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

来源:论文 时间:2018-10-22 11: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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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共9篇)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一):

我国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quot;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二):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公民权利受到保护的意义(原因)有:
1.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有法棵保护自身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对未成年的生命健康进行特殊保护.
3.保护公民个人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4.保护公民的财产,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不受侵害.
5.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治安稳定.【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三):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程雪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照宪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宪法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的规定.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坚持依宪法国,就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百年不动摇.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发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关于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要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国家机构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的规定,是人权的保障书.坚持依宪治国,就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坚决制止和纠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要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四):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

这句话是正确的.公民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主要是有事前规制和事后救济两种途径.事前规制是法律预先告知公民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事后救济是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法律要使公民受损的权利得到恢复、保障.国家通过立法,以各种法律规制,保障、救济公民权利,使其得以实现.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五):

应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哪些有益成果?

为什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应当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无疑,这是正确总结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更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揭示.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发展的积极成果与政治生活进步状态的总称.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大系统中,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在人类的文明发展史上,不同的文明类型之间具有互相影响和相互促进的特性.而且,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文明,其发展的速度和成果的多少,往往和它自身与其他政治文明类型是否存在积极的借鉴和互动关系相关,同它是否具有包容性相关.通常,积极主动地学习他人的政治发展经验和成果,对他人的优点更具有包容性,就更能够获得发展的动力,形成丰富的内涵,从而也更能创造出丰厚的成果来.反之,对别的文明模式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排斥他人的好经验,易使政治发展道路趋于狭窄,从而使自身难以获得坚实的发展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系,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从而也必然地决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非封闭的体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建设应采取开放的态度,善于汲取和学习人类的文明成果,而不应闭门造车,更不应画地为牢.封闭的思维以及拒绝借鉴他人有益成果的做法,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本质是矛盾的,只会给人民大众带来损失和危害,制造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人类政治文明大道之间的距离,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由于排斥他人的优点而失去世界眼光,丧失生机和持续发展的动力. 在过去近百年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历史上,大量的经验和教训说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要取得发展,特别是获得对于资本主义的比较优势,在封闭和孤立的状态中是根本无法实现的.自我封闭只会造成社会主义制度生机的逐步丧失,甚至最终葬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过去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的教训,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于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重视度极其不够,甚至盲目划线,把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简单地混为一谈.结果,由于不能有效地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也必然使得自身政治发展备受挫折.在这方面,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的教训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与盲目照搬别国政治模式的思维方式一样,盲目排斥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也是十分有害的. 怎样认识和把握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不到一个实体性的所谓人类政治文明,更不存在一个既成的人类政治文明宝库供人求教取经.人们所看到的都是具体国家和民族的政治实践,都是个性化的政治模式,不少政治文明成果都有鲜明的特定国家和民族的烙印.但人们也发现在各类政治文明之间,确实存在着相通或相似的内容,不同国家政治生活的很多方面受同样规律的支配和影响.这说明政治文明存在着二重性的特点.一方面,政治文明是具体的,各类国家的政治成果都打上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印记,体现出突出的个性化特征.另一方面,在各类经验和成果中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共性的内容,隐含着共同的规律,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政治文明类型能够共享、得以相通的桥梁. 人类政治文明的这种个性和共性并存的二重性特征,就构成了一个国家得以对他国经验进行借鉴的前提和基础.这个基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要求我们不能以形而上学和片面的观点来认识人类的政治文明现象.如果忽视政治文明中共性的内容,不承认不同的文明类型之间存在共享的规律,夸大个体的特殊性,自身的个性就会成为壁垒,从而导致一个国家固步自封.同理,过分夸大政治文明中的共性,忽视甚至丢弃自身的个性,不加分析地照搬他人的政治经验,容易导致一国政治建设的失败.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个关系,对于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辩证法的观点,客观规律的一般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共性是通过个性来体现的.这就告诉我们,要找到属于人类政治文明同时又对中国的政治发展有益的成果,首先就必须对世界各类政治制度、政治传统和政治思想进行研究,从中发现和认识共性的内涵,从而寻获对中国的政治发展有益的内容.这就决定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必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判断、比较和选择的过程.只能在对具体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的前提下进行鉴别和判断,从而发现具有一般性的内涵,进而把握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性.如果对此认识不清,特别是不了解政治文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区别,将人类政治文明的共性和个性相混淆,对各种具体政治模式不能相互区别,未能划分共性和个性的差异,在实践中照抄照搬别的国家政治模式,就会把学习和借鉴变为简单的复制活动.显然,这不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正确道路. 应当借鉴西方政治文明中的哪些成果? 在讨论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问题上,如何对待西方的政治文明成果和政治文化成就,这是我们不能忽视更不能回避的问题.毋庸置疑,西方的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简单地否认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经验中,同样具有属于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内容,如果否认这一点则无异于切断甚至扭曲历史.显然,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我们知道,各种类型的政治模式都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般性和具有本国特色的特殊性的结合体.西方政治文明也不例外.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具有进步性的政治运动,反映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很多政治主张具有历史的进步性,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阶段.这就决定了西方政治传统中具有政治文明一般性的内涵.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采取了大量的剥夺和镇压工人阶级的政治法律措施.但随着工人阶级队伍的成长和壮大,特别是工人阶级的政党和组织登上历史舞台之后,西方国家大量的政治发展的内容,如民主参与、平等选举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积极成果,而非资产阶级的恩赐.正是由于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力量的作用,西方的政治制度才发生大量民主性的变革.西方国家政治生活增加的内涵,有很多属于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其所反映的不少政治规律实际上属于人类政治文明共有的内容,这些规律不仅适用于西方国家,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所以我们应科学地分析和鉴别西方政治成果中属于人类政治文明共有的内容.这对我们认识和判断西方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具有历史进步作用的角度,我们对于西方政治文明中需要重点研究并有所选择和借鉴的成果主要包括: 1.人民主权的思想和制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高举人民主权的大旗,冲垮了主权在君的封建制度,推动了人类社会深刻的民主化变革.以此为基础,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现代共和制政体.共和制政体突出人民授权,实行人民选举和人民监督,国家政权的运行基于民主程序.有的国家的重大宪法问题由全民公决.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人民主权的学说,提出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主体,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实行共和制.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是新型的人民主权的制度模式.怎样不断地巩固和完善人民主权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重大任务.在这方面,源起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人民主权的学说不仅应当予以研究,而且还应对其实现方式予以比较和借鉴,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的有效实现方式,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的基础不断发展和巩固. 2.代议制理论及其制度实践.代议制是指作为国家主体的人民选出代表议决国家大事的制度.这种制度最早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也是共和制国家的必然选择.我国是共和政体,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代议制类型,是代议制在中国的具体实现形式.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发挥人大制度的优越性,深入研究现代代议制理论,探讨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是人大制度发展的必然需要.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职权的行使、议事和决策规则、监督活动的有效性等方面,均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不断的改革.在这方面,认真的研究、比较和借鉴现代国家代议制的具体经验和方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众所周知,西方国家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在代议机构的产生、职权职能、工作方式、议事程序、决策规则、问政手段、对政府的监督制约以及在维护国家法制方面的作用等,已经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果.其中有些内容反映代议制的共有规律,适用于多数实行代议政治的国家.对这些内容都应根据我国的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而借鉴其中对发展我国的人大制度有益的内容. 3.权力控制的理论与实践.西欧北美的启蒙思想家们在近代提出了系统的控权理论.针对封建专制权力的滥用对社会发展的禁锢和摧残,权力控制论者明确提出,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重新构建,通过对权力职能的合理布局,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控,防止权力失控,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多数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体制.权力分立体制作为权力制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及国情是相适应的.由于中国和西方政治国情的差异,决定了我们不能全盘照搬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但是,对于与其相关的一些重要理念和精神,我们就不能从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出发,一概而论地予以排斥.要把一般的控权理论和具体的控权体制相区分.西方控权理论中的很多内容,实际上是权力合理运作规律的一般要求,是各国政治体制特别是权力体制运作应遵循的共有规则.我国的政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现行政治体制中尚有大量监督制约的课题需要解决.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更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控权理论,因为没有足够的权力制约监督内涵的政治体系,难以称为政治文明模式.为此,党的十六大在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问题上,明确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体制.对此我们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其中必然包括对国外经验的比较和借鉴.西方控权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内容,如权力需要制约的理念,权力职能之间科学分工、相互监督的理念以及依法控制权力等,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带有共性特征的权力制约监督的成果,均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予以积极借鉴. 4.法治理论和实践.在人类历史上,将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手段,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事情.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成果就是以法治代替人治.法治既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又是民主政治的强大支柱.它要求一切权力均应在法制的轨道上设置、行使和监控.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及公正司法的功能,保障政治民主和经济社会的自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既要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又要研究和把握法治进程的一般规律,重视他国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和借鉴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的有益成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意义重大.西方国家在法治实践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市场监管、政府法制、司法公正、公共服务上,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为重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这些内容均值得我们予以系统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学习. 5.人权理论和实践.最早产生于西方社会的人权理论及其制度,在西方政治发展及社会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人权理念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我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为了争取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曾进行艰苦而卓绝的斗争,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发展.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人权事业的建设是其重要内容和支柱,而且,中国在维护和推动国际人权事业上也承担着重大责任.为此,我们必须总结自身人权事业发展的经验,同时积极地研究和借鉴近代以来的人权理论和实践.例如法治和人权的关系、保护人权与权力制约、经济发展与人权保护、特定群体如困难群体的人权保护以及国际人权事业的交流合作等,都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以发展我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从而推动中国及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六):

如何理解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一方面,宪法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征,即:宪法与一般的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都取决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都是行为的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宪法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第二,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第三,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第四、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第五,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
从宪法的实质来考察,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其次,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中,除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之外,政治力量还包括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和各个不同的政治派别,以及境内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
资产阶级国家有的实行**共和,有的实行君主立宪;有的实行总统制,有的实行议会内阁制等.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不同而产生的种种差别.在我国,从100多年来宪法变迁的历史去考察,同样能看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当然,在宪法以外的一般法律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也有所反映,但是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则是突出地、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出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实质.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根据宪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高表现.
二、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巩固国家政权.近代各国的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需要制定宪法,以记录、巩固其斗争成果,保护其政权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防止敌对势力的颠覆.同时,为了使政权有效地运作,需要宪法设计、规定一套适宜的国家机构用来统治和管理国家.
第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划定国家机关职权的内容和范围,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机关按宪法规定的分工有效运作,防止越权和权力滥用,避免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导致危害社会.
第三,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一国存在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如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国内各民族、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等.其中最根本的,是由宪法来调整的.
  第四,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我国的宪法确认并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发展经济的总方针总政策,从而保护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五,宪法促进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宪法把**法律化、条文化起来,使其成为可以遵循的制度,并依照“人**权”的原则,规定了各种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务的**形式,起着促进**发展的作用.同时,宪法是根本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实施宪法,加强立法,就能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的加强起促进作用.
第六,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现代各国宪法都以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其重要内容.宪法是最高法,所以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最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还有上面提到的宪法促进经济.
最后,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党的领导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宪法具有巨大作用的力量源泉.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指导,我国的宪法才能更好地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七):

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 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
  (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②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政治表现自由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
  基本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内容.
  (5)社会经济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具体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其次,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运行方式,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最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资本主义原则,一个是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传统都有差异,因此,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尽一致,如德国把联邦制奉为宪法原则,但法国却把共和制列为不可修改的对象.这里所介绍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宪法、包括我国宪法在内都一般应予以确认的,即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八):

国家保障公民权利采取了许多措施,那么作为公民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树立权利意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积极履行义务;
等待呢个等等……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论文(九):

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现在我国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各种社会团体.为了繁荣科学和文化艺术,我国还有各种协会,学会等团体.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团活动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结社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的结社,主要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结社.各国宪法或有关法律对结社自由在作出各种保障的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通常有备案制、批准制2种.备案制,指公民结社后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申报备案,以便国家监督、管理.批准制,指在社团组织成立之前须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许可后方可正式成立.资本主义国家在初期对结社自由多采用批准制,而现代大多数国家则废除批准制,采用备案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宪法都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结社自由.中国对公民结社的管理大体采用批准制,即公民结社时,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将所要成立的社团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及社团成员人数、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等方面的情况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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