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聪慧

来源:女性创业 时间:2018-12-07 18: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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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_王聪慧(共10篇)

社会与法_王聪慧(一)

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主要有何区别?

 答: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全体氏族成员的利益.  第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它虽然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  第三,法的内容,一般来说是原始社会的习惯中不可能有的.当然,最初出现的法的内容中包含了与原始社会习惯类似的内容(如同态复仇等).

社会与法_王聪慧(二)

简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

一、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二、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
三、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
四、原始社会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五、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社会与法_王聪慧】

社会与法_王聪慧(三)

关于善意取得第三人
今天看社会与法,班长对班长里面有一道题我很纳闷,甲有块天然奇石,遗失在公园,然后乙把它拾了,乙把它雕琢了一番,并做安了个底座,放在家里,然后一天丙见到很喜欢就出钱把它买了,后来甲看到丙拿着它的奇石就索要,问题是这个奇石的所有权归谁()答案是不确定,得看甲的意思.律师就是这样解释的.但是丙不是善意取得第三人吗,所以归属权应该属于丙,而不是要看甲的意愿

根据物权法,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属于无权处分,权利人不予追认的,行为无效.对于无偿转让的,权利人可以当然追回;有偿转让的,主要看权利人如何选择.
即,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社会与法_王聪慧(四)

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关系
最好能具体的解释一下,是问答题.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社会与法_王聪慧(五)

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
简答题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存在区别
  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舆论确立的;社会主义法表现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社会主义道德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之中;社会主义法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而社会主义道德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社会主义法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人们的内心信念 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实现的。
  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相互作用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素质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思想基础。

社会与法_王聪慧(六)

论述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所以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法从其阶级本质看,应该是工人阶级的国家,体现工人阶级意志的法.但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的法应该是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
PS:虽然我不支持这个,不过概念还是给你发一下吧,给我加分哦!

社会与法_王聪慧(七)

法社会学对法的概念有何独特理解

  法社会学是专门以社会学的眼光分析法律的一门交叉学科.
  对于法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学派与理解,最普遍的解释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对于最普遍的解释,社会学在这几个方面有着与其不同的独特解释:
  1.法的产生.普遍解释认为,法是由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就社会学的研究来看,一些社会习惯与社会道德也能发挥法的作用,也具有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点,这在学术界称为习惯法,它并不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但实际上发挥着法的作用.成文法虽然是国家制订和实施的,但它的制订和实施仍然不能脱离社会,否则人民不会遵守,人民不会遵守的法律,也不能称之为法.因此,法社会学认为,法是产生于社会的.
  2.法的主要属性.普遍解释认为法的阶级属性是法的主要属性,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社会学认为,法的主要属性是社会属性,因为法归根结底是规范社会秩序,只反映阶级属性的法律脱离社会,不会被人民所接受.
  3.法与道德的关系.分析实证主义认为法即国家意志的表现,和道德无关,只要是国家制订和实施,就是法,即恶法亦法.但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为人民所接受的法才能称为法,认为道德与法有关,即恶法非法.法社会学在这一问题上倾向于自然法学派并进一步进行了发展,对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阶层,法社会学认为只有在社会阶层,法与道德的联系才最为紧密.

社会与法_王聪慧(八)

在当今社会,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方法?先判断后说理由

错,一切都是辩证的, 从语法上就能判断.
现实也并非如此,现在的政府也开始尝试使用许多其他手段桥正社会矛盾.
基层协商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改革分配方式等.
法律是底线.【社会与法_王聪慧】

社会与法_王聪慧(九)

三中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五中社会形态划分法的关系是

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是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的统一体;包括经济形态、政治形态、意识形态.三种社会形态一般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形态划分的,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五种社会形态加上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意识形态的意思.

社会与法_王聪慧(十)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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