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

来源:论文 时间:2018-10-22 11: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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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共6篇)

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一):

我国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quot;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二):

如何理解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一方面,宪法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征,即:宪法与一般的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都取决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都是行为的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宪法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第二,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第三,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第四、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第五,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
从宪法的实质来考察,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其次,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中,除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之外,政治力量还包括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和各个不同的政治派别,以及境内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
资产阶级国家有的实行**共和,有的实行君主立宪;有的实行总统制,有的实行议会内阁制等.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不同而产生的种种差别.在我国,从100多年来宪法变迁的历史去考察,同样能看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当然,在宪法以外的一般法律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也有所反映,但是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则是突出地、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出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实质.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根据宪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高表现.
二、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巩固国家政权.近代各国的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需要制定宪法,以记录、巩固其斗争成果,保护其政权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防止敌对势力的颠覆.同时,为了使政权有效地运作,需要宪法设计、规定一套适宜的国家机构用来统治和管理国家.
第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划定国家机关职权的内容和范围,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机关按宪法规定的分工有效运作,防止越权和权力滥用,避免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导致危害社会.
第三,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一国存在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如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国内各民族、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等.其中最根本的,是由宪法来调整的.
  第四,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我国的宪法确认并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发展经济的总方针总政策,从而保护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五,宪法促进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宪法把**法律化、条文化起来,使其成为可以遵循的制度,并依照“人**权”的原则,规定了各种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务的**形式,起着促进**发展的作用.同时,宪法是根本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实施宪法,加强立法,就能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的加强起促进作用.
第六,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现代各国宪法都以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其重要内容.宪法是最高法,所以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最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还有上面提到的宪法促进经济.
最后,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党的领导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宪法具有巨大作用的力量源泉.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指导,我国的宪法才能更好地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三):

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 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
  (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②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政治表现自由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
  基本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内容.
  (5)社会经济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具体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其次,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运行方式,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最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资本主义原则,一个是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传统都有差异,因此,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尽一致,如德国把联邦制奉为宪法原则,但法国却把共和制列为不可修改的对象.这里所介绍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宪法、包括我国宪法在内都一般应予以确认的,即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四):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五):

简要概括公民参与选举的意义【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

公民参与对于政治发展而言,意义极为重大.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对于政治国家,还是对于公民社会,公民参与都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其实,所有民主的价值和意义,只有通过公民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换言之,只有通过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才能真正运转起来.可以说,没有公民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
第一,公民参与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在现代民主国家,虽然公民的权利都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和保障,但这些法定权利并不会自动实现.公民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社会过程的产物,是人们奋斗争取的结果.政治参与是公民争取和扩大个人权利的最主要途径,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公民的个人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广泛的公民参与,特别是公众的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第二,公民参与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力不加制约就会被滥用,而权力一旦被滥用,既可能导致官员本身的腐败,也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制约权力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要素.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一方面需要权力体系自身内部的相互制衡,如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另一方面,也需要权力体系之外的制约,即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制约.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是实现对公共权力有效制约的基本条件.如果公众对政治漠不关心,不参加选举、讨论、听证、申诉、请愿等,公共权力就有失控的危险.
第三,公民参与可以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公民参与的直接后果通常就是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生活,迫使决策者倾听公民的意见,并且按照公民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从而使相关的政策变得更加符合公民的利益.公民对决策过程的参与,还可以及时发现政策的失误和偏差,及时纠正决策失误,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和合理.因此,公民参与是提高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质量,保护和增进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四,公民参与能够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大到国家的政治决策,小到工厂的分配政策,都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协调.如果一项政策或一种制度导致了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公正,那么利益相关者之间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利益受损的群体对公共政策就会产生抵触,从而损害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威胁社会的公共秩序.进而言之,即使一项公共政策或制度体现了公平和正义,但如若这种公平正义没有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同样可能造成公众与公众之间,以及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带来社会的动荡.如果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相关的决策过程,通过公众的参与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政策就容易为公众所接受,民众对公共政策就会有更多的共识,公众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就容易和睦相处.
第五,公民参与本身就是公民的价值和美德.公众的参与通常都有着明确的目标,例如,影响政府决策,制约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等.但是,即使公众在政治参与或社会参与中没有达到预定的这些目标,也不能说这些参与是没有意义的.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公众的参与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参与可以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公共合作精神,可以增进公众的政治认同,可以使公民学会适应公共生活,提高参与的技巧,积累参与的经验,发展参与的能力.因此,公民的参与既是一种政治价值,也是一种政治美德.【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

宪法与公民权利论文(六):

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谁不曾有过美丽的梦?谁不曾有过欢乐的童年?当你在明亮的教室里,你不觉得是一种幸福吗?当我怀着好奇的心情看完了这部电影后,我的心就像大海的波浪,久久不能平静.我被主人公嘎子哥那热爱祖国、不屈不挠的精神所感动,我对他充满了敬佩.
  一提起小兵张嘎,想必大家都熟悉吧!他不屈不挠的精神倍受人们敬仰.他小时候生活很苦,但为了改变人们艰苦的生活,他少时就参加了红军,他给红军战士带来了快乐.嘎子多次完成艰巨的任务,有一次,他屁股上中了敌人一枪,但他仍不顾伤痛毅然追击.他有聪明的脑袋瓜,用一只假枪就把敌人的首领捉了回去,为红军立了大功.我真佩服他的勇气.嘎子的爱国热情、机敏、滑稽、幽默、可爱、坚强不屈、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精神感动了我.
  看完电影,我思绪万千也想到自己,嘎子的形象总在我脑海中浮现.嘎子与我虽然是同龄人,拿自己和他一相比真是天壤之别,我显得是那么渺小,真是惭愧之极.
  现在的生活条件好了,我们生活在这科技发达的今天,可以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学习,老师、父母对我们关怀备至,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奋发向上呢?哪又怎样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呢?困难和挫折不仅在艰苦残酷的战争年代,同样也会出现在我们的学习中.我们只有像嘎子哥一样,勇于挑战困难和挫折,不断努力,才能使逆境变为顺境,从而到达理想的彼岸.
  今天,我国已经步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密切,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更需要我们不断弘扬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只有这样,中华民族才能重振雄风,为人类文明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回顾过去,我们雄心激扬;盛世年华,我们信心百倍;展望未来,我们豪情满怀.沧桑的岁月已留痕,繁荣的祖国正兴盛.这片热土早已是天翻地覆慨而慷,龙腾虎跃今胜昔了.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我们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祖国的历史和现实,增强爱国的情感和振兴祖国的责任感,树立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高举爱国旗帜,锐意进取,自强不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真正把爱国之志变成报国之行.
  牢记苦难的昨天,珍惜美好的今天,建设更好的明天.鲁迅先生说过:“人类血战前行的历史,正如煤的形成,当时用大量的木柴,而结果往往是一小块.”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才有今天的和平社会,我们不能忘记“落后就要挨打”的教训.我们是充满希望的青少年,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我们,要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积极维护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要热爱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提高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在祖国方兴未艾的改革大潮中,一切要通过实践去摸索,去开创.这就是新一代建设者的精神.我们要像张嘎那样,做生活的强者,争做祖国的有用人才.为了实现我们的光荣使命,我们必须努力学习,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人类的灿烂文化武装自己,为创造更加辉煌的民族文化而尽心尽力,为祖国的持久繁荣富强贡献力量.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我坚信,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祖国的明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经济更繁荣、人民更幸福、国力更强盛,祖国的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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