些已经给超生孩子上了户口的父母,表示“先上了户口再说,罚款交不交再看看情况。”  “超生人员落户后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各地应尽快出台细则,让老百姓心中有数,避免造成执行混乱。”汪玉凯说。  实际上,户口登记与计生脱钩后,计生部门也感受到了压力。安徽省合肥市一位街道办事处计生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取消上户与计生之间的挂钩是大势所趋,今后如何保障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计生部门也面临挑战。  广东省卫计委表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规定加征滞纳金;仍不缴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征收社会抚养费与上户脱钩后,计生部门实际上失去了征缴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司法手段保障,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完善,对不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形成约束。  出生证明补办和领养登记成为两道“坎”  国办意见中明确,超生、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落户。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需向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申请落户。  广东省公安户政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户口人员中有不少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再加上时间比较久,成为户口登记的一道难题。“还有不少人不是在正规医院出生的,要补办出生证明就需要先做亲子鉴定,手续繁琐,耗时也长。”  此外,相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涉及领养的人员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据湖南省一位基层户政民警介绍,根据国办意见,实际操作中对于收养子女办理上户问题,要求凭民政部门出具《收养登记证》才能上户。但很多家庭收养手续不全,导致无户口人员登记上户操作难度仍然较大。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到民政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才能出具《收养登记证》。若收养弃婴,还需首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找弃婴生父母,以及辨别其是否属于被拐卖儿童,以此防止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行为。  武汉市新洲区一对夫妻,收养在家门口捡到的弃婴。申请办户口时,民政部门建议先将孩子送到福利机构,考察其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再办理收养手续。这对夫妻担心将孩子送到福利机构后就不一定能获得收养资格,只能暂时放弃上户口。  有基层民警建议一方面加快健全与完善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为公安机关查找收养子女亲生父母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调整与完善收养程序,让有条件、有意愿的收养家庭能顺利办理收养手续。扩展阅读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国务院办公厅14日印发的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申请落户  派出所将有专人受理  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审议通过《意见》的消息发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网民积极评价。《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据介绍,为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受理群众落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规范审批程序,需要调查核实的,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核实,尽快办理户口登记。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到居民身份证。  义务教育  可先入学再登记户口  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据介绍,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学校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社会保障  养老医保将同享待遇  就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的社保待遇问题,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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