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是哪三证 三证合一的税号是哪个 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来源:创业资讯 时间:2017-07-27 20:51: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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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下面是www.01hn.com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三证合一是哪三证 三证合一的税号是哪个 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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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号变更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18位社会信用码的涉税流程

  尊敬的纳税人: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一照一码”,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的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为新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其中涉及相关税务事项办理的流程通知如下:

  1申报期内先报税清卡 (一)请您先在申报期内,抄报税后通过网上申报比对清卡。

  (二)如因税号变更导致当月(季)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网上申报,需凭纸质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当月(季)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2、当月(季)所属期税号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动机车发票汇总表

  3、当月(季)所属期变更前后发票认证清单

  4、金税盘或税控盘(以下简称税控设备)

  2申报清卡成功后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前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及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的(以下简称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携带变更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前已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流程如下:

  (1)尽量认证完取得的变更前旧税号的进项发票:

  纳税人变更前应将取得的旧税号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供货方、客户税号变更相关事宜,及时停止以旧税号给本单位开具发票。

  (2)变更前使用旧税号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尽快交由购货方认证,否则,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因为税号变更后导致旧税号开具的蓝字增值税发票无法正常开具红字发票。

  (3)如您上述事项已经处理好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然后在办税服务厅的“发行岗”领取《注销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办理“修改时钟授权”,纳税人持授权后的税控设备回去修改金税时钟为下月1日后,进行当期抄税。

  (4)纳税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已当期抄税后的税控设备、打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注销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发票领购簿、作废发票和全部空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税号怎么看

  白发票到办税服务厅“认证报税岗”进行注销报税和空白发票退票手续。同时办税服务厅为您办理新的税控发行工作。

  3 纳税人变更税号后的注意事项

  (一)税号变更后应停止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告知各供货方按新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变更税号后取得的旧税号发票应及时退回销货方作废或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然后以新取得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重新开具。

  (三)税号变更后,旧税号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发票交由购货方,购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填开时选择已抵扣,在纳税申报时虚拟填报进项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购方纳税识别号更换的:方法一是不保存认证结果,直接退回销货方重开。方法二是纳税人持以原税号开具的发票认

  证,以新识别号认证,认证结果保存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由购货方填开《红字发票冲销信息表》,填开时选择已抵扣,在纳税申报时虚拟填报进项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4扣税三方协议需重签

  变更税务登记为新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后,应在办税服务厅领取三方协议书到开户银行重新签约,否则影响扣缴税款。

  由此带来的不便请您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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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变更三证合一后续国税事宜提醒

  一、办理税号变更手续必须在月初申报并缴纳税款以后。

  工商变更后需要在30天内到国税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涉及需要办理的事宜

  1、发票专用章变更

  2、银税协议变更

  3、涉及法人变更的,需要带好法人身份证原件到2、3号窗口进行核对。

  4、防伪税控变更

  (1)变更防伪税控前务必上传所有已开具发票,并进行报税清卡操作。

  (2)把未开具的所有空白发票带到发票发售窗口进行退票,也可等发票全部开完上传信息报税清卡后再来办理。

  (3)原税号防伪税控信息暂不注销保留6个月,即到期后原税号进项发票无法再认证。 提醒:以上操作完成后,进项发票务必要求销货方以新税号开具。

  三、三证合一单位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

  电子税务局网址: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发票认证

  变更税号重新发行后,一般纳税人新旧税号的发票都能认证,月初申报后,纳税人凭新旧税号的认证相符通知书到12号窗口进行手工清卡,同时填写异常处理表,经核实税控系统和征管系统无误后,启动一窗式比对工作流,予以手工清卡。

  2、海关专用缴款书

  仍按照先比对后抵扣操作。纳税人凭两个税号的稽核比对相符通知书,在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手工清卡,经核实税控系统和征管系统无误后,启动一窗式比对工作流,予以手工清卡。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的要求与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要求一致。

  4、开具红字发票

  (1)对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的,若购买方以需做进项税金转出为理由开具的原纳税人识别号的《红字信息表》,需退还购买方,要求购买方按新纳税人识别号重新开具《红字信息表》。

  若购买方以其他理由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的,若销货方已经完成档案信息维护(防伪税控新税号变更),销货方识别号既可以是原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是新纳税人识别号。

  (2)对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的,若销货方已经完成档案信息维护(防伪税控新税号变更),既可以原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新纳税人识别号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否则需办税服务厅维护档案信息。

  三证合一变更流转单

  注:三证合一变更所需资料:

  1、 公章、发票专用章

  2、 剩余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未验旧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金税盘或税控盘

  5、 6、 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以上流程结束后,请到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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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2014年20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江苏等多个地方从去年年底开始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记者在江苏探访发现,改革仅仅试行了半个月,其带来的便利已经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三证合一”,并开展“一照一号”试点。

  三证合一改革,正体现了工商注册便利化的发展方向。按照此前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中国多项商业环境排名靠后,其中新企行设立排名128位,中国的企业审批被指过于复杂。

  与以前的营业执照不同,这张营业执照上除了有注册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还多了两项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

  那么,三证合一后的税号怎么看呢?纳税识别号又是哪一个?

  据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何雨欣)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征管和科技发展司10日对近日下发的《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进行了解读,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变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9月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中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即:三证合一后的纳税识别号(税后) = 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公告中,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

  一是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组成。

  三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减少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办理涉税事项,《公告》明确,其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使用,编码规则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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