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杀人案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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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杀人案2017最新]2017高中素材:谈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河南杀人案2017最新_2017高中素材:谈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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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考素材:最高副院长沈德咏谈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而且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将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以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对于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来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四是对办案法官的伤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历史事实表明,一些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杀人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在西方,法官与公正是同义词,我们也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一个法官办了违心案、糊涂案,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第二,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排除“文革”期间那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万一,既可能发生在此时,也可能发生在彼时,既可能发生在此地,也可能发生在彼地。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

篇二:[河南杀人案2017最新]事业单位申论写作热点:河南周口弑姐杀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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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5月12日凌晨,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原鹿邑县法院院长高天峰在家中被害,一起被害的还有他的女儿,已抓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系遇害人高天峰的儿子。案发前,高天峰的儿子就读于漯河某高中,由姐姐陪读。由于姐姐在陪读期间管得严,其遂雇佣两名网友将自己的父亲和姐姐杀害。
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犯罪案件,令人为之瞠目的是,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居然是二位被害者的儿子与弟弟。哪怕是想象力再丰富的人,恐怕也难以想像一个高中生能将毒手伸向自己的父亲和姐姐。但事情就这么发生了,起因居然是,犯罪嫌疑人因陪读的姐姐对自己管束严格而心生怨恨,动了杀机。这般匪夷所思的犯罪动机,足以带给人们对于青少年亲情、法治教育缺失的深刻思考。
【典型案例】
广东18岁少女残忍杀父弑母碎尸案被判死缓
2009年9月11日晚,因为父母闹离婚,齐萍萍在租住的沙溪索科大楼803房间,将父母先后杀害,然后到一个大型超市购买了几把水果刀和锤子,将父母的尸体肢解并用塑料袋分袋装好,自己依然在屋内上网。从9月13日开始,索科大楼的8楼开始出现异味。到9月15日,臭味实在难闻。有房客便要求承租者庄先生检查。庄先生逐个房间进行检查,透过803房卫生间的窗口,看到里面有血迹。他打开房门进入,发现房间内有一个女孩,而房内恶臭难闻,遂报警处理 。
警方到来后,发现803的房客齐运喜夫妇已遇害,其尸块分装在塑料袋内。而齐萍萍头发蓬乱,只穿了一条三角裤,上身没穿衣服,披了一条带血迹的被子。经警方询问,齐萍萍承认了自己杀害父母的行为。
2010年12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籍少女齐萍萍杀害父母并碎尸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齐萍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齐萍萍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弑杀父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大,本应严厉惩处;但其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均向法院出具谅解意见,给予从轻判处。
河南开封一大学生要钱不成活剥父母
2013年2月15日晚,河南开封通许县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青年男子周某某持刀将其母亲捅成重伤,更用刀子将妈妈的头皮整个一块剥掉。而这已经是他第二次拿刀挥向自己的父母了。
在河南开封通许县中医院,周某的父亲躺在病床上,身上满是伤痕。头上几刀,嘴上几刀,手肌腱割断,脚筋割断。周先生伤势不轻,而妻子伤势更重,在重症监护室里一直没有出来。
这样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居然是他们的亲生儿子所为,事情最初发生在大年二十九的晚上,那天儿子周某某因家庭经济纠纷与父亲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竟然动起了刀子。掀开被子,刀子就上来了,有话好好说,一个手剪子,一个手刀。我们两口手都流血了。怕报警之后影响孩子的前途,周某的父母并没有向警方报告此事,而是自己到医院进行救治。
【问题】
这些悲剧或许只是个例,但它折射出的问题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1.父母对子女价值观、道德观教育的缺失。现在的孩子,家长对其物质享受方面的要求,几乎都是百依百顺的,父母总是竭尽全力为子女创造更优裕的生活条件,让其拥有更良好的学习环境,但对于子女如何养成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几近空白。于是我们看到,对父母不敬重、对他人不友善、对社会缺乏责任感而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孩子,不在少数。人格的缺陷,心理的扭曲,道德的缺失,价值天平的倾斜,使他们在处理自己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时,难以调整并保持一个理性、宽容、友善的心态。
2.社会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缺失。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法治精神,应当及早从青少年抓起,这不仅是教育青少年成为社会未来合格公民的行为规范,更是维护和保障他人合法正当权利不受侵犯的基本底线。法治需要从娃娃抓起,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显得刻不容缓。
【原因】
致使当前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内因是:违法犯罪青少年年龄一般在14至20岁,这一时期的青少年正处于或刚进入青年初期,这是一个人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的时期,也是童年向成年过渡时期。他们虽然在生理上、心理上发育很快,但还未成熟,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半儿童半成人状态,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
2.社会性问题影响,一些腐朽思想和没落的生活方式,对青少年有着不良影响,各种色情、淫秽、暴力的书籍侵蚀着意志薄弱的青少年;社会团伙的诱骗、教唆、威胁对后进学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诱惑力和腐蚀性。
3.家庭教育的影响。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形成起着特殊的作用,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基础和必要的补充。一个人在个性还没有定型时,最容易受家庭环境的影响。目前单亲家庭、粗暴教育、放任不管等最容易使孩子被坏人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不容忽视。目前学校工作中也还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法制教育不力等现象,只有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的势头。
【措施】
建立起完善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在进一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问题,不能就宣传而宣传。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识的形成。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不是天生的、自发的,而是在家庭和社会中伴随年龄结构的变化,经外部的教育和内在的体验逐步形成的。任何一个青少年个体都不是完美的,青少年有可塑性大,求知欲高、识别力低的特点。不论从生理、心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意识、道德情操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青少年特别是法律意识的形成,重要的是把自己置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地以法律规范为准绳辨别是非。
2.文化素质的提高。文化素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不能绝对地认为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就不会犯罪,但没有受过良好教育,与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对比,前者犯罪的比例一般来说大于后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同时是道德认识的提高,是非标准认识同样在提高,因而,知识水平提高,犯罪率相对比较低,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3.健康情趣的培养。生理机能同犯罪的联系,是一个客观的现实。前苏联犯罪学家拉卡斯认为,“青年犯罪的主要兴趣都跟消遣和肉体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生理需要就有什么样的犯罪。预防的手段可以通过社会和文化的途径,通过积极向上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艺、诗歌、艺术欣赏、体育、摄影、社交、郊游等活动,从活动中陶冶青少年的高尚情操,使其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避免因为意识的恶性变质而产生犯罪。
4.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养成。青少年,特别是初中阶段的少年,世界观、道德观正处在逐步形成阶段,处于人生观形成的十字路口,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比较肤浅,教育与引导,对该时期青少年而言,尤其重要。
5.社会、学校、家庭的综合治理。家教与家风对孩子的心理及其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有所上升。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残缺的家庭环境,造成孩子成长的环境先天不良,缺乏父爱和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某少管所的少年犯中,单亲家庭的占了三分之一。某省破获了一个少年盗窃团伙,13人中有12个来自单亲家庭。
总之,加强法制教育,实行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防止青少年犯罪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权威观点】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谈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时指出,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素质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意义重大。我国目前有大中小学在校学生2亿多,青少年学生接受能力强、可塑性强,普法的效果明显。实践证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他强调开展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标准,全面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学生法制教育要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的方针。
【参考范文
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
青少年是我们民族的未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我们每个同学的未来,更关系到我们祖国的明天。国家的兴旺发达、国家的长治久安都与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息息相关。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例令我们惋惜长叹,一串串震人心惊的数字令我们陷入深深的思考。社会管理的失控,不法分子引诱,不良文化的侵蚀都使涉世不深、对人和事物没有客观的看法、想不深、看不透的未成年人走上歧途。然而,青少年是国之未来,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素质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意义重大。
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首先要突出宪法教育,着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学生形成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养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学生法制教育情况和成效,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内容之一。
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还要按照学校法制教育的教材、课程、师资和经费的“四落实”的要求,建立全面、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案。要把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避险、国防教育、疾病预防等知识,统一融入到学校法制教育的课程当中,组织编写内容丰富、形式生动活泼、易于为学生接受的系列法制教育读本,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形成法制教育的教学研究机制,使法制教育尽快融入学校整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当中。
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也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不断丰富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加强与司法、公安、综合治理机构、共青团组织、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司法机关、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各种资源,使学生们接触和参与社会法制实践,了解社会法制的进程。此外,还要利用课外教育、社会实践,举办法制专题讲座、开展普法大奖赛等多种形式,借助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不断丰富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和手段,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互动性、趣味性和感染力。
总之,我们要通过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明是非、识善恶、辨美丑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不良文化的侵袭,约束制止不守法、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恪守社会公德,树立远大理想,最终做到减少并预防青少年犯罪,为国之可持续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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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河南杀人案2017最新]2017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一路行贿”无阻令司法尊严蒙羞

河南杀人案2017最新_2017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一路行贿”无阻令司法尊严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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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据报道,河南一公司总经理王顺喜通过行贿新乡中院立案庭庭长,使得本应由河南高院审理的借贷纠纷案,得以降级在新乡中院审理,之后又向三名合议庭法官行贿;被告方提管辖权异议并申诉至最高法,王顺喜又行贿最高法一名内勤人员,打探消息;借贷纠纷案由河南高院立案重审后,王顺喜又行贿了河南高院的纪检监察局一名副局长,还委托这名副局长向两名河南高院法官送购物卡,以求在案件上获得帮助。(2016年8月1日 人民网)
空面试热点解析

@京华时报舒锐: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人们习惯于将司法尊严喻为皇后的贞操,不容质疑、不容亵渎。遗憾的是,在这起案件中,王顺喜竟然可以从河南新乡中院“一路行贿”到最高法,涉及八人收受财物(其中有6名法官)。我们有必要追问,王顺喜何以“一路行贿”无阻,“皇后的贞操”为何屡屡失守?实际上,司法人员乃至司法机关的领导都并非活在真空里。每个人都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尤其是在全社会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总体水平并不高的语境下,难免会遇到来自各方的招呼、说情,甚至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要求。再加上,法官待遇相对律师低不少,一些人容易产生失衡心理;一些法院内部管理制度出现漏洞或流于形式;法官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敢于铤而走险……公众期待,每一个胆敢玩弄司法腐败、亵渎司法尊严的人,都受到法律的严惩。公众更期待,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更为系统化的司法权制约制度及保障机制能够陆续出台、一一落实。一方面,排除司法干扰,让审理者裁判;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由裁判者负责。只有以严密制度堵死司法腐败的“暗道”,“一路行贿”才可能成为历史。
@人民网蒋萌:习近平指出:“当干部不要想发财,想发财不要当干部”。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执法者。无论如何,纳税人能够给予的正常工作酬劳不可能与腐败的巨额黑金“比拟”。如果干部与执法者拿着阳光工资感觉心理失衡,必须想想自己从政与执法的初衷。某些权力者与执法者腐败,就是既想掌权又想发财,而且是仰仗权力发财。在反腐败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弄权敛财者注定自食苦果。执法者连环受贿,甚至出现法官集体腐败,必须反思与弥补机制上的漏洞。对于知法、执法、违法的人,法律当严惩不贷。近些年,出现一些法官辞职的例子,他们中的一些人随后当了律师,还有人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于他人的人生选择,旁人无权干涉。但是,一些底线不能逾越。首先,我国《律师法》和《法官法》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种一定时期内的“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避免瓜田李下嫌疑。另一方面,某些执法者到企业当法律顾问,也当警惕其中是否暗藏“期权腐败”--某些执法者在任时作出不公正的、偏袒性的判决,并且与不当得利的当事人约定“好处”等离职后兑现。法律要实现公平,执法者必须清白,执法者必须接受严格监督。
@中国乡村发现网卿燕 :司法腐败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假案、错案已经是屡见不鲜,湖南滕兴善的杀人案、河北聂树斌的杀人案、湖北佘祥林的杀妻案等等,弗兰西斯。培根才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随时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腐败可见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造成的损害不是一言以蔽之,我们一再追问司法腐败的原因,谈论的最多的是现行司法体制存在问题,法官待遇低、自由裁量权大、法院系统内部管理有疏漏……
客观来说我们不可否认,司法体制是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但是再完善的体制、再严密的制度随着实际操作执行中的折扣、时代社会变迁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是司法体制不再有任何问题,就能保证不会有司法腐败发生,可是现实社会中真的有绝对完美无缺的制度设计么?当然我们不是不看好司法改革,我们在期待司法体制改革给司法系统”一片净土“的同时,也迫切呼吁法官良知的回归。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良知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法官的角度而言,遏制和制约司法腐败当然有外部制约和内部制约两种方式和路径取向。相比较而言,从法官内部或者说自身着手,培养自由裁量中的良心法则、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法律至上的真诚信仰,从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着手通过激发其内心存留的良知,努力培育其职业道德,将比从外部制约和监督司法权力来得更为根本。
@中国江苏网陈杰瑞:王顺喜从河南省新乡中院一直行贿到了最高法,而且一路畅通无阻,涉及八个人收受财物,其中竟然有6名是法官,这再次说明了什么?说明反腐的形势依然严峻,腐败涉及的面太广太深,竟连司法领域都遭到了侵蚀。人们常说司法的尊严不容质疑,更不容亵渎。遗憾的是在司法领域依然存在贪污腐败,依然有部分领导干部违规违纪。
习近平总书记就曾说:”当干部不要想发财,想发财不要当干部“。这个道理适用于各个领域的领导干部,就是要他们不忘初心,真正做到清廉为官,踏实做事。我们不难发现某些权力者与执法者腐败,就是既想掌权又想发财,而且是仰仗权力发财,借助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为官乱为,损公肥私,违纪乱法。司法是维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维护党纪国法尊严的坚强壁垒,不容有任何污点。当然法官也是人,他们也有人际交往,但他们身上比平常人多了一份责任和担当,身在这个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的时代,他们更需要在物质利益之外多一份理想信念,多一份情怀,多一份担当。秉持公正,为民、为国坚守法律的底线。
当前反腐败与作风建设没有停止,也将永远不会停止,违法乱纪、弄权敛财者注定自食苦果,也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问责。执法者连环受贿,甚至出现法官集体腐败,必须反思与弥补机制上的漏洞。对于知法、执法、违法的人,法律当严惩不贷。这是一次警醒,更是一次法律课,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从中学到些什么,他们应当明白老百姓常道的一个再平常不过的道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光明网:案件移交最高法再审期间,原告又找到了最高法环境资源保护庭原内勤魏某。在受贿后,魏某找到办理此案的最高法法官,打电话打听案件能否在新乡中院立案,得到回复称应该在河南高院立案后,便将信息透露给原告。一名法庭内勤的一个电话,就成功实现了对案件信息的打探,为原告的下一步”行贿“计划打下了时间基础。这样看似防不胜防的信息泄漏,到底该如何防止?
几经兜转,这起借贷纠纷案终于移送到河南高院审理,但原告的行贿行为并没有停止。这一次他所锁定的”猎物“,是河南高院纪检监察局原副局长李某。李某称,事后他多次找主审法官张某、庭长司某等人协调关系,让他们对王顺喜的案子给予帮忙照顾。又见所谓的”协调、帮忙照顾“。貌似随便的一个电话,都能够左右案件审判的走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否过于脆弱了一点?以往在谈到司法审判遭遇干预时,多侧重的是行政力量,然而这起案件中所表现出的法院内部力量的干预,同样不容忽视。
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案,将当前司法生态的种种痼疾抖落在地。这些其实不只是司考考点这么简单,而更是司法改革所必须直面的难点与重点。
华图解析:涉案老板跟随着案件的进展,竟然连环行贿六个不同级层的法官,从最基层法院一直行贿到最高法,一路畅通无阻,几乎没有金钱不能打通的地方,如果这种恶劣的司法腐败成为常态,试问司法公正何在?这也足以证明目前司法界内部腐败之严重。
众所周知,法院的法官或司法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是整个法制体系最后把关的关键角色,是彰显法律公平公正的最后堡垒,法官们个个头顶着神圣的国徽和法律的天平,人们不期待法官个个都能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来百分之百正确的进行判决,但人们却希望法官能凭自己的良知,尽自己的能力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法官的尊严,而此事件一出,不免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度大大折扣,况且,司法人员受贿之后徇私枉法,涉嫌数个犯罪行为,更应该严惩。同时,本案仅仅对王顺喜犯行贿罪判处刑罚,对相应的受贿人员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反腐结果,也明显有违司法公正。
毕竟老百姓都期望法官能把住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近年来,司法干部们在金钱行贿面前层层失守,这似乎已经不能用偶然来形容,神圣的法律成了法官们手中的玩物,这怎能不让人们感到心寒。法官集体腐败,应该警醒司法系统从监督体制制度上加以完善,公众期待,每一个胆敢玩弄司法腐败,亵渎司法尊严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而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有司法工作者的努力,害需要社会大众的关注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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