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老师职业技能培训检讨

来源:检讨书 时间:2016-11-08 10:01: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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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上海事业单位招聘面试:老师犯错也需要检讨

上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制作 2015上海事业单位招聘面试:老师犯错也需要检讨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2015事业单位面试热点、申论答题技巧、申论写作技巧等,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申论写作技巧和申论答题技巧,顺利进军事业单位面试考试。

【预测背景资料】

很多人认为学生犯错需要写检讨,但如果老师犯了错绝对不能检讨,因为这样有失教师的威信。对此观点谈谈你的看法。

【中公解析】

知古有一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话,意思是说,我们并非圣贤,均有可能犯错误。如果犯了错误,任何人都应该有承认错误的勇气、改正错误的行为。诚实、勇敢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人师,在此更应做好表率。如果犯了错误不检讨,才是真正的有失教师的威信。

第一,公开做检讨,更能提升教师的人格魅力

当教师有错时,敢于承认,并做出改变,是一种坦诚的表现。这样的行为向学生传递一种坦诚的人格品质,学生会更加发自内心的敬佩教师,以老师为榜样。

第二,公开检讨,有利于构建友好的师生关系

每个学生的心里对是非曲直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所以,当教师公开检讨自己所犯的错误后,会给学生渗透一种平等意识,并为学生树立榜样,使学生对教师更加信任,更能促进师生间的和谐关系。

第三,教师勇于承认错误,才真正实现学生“求真”的教育目的

陶行知先生一直提倡“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教师有“求真”的行为,学生才会有“求真”的意识,才会慢慢学会“做真人”。

2015上海事业单位面试备考:面试真题解析(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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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我国举行了抗战胜利阅兵,有人说是为了扬我国威,有人说是为了震慑宵小。你怎么看?

【中公教育解析】

不可否认,这两种说法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举行抗战大阅兵,一方面,向全世界展示我军现代化的最新成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精神面貌,彰显中华民族不怕牺牲、自强不息、克服艰难险阻、奋勇向前的民族精神,即扬我国威;另一方面,也会对始终没有进行二战深刻反省的日本右翼势力以及企图从地缘政治利益出发,利用岛屿主权和海域管辖权争端,激化

矛盾,搅动地区紧张局势等敌对势力起到警告和威慑作用,即震慑宵小。但也曝露出本位主义或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格局过小,视野过窄,缺乏大局观和全局意识。其实,隆重举办抗战胜利阅兵,不仅是提醒人们要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惜和平,凝聚中华儿女热爱祖国的正能量,增强对国家国防的信心,更是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决心。www.fz173.com_事业单位老师职业技能培训检讨。

我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以及二战东方主战场,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中国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进行时间最早,坚持时间最长,战场最广阔,陆军作战规模最大,所付出的牺牲也最惨重。”“九一八事变”成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起点,并揭开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七七事变”成为中国全民族抗战的开端,由此开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www.fz173.com_事业单位老师职业技能培训检讨。

《司马法》曰:“国虽大,好战必亡,忘战必危。”举行中国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活动,即“不忘战”,恰恰是为了不战。实际上就是要拉响警报,让世界各族人民充分意识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虽然已经散去,但是,战争的阴霾仍然笼罩在世界各国人民的头上。只有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重温历史,坚定地维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才能防止战争的悲剧重演。

【二】:2015年青海事业单位面试热点:老师犯错也需要检讨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年青海事业单位面试热点:老师犯错也需要检讨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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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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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学生犯错需要写检讨,但如果老师犯了错绝对不能检讨,因为这样有失教师的威信。对此观点谈谈你的看法。

【中公解析】

知古有一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话,意思是说,我们并非圣贤,均有可能犯错误。如果犯了错误,任何人都应该有承认错误的勇气、改正错误的行为。诚实、勇敢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人师,在此更应做好表率。如果犯了错误不检讨,才是真正的有失教师的威信。

第一,公开做检讨,更能提升教师的人格魅力

当教师有错时,敢于承认,并做出改变,是一种坦诚的表现。这样的行为向学生传递一种坦诚的人格品质,学生会更加发自内心的敬佩教师,以老师为榜样。

第二,公开检讨,有利于构建友好的师生关系

每个学生的心里对是非曲直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所以,当教师公开检讨自己所犯的错误后,会给学生渗透一种平等意识,并为学生树立榜样,使学生对教师更加信任,更能促进师生间的和谐关系。

第三,教师勇于承认错误,才真正实现学生“求真”的教育目的

陶行知先生一直提倡“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教师有“求真”的行为,学生才会有“求真”的意识,才会慢慢学会“做真人”。

【三】:单位贿赂犯罪之检讨

关键词: 贿赂犯罪 单位 刑法立法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把单位贿赂犯罪从 自然 人贿赂犯罪中独立出来,单独加以规定,并对之做出了与自然人贿赂犯罪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单位贿赂犯罪特殊性,同时导致了某些规定与刑法惩治贿赂犯罪基本精神的背离和罪刑关系的不协调,司法解释中也存在着对单位认定标准理解不当的问题。

在外国刑法中鲜有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中也没有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但是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对单位贿赂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如何理解和评价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仅就这个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一、我国刑法中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特点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到以下5个条文:刑法第164条对公司 企业 人员行贿罪、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第7、8条。 从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一)所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构成行贿罪的主体,但是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单位行贿罪既规定在刑法第164条第2款,也规定在刑法第391条第2款和第393条,但是单位受贿罪仅有刑法第387条的规定。 (二)单位对个人行贿与个人对个人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不相同,处罚也不相同。按照刑法第164条,第385、386条及第383条,第39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 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个人向个人行贿1万元,即构成行贿罪,但是单位向个人行贿,数额达到20万元的,才构成行贿罪。个人向个人行贿的,按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单位向个人行贿的,按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三)单位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与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相同,处罚却不同。就刑法的规定而言,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与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相同的,即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此处的“数额较大”,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被规定为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 。而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不仅与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规定不同,而且与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亦不相同,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此处的“情节严重”,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与“数额较大”相同,都是行贿20万元。然而,按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规定处罚,即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是按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四)单位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贿与个人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处罚相同。按照刑法第391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并且在单位犯行贿罪的场合,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按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性判处刑罚的,即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个人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贿10万元构成犯罪,而单位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行贿20万元才构成犯罪。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的标准不相同,处罚也不相同。按照刑法第385、386条及第38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 000元,

即构成受贿罪(不满5 000元的,必须是“情节较重”的,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是按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受贿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单位受贿10万元才构成受贿罪。单位犯受贿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二、单位贿赂犯罪立法之缺憾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不同利益主体客观存在的现实。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与刑法的基本精神不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某些规定违反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受贿从严、行贿从宽。尽管笔者并不认为这种规定具有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一直坚持这样的立法原则。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修改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同时,把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受贿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死刑,而对行贿罪的法定刑仍然保留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使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法定刑差距极大。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后的刑法都将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但是相对于受贿罪,行贿罪的法定刑还是要轻于受贿罪。 但是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却背离了与刑法立法一贯坚持的立法原则。按照刑法第387、393条的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与单位犯行贿罪的,其法定刑完全相同,即都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任何国有单位,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与其实施行贿犯罪行为时所应受到的惩罚是完全相同的。① 显然,立法者在此对受贿罪与行贿罪进行刑法评价所采取的标准,与立法者在对个人实施的受贿罪与行贿罪进行刑法评价时所采取的标准是不同的,即在个人贿赂犯罪的场合,刑法认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需要给受贿行为以重于行贿行为的处罚;但是在单位贿赂犯罪的场合,刑法认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相同,所以对这两种行为应当给予完全相同的处罚。而这种在同类犯罪行为中采取不同刑法评价标准的立法,显然违背了刑法评价的同一律原理。 (二)某些规定导致罪刑关系的不协调 刑法第164条关于单位犯贿赂公司企业人员罪的规定,既违反我国刑法历来坚持的单位贿赂犯罪与个人贿赂犯罪相区别的原则,也缺乏内在的合理性。 我国对单位贿赂犯罪采取了从宽的立法精神,是有 历史 根源的。我国在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最早出现在1987 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海关法中。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关于单位贿赂犯罪,最早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与《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就该补充规定(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作的说明第6部分明确表达了当时立法的思想,即:第一,对单位贿赂犯罪的处罚,明显地轻于对个人贿赂犯罪的处罚;第二,补充规定第9条中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仅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而不包括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第三,由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行贿都有“为公”的因素,所以从轻处罚;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行贿行为,按照个人的行贿行为处理,即重于单位行贿罪。这样规定,符合当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特殊保护的历史背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修改后的刑法中,虽然扩大了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但是对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罚,仍然坚持了轻于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罚的立法原则。如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按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个人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_33達_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此,单位犯行贿罪,不仅构成犯罪的条件要严格,即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行贿罪,而且法定刑远远轻于个人犯行贿罪的法定刑。 但是,刑法第164条关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却违反了刑法立法的上述原则。按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完全按照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规定处罚。 对单位犯行贿罪与个人犯行贿罪采取不同的标准、规定不同的刑罚,其合理性本身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 发展 ,这种做法的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这个问题姑且不论。仅就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而言,对同样的情况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立法的基本规则。但是刑法在对待单位行贿的问题上,对于同样是单位的行贿行为,并且同样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却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对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刑法规定的刑罚远远轻于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刑罚,而对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行为却规定了与个人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完全相同的刑罚。这种规定,首先是导致了罪刑关系的不协调,使刑法的规定缺乏逻辑上的一贯性。从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人们看不出立法者在处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问题上到底是主张对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还是与个人行贿罪同样处罚,以致引起对这两种处罚原则价值选择的争论。 另一方面,在我国刑法立法中,一个基本精神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从严规定的。例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都体现了在实施完全相同的行为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比较重的刑罚,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比较轻的刑罚。这是我们国家从严治吏的基本政策的必然要求。与之相联系,对于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刑法也规定了比贿赂公司企业人员更重的刑罚。这种规定的理由是:在刑法评价上,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比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所危害的是公权力的廉洁性,而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对社会所具有的危害性要大于私权利不当行使可能产生的危害。然而遗憾的是,刑法立法并没有把这种立法精神贯彻到单位贿赂犯罪中来。比较一下刑法第164条与393条的规定,就会发现: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是,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如果一个单位,为了获取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而同时向多个个人行贿,其中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公司企业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无论数额多大,最多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反而可能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这样的规定,不仅不符合我们国家一贯倡导的从严治吏的精神,而且违背了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同一律原理,从而也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四】:培训总结 我的教师的职业理想和信念

我的教师的职业理想和信念

经过本次的网络学习,听了各位专家老师的讲座,使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对英语教学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英语教学确实不容易,经过这次远程培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增长了见识,学以致用,如果把所学的知识用到教学实践中,一定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对师德师风、教学模式、课堂教学等方面反思确实是值得我深思自己的教学,即自己所做的这份教师职业。怎样培养自己的职业理想呢?

我认为首先要确立心态:

一个人有没有职业理想,绝对不是一件小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事业的成败,甚至影响他的生命质量,影响他的一生。教师要做好教育工作,首先要有强烈而持久的教育动机,有很高的工作积极性。很难设想一个对教育工作毫无兴趣的人,一个见到学生就心烦的人,会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工作。所以我认为心态是成为合格教师的第一步。

我们在工作中做得好坏,很大程度上是态度问题决定的。那些成天抱怨,无法正确的对待工作,很少积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从不认为主动独立完成工作是自己的责任,却将诉苦和抱怨视为理所当然。不愿投入太多力量和感情,对领导交办的任务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将工作做得粗陋不堪。长此以往,嘲弄、吹毛求疵、抱怨和批评的恶习,将他们卓越的才华和创造性的智慧悉数吞噬,使之根本无法独立工作,成为没有任何价值的员工。因此,一个人一旦被抱怨束缚,不尽心尽力,应付工作,在任何单位里都不会有更好的发展。

其次要有责任感和主动性:www.fz173.com_事业单位老师职业技能培训检讨。

这个悠闲、懒散和舒适的时代,如果没有责任感和主动性,对任何事都敷衍了事,每一个人都只考虑自己,患得患失,我们单位和自己又赖何以生存?自我实现与主动性、责任感、忠诚敬业决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推诿、塞责、固步自封,都只能将自己坠于手无取卵之地,因此教师的主动性、责任感和忠诚是至关重要的,它激励人们生活、工作、奋斗的浩然正气,切中了单位生存发展的命脉,也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因。

再次要提高自己,努力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加强个人学习,加速专业成长。当老师的,首先要把课教好,把讲台站稳,课堂是主战场,教学是主业,含糊不得。其次,要重视教研,在教学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做好总结。多参加教研学习、网络学习等,提高自身修养。

教书,不仅以知识征服人,更要以人格魅力征服人。我也要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让学生有所受益。在教学过程中要4坚持:⑴坚持尊重学生,任何情况下不打骂、不体罚、不侮辱学生。⑵坚持上课必有教案,不备课不上课。⑶设计教学,坚持从文本出发,从学生出发,因为所有失败了的课,要么是脱离了文本,要么是脱离了学生。⑷坚持启发式教学不动摇,师生互动,不搞一言堂、满堂灌。

一个没有梦想的人,不可能走多远;一个没有梦想的学校,也不可能走多远;一个没有梦想的教育,更加不可能走得多远。我会努力实现我的“职业梦”,努力做一个思考型、积累型的教师。

以上意见都是我个人的体会,谢谢大家。

【五】:教师工作能力不足检讨书范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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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高中教师,经历了那么多的事情,听说了更多的事情,真的有一种自己不配做一名教师的感觉,特检讨如下:

  一:我的专业素质太低。

我在大学所学的内容只是本专业的内容,但却没有想到,在登上讲台以后,我还要面对的是其他的问题,例如,高考早就实行三科综合考试了,我们的教育也一再强调我们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可是,我们国家在1994年开始实行高中会考制度以后,地理已经成为高一的时候就已经结束的会考科目,而且文科生高考只进行“3+2”(语、数、外三门主科和政治、历史共五门的课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9年(有的地方可能要早一点或者有的地区还要晚一点),但就是这一批不学习地理的文科教师毕业后从事的教学工作,却要担负起政治、历史、地理的文科综合考试的任务,所以我为自己不能精通其他的专业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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