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

来源:群众路线 时间:2018-12-04 11:00: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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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共10篇)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一):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情]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问题]该县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对于本案例的定性应该为《行政处罚法》程序问题.根据该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程序,我们可以发现,一下问题:
首先,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其次,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再者,关于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就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然后,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了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后 在听证结束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综上五大点,工商局从到达一直到最后决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Ps,忽忽 其实我也是个法律初学者,忽忽
可以看一下 中国普法网 上面的《行政处罚法》的全文 里面有相关全部内容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二):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第二次作业(行政处罚部分) 【简要案情】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该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该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行政罚款1万元,并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该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该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回答问题】关于该工商局的行为,下列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A. 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B. 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C. 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D. 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回答格式:1、A项正确(或错误) 理由: 2、B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3、C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4、D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三):

行政法案例 请尽量给出解释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六大题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四):

案例分析: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
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的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理会
问题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急用 谢谢

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0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丁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不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9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1: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 9 月 10 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 9 月 20日,即毛某在 9 月 20 日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合法。因为李某违法了,应当处罚。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不合理。
不能因为其曾经坐牢而加重处罚。
3 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且罚款500.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六):

情况说明要怎么写?
就是因为营业执照年检,而我单位一直在这两年没有收入,工商局就让我们说为什么没有收入写一个情况说明~我实在不会写这种东西,@

这个没有具体背景,又不知道你公司是干什么的,不好写啊
你大致可以诉诉苦:
我公司是以XX为主的XX有限责任公司(把营业执照里的一些业务范围抄进去).在07-09年间,恰逢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对我公司所从事的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我公司产品积压,难以获得足够的定单;原材料价格的飞涨,更是导致了我公司成本的大幅增加.
反正吹牛啊,吹牛不上税,写情况说明只是个例行公事而已啊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七):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哪个正确?
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可见,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A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没有考虑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B项中李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可见,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会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应当立即暂停。故C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所以,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故D项对田某即应不允许其挂职锻炼,是正确的。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八):

2008年十一期间,北京市工商局重点打击商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打折、抽奖、让利、返券、赠送等促销活动和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开展“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活动 
①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缺陷 ②实质是限制竞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特征 ③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④有助于推进各类经营者平等、公平竞争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D

这一专项行动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故②错误。①③④符合题意,强调了开展“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及意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九):

2013年11月,北京市工商局、住建委和公安局联合约谈我爱我家等20家房产中介,重点查处“打隔断群租房”等10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经营行为。这体现了宏观调控            的手段。
A.经济手段 B.法律手段 C.行政手段 D.道德手段

C




工商所收东西违法吗(十):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exam=2605]

求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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