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欠款还清证明

来源:创业测试 时间:2018-11-23 1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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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款还清证明(共10篇)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一):

欠条、借条、领条、收条的区别

借条是借钱时所用,用以证明某甲向某乙借了X元.
欠条是借钱或没有还清全额款项时用,用以证明在开具欠条是某甲尚未支付某乙X元.
收条和领条同意,用以证明某甲收到了某乙给其的物品或钱款.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二):

关于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
2006年6月3日,甲向乙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1年后,甲未还款,但表示将在1个月内还清,乙表示应允。问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

约定还款时间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年时效,若2年内有证据证明讨要行为的,时效延续。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个人欠款还清证明】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三):

什么是垫资?在什么情况下会有这种情况?
请具体说明!打比方最好!形象化点!不要说的那么书面化,什么情况下能垫资?需要什么条件垫资?

垫资   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
  “ 何谓“垫资”?在房产中介客户经理那里,它已经成为一个常用词汇了.
  记者走访了宁夏路上6家房地产中介,称自己的房子要出手,而下家的首付还不足以付清原来的贷款,有5家中介毫不犹豫地说: “没问题,我们可以解决.”当记者问通过什么手段解决时,他们表情神秘地不作回答; 当记者提示是不是过“垫资”时,他们仅点点头.记者佯作不解,问这些“垫资”公司是不是合法的?有一中介甚至称: “当然,这家公司是中国银行底下附属的!”
  “垫资”购房业务全流程
  “垫资”,就是在购房过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时,由所谓的“款服务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拿出资金,帮下家补足首付款以帮助完成购房的行为.当然,借款人要收取2%至5%的“垫款”手续费,说得通俗一点,这种“垫资”行为类似民间高利贷.
  过去,由于大多数银行都开设了“转按揭”业务,如果买房人和卖房人在同一家银行贷款,可以很轻松地完成贷款转移.即使不在同一家银行贷款,由担保公司介入的担保函也能促成贷款转移,上下家的交易也显得流畅.“资”的主要发挥空间在一些投机客身上,他们想缩短房产交易时间以及贷款发放的等待期,于是宁愿付出多一点的成实现资金快速流动.如今,随着一年内“转按揭”停止,一年外“转按揭”业务已名存实亡,这种“垫资”业务便趁虚而入,开始成为房地产交易中的常用手段.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还有100万元的贷款未还,而下家的首付款只有80万元,那么上家有20万元的贷款空缺无法还清.上家要有20万元的现金也就罢了,如果没有,这次交易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因为只有贷款付清,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下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于是这20万元成为“垫资”的业务来源.
  “房地产之窗”的一位贷款服务人士向记者介绍了所谓“垫资”业务的流程,该流程是由贷款服务公司和中介合作来完成的.首先与卖家和买家双方各签订一份全程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是整个房产交易过程由中介来全权办理,包括交易、还款、放款等,并进行公证; 与此同时,卖房人向原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此后,中介和卖房人一起,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中介为卖家垫付欠银行贷款的资金以提前还贷,还清银行贷款后,即可取消所抵押产的抵押权证; 中介受买家委托继续以此抵押房产申请贷款,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则直接进入中介账户,介在扣除自己所垫付的费用以后,再将剩余的资金还给卖房人.至此,中介所提供“垫资”服务结束,买家也顺利获得按揭贷款并买房成功.
  他还透露, 4月6日以后,改变的不仅仅是“上手抵押注销”和“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不再并办,房地部门还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后,还有一个不得进行挂牌交易的沉默期,时间大约为28天.28天以后,上、下家才可以进行交易,银行凭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发放住房贷款,这一过程又要20个工作日,大概又是28天.两个28天就是整个“垫资”服务的全部时间.
  “垫资”费用高达5%以上
  高额的服务费是“垫资”的最显著特征.根据记者了解的信息,在限制一年房“转按揭”前,这一业务的服务费大约按垫资额的2%收取,因为当时周期相对较短,大约一个月,贷款服务公司的利润大概是月息2%,这个费用也在买家所能承受范围之内.但现在,随着一年内“转按揭”业务的停止,该服务费已经在“水涨船高”,4月6日以后,由于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时间延长到了两月,“垫资”的费用开始上涨到4%,有的公司已经提高到5%以上.按前面的例子,如果“垫资”20万元,那么需要付出的费用就达到8000元,大大增加了卖房人的成本.
  由于“垫资”是帮助上家来还清贷款的,于是这笔费用也就成为房人的额外负担.当然有的交易可以双方说定由买方承担,根据中介的说法,由此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除了4%的“垫资”服务费,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双方还要额外付出的是各400元的手续费、250的公证费,来委托中介完成交易全过程
  “垫资”过程风险凸现
  无论是行还是法律界,有关专业人士都提醒房产交易双方在使用这种“垫资”工具时须万分慎重.由于缺少了担保公司和银行的介入,这一交易过程风险重重.
  过去的“转按揭”,主要是债务人的变更,即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因借款人转让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房产,贷款银行向购买该抵押房产的购房人(下家)发放贷款,同时,原借款人通过售房款归还贷款.这一切过程都由银行操作,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小.
  如今,对于卖房人来说,收回房款增加了很多风险指数.由于银行放款要先放到贷款服务公司的账户,而如今的贷款服务公司又是鱼龙混杂,不规范也不合法,如果碰上恶意诈骗的贷款服务公司,卖房人只有自认倒霉.
  对于买房人来说,风险则更为突出.首付款付出去之后,这笔资金如何监管成为问题关键,过去有这种案例,就是卖家在收到首付款之后,突然说房子不卖了,从而引起复杂的财务纠纷.
  “垫资中介”极力转移风险
  对于贷款服务公司这谓的“垫资中介而言,也不是一笔包赚不赔的买卖.这一不被监管部门允许的业务仍然有很大风险.
  据悉,在有关规定中,不允许公司法人单位“垫资”给自然,因此目前这类业务都是由贷款服务公司的个人出面.在过去,种“垫资”的风险几乎没有,由于有沉默期限制,“垫资”公司的资金马上会由后来的贷款买房人补足.但的政策大大延长了“垫资”的时间,从而扩大了“垫资”的成本和系统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垫资”服务过程中,贷款服务公司通过各种措施来转移风险,以保证自己不受损失.一是通过公证来保证全套交易由中介操作; 二是在签订公证协议时,卖家需要将买房以及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都交给中介保管,包括房产证、还款记录、身份证、口本、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一直到小产证出来; 三是银行发放给下家的贷款必须先进到中介的账户,中介在扣除垫资款和服务费之后再付给家房款.
  即便如此,有些风险仍旧是他们无法控制的,比如说,在“垫资”帮上家还清贷款之后,银行不批给下家贷款么办?“垫资”公司一般通过和银行打通关系,要求银行先作出审批之后,他们再放款,但在如此严厉的政策之下,银行是否和“垫资”公司合作还是个问题.
  “过去我们就知道有过这样的例子,结果是打官司打到了法院,而法院查封房产需要原告支付保证金,害得“垫资”公司又多支付了笔钱,案子还拖了一年不能解决.”中泰担保公司总经理助理季国浩告诉记者,“但担保公司可以介入这个过程,例如可以为‘垫资’的自然人作担保,但由于风险很大,对于这个业务,我们也在考虑当中.”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德林的说法更为这些“垫资”公司敲响了警钟.他说,现在房地局的政策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吓退那些为虎作伥的“垫资”公司,但是面临巨大的资金支出风险和相当长时间资冻结的风险,他们现在要好好计算一下了. █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四):

案例分析题
1.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2.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
3.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丁某对第一次借款中尚未付清的2万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被判抢劫罪的,同时并处罚金;
  (二)、抗诉:《高检刑诉规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间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3、丙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甲某:正当防卫
  4、(1)向县政府或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看复议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五):

某人向银行贷款2.5万元用于购房,商定年利率为10%按复利计算(即本年的利息记入下一年的本金生息)若从借后次年年初开始,每年还4千元,问需多少年才能还清欠款?

2.5*(1+10%)^(X-1)=0.4X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六):

一道关于财务的题目,谢谢大家帮忙看看吧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七):

某企业贷款10万元,计划分8年偿还,贷款年利率12%,按月计息.问(1)每年偿还额?(2)每年偿还额中,本与利各为多少?(3)若第5年公司希望一次还清余下的欠款,问还款额为多少?

(1)100,000×(1+12%÷12)^(12×8)÷8≈32,490.92(元)
(2)100,000÷8=12,500(元)……本金
32,490.92-12,500=19,990.92(元)……利息
(3)32,490.92×4=129,963.68(元)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八):

案例分析 简单回答即可 完全送分!
1、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2、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
3、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丁某对于之前保证的4万借款中,减去王某还的2万,自己应还2万.但还要看保证形式是什么,一般保证的,只有在王某无能力偿还经法院判决并执行不到的前提下才负有偿还义务.
2、有不妥之处: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超出五日的期限,被害人就无权提出抗诉的要求.
对被害人的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应该抗诉的,应该通知下机检察院,由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而不是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由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引起的是二审程序.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时的抗诉引起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二审.
本题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对下级检察院不抗诉的决定不服而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这种申诉是对被害人面对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时法律规定的一种救济权利,其所要解决的仍然是应不应提起抗诉的问题.其最终的结果依然是二审的抗诉问题.故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是对生效判决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程序上是没有错误的.如果被害人对未生效判决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根据本款的规定,提出抗诉的程序主要是:1.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不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抗诉.2.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审判,支持抗诉.
3、丙某和甲某均不构成犯罪.丙某和甲某均属于假想防卫.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误以为是不法侵害,采取了自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认为是故意犯罪,有过失的,认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认定意外事件.
4、(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李某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李某直接起诉的话,被告为县公安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个人欠款还清证明(九):

某人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房,借期10年,到期共支付利息42300元,则这个银行这笔借款的年利率是多少?拜【个人欠款还清证明】

42300÷10000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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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款还清证明(十):

说明:1.计算周期按照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计算;2.每月工资按1500元计算;3.乙方的工资卡由甲方掌控(也就是乙方不取钱)以偿还欠款.
前提:乙方于2013年1月将工资卡交由甲方掌控,内有1500元1月份工资.4月乙方管甲方借人民币10000元,6月乙方还甲方现金2500元.8月乙方管甲方借5000元,其中包含乙方工资3000元.10月乙方还甲方现金3000元.
1.乙方管甲方共借多少元?2.乙方还甲方共计多少元?3.乙方未还甲方共计多少元?4.乙方工资卡里截止2013年12月还剩多少元?5.乙方若想全部还清并拿回工资卡,工资卡中的余额是多少?

1、乙方管甲方共借15000元
2、乙方还甲方共计5500元
3、乙方未还甲方共计9500元
4、乙方工资卡里截止2013年12月还剩12000元
5、乙方若想全部还清并拿回工资卡,工资卡中的余额是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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