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引信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8-12 10:38: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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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引信(一)
存放爆竹引信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存放爆竹引信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关键是正确认定“储存”行为和引信是否属于爆炸物

案情:2004年某市解除了实施10年之久的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王某看到市场行情非常好,萌生了自己私自制作爆竹的想法。一日,其在逛集市时遇到有人推销爆竹的引信,就以每包200元的价格购买了6包放于家中。两天后,王某把引信放在院中晾晒时被邻居张某发现,张某将此事举报到派出所。后公安民警查获了全部引信。经检验,该爆竹引信中烟火药成分共计20余公斤。

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解释》,非法储藏烟火药达到3000克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王某储存的烟火药已远远超过该标准,因而应当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规定,不是非法储存爆炸物。其次,王某购买引信是用来制作烟花爆竹,而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列入刑法上爆炸物的范围,因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鞭炮引信】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王某在家中存放大量引信的行为是否是非法储存行为。二是烟花爆竹的引信是否属于爆炸物。

首先,关于“非法储存”的理解。有学者认为,《解释》第八条规定只有明知是他人的爆炸物而存放才属于非法储存,缩小了非法储存的含义,致使为本人使用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无法用刑法加以规制,有放纵犯罪之嫌,对于非法储存应当理解为与非法持有具有相同的含义。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非法储存、非法持有在刑法上的含义,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首先,在刑法分则中,存在着数种非法持有型罪名,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在这些罪名中,非法持有的含义属于兜底性规定,即没有证据表明是因走私、非法制造、贩卖、运输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相关违禁物品时,对持有违禁物品非法状态所作的刑法意义上的否定性评价。同理,对能够证明是因为本人或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等犯罪行为而非法持有、储藏爆炸物的,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等行为所吸收,不宜认定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应选择适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这五种行为并列提出,并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大体相当,并且与前四种行为之间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而如果将储存理解为持有,该种附带性的持有行为是依附于制造、买卖运输等主行为的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不能独立成立犯罪。而且,如上所述,非法持有所招致的是因不法状态带来的否定评价,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前四种行为。最高法院的《解释》对“非法储存”含义的界定是合理的。因此,本案中王某将大量引信放在家中,其行为不符合高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认为是非法储存。

【鞭炮引信】

其次,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爆炸物的具体范围。目前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均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凡是《枪支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均属该罪的犯罪对象,其中可以包含烟花爆竹。后者则认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军用的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不包含烟花爆竹。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缺陷,前者失之过泛,后者又过于狭窄。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及危害性体现在其含有的炸药、火药等急速燃烧膨胀、瞬间产生强大的冲击力量,能对其周围的物体造成巨大的损害。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娱乐品,以其发出声响、喷发烟花等给人们以感官的体验与享受,一般不具有较大的破坏威力,制造时要使用少量的黑火药、烟火剂等,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烟花爆竹不是爆炸物品,因为其毕竟含有火药这种易燃易爆物的成分。当大量烟花爆竹同时被引燃时,依然可以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尤其是目前许多个体的黑作坊自制的烟花爆竹,擅自大量使用爆炸力较强的火药甚至炸药,具有很强的爆炸威力,具备了爆炸物品的特征,因此公安部《关于印发爆炸物品名称的通知》将烟花爆竹明确列为爆炸物品。

如果说烟花爆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为是爆炸物的话,其引信能否也认为是爆炸物呢?对此笔者持否定意见,引信具有的功能是引燃烟花爆竹中的火药,不同于烟花爆竹本身,也不同于引爆炸药使用的导火索、导爆索、雷管等爆炸物。烟花爆竹的引信虽然可以燃烧但不能发生炸裂,其含有火药是为了助燃,火药含量是非常小的,即使相当数量的引信同时被点燃,也不会发生爆炸,因而,尽管其含有火药成分,但不具有爆炸物所具有的危险品性质。对于《解释》中非法储藏烟火药达到3000克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的规定,应理解为是纯火药中的烟火药成分。

综上,王某擅自大量购买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引信并存放于家中,不是非法储存行为,引信也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爆炸物,王某行为既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但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自制爆竹而私自购买引信,可以认为是一种非法买卖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贵州省检察院)

鞭炮引信(二)
放鞭炮

很早就盼着过年了。春节里有许多好玩的事,我最喜欢的是放鞭炮。今年爸爸买了许多鞭炮,我们可要好好地放一放。今年爸爸买了许多鞭炮,我们可要好好地放一放!除夕晚上,我和爸爸来到楼下开阔的广场,爸爸拿出一个方盒子的礼花放

在地上,我先点着一支香,

慢慢靠近礼花的引信,几

秒钟后,只见礼花绽放出

五彩的花朵,似流星雨散落下来。

接着,我拿出一支我最喜欢的烟花棒,

【鞭炮引信】

握在手中,点着后,顶端生长出五颜六色的

花,我拿着小棒在空中乱写乱画,顿时,烟

雾四起,如同仙女的银纱。接下来,各种不

同的礼花接二连三地升空,五光十色,礼花【鞭炮引信】

的爆炸声震耳欲聋,响彻云霄。

最后,我们放了一挂100响的鞭炮,聆

听着那噼里啪啦的响声,心中念着“爆竹声

中一岁除”,我又长大了一岁。

海峡小学四年级一帆放鞭炮

鞭炮引信(三)
拓展阅读:爆竹记忆

爆竹记忆

其实我小时候并不是很喜欢放爆竹,可是就像孩子们幼时的游戏是他们成长中不可或缺的成分一样,我也清晰地经历了那些个爆竹时代。

不知道父亲什么时候买了爆竹,直到除夕那天的傍晚,外面已经响起了零零星星的爆竹声,他才神秘的从不知什么地方摸出了那一挂用红纸包着的小鞭。

男孩子对于有没有新衣服穿不是太看重,而对于出现在面前的爆竹却是兴奋得眼睛发亮。过年的味儿,就是从爆竹的火药味儿弥散开来的。一毛六分钱一挂的百头小鞭舍不得一次放完,小心翼翼的拆开来,计算好了一次放多少,装到口袋里,拿半截点燃的香,来到外面的大平台上,一个个点燃,享受那一声脆响的快乐。开始的时候,将小鞭放到栏杆上,一只手捂着耳朵一只手去点燃引信,点燃的是急切的期待。后来胆子越来越大,竟然敢将小鞭捏在手上,最近距离的感受那声炸响。

六叔来接我们回老家过年了,那时候我【鞭炮引信】

的祖母还在,父亲躲在农村。冬日的黄昏依然的冷,走过海军疗养院的时候,寒冷的宁谧中传来市区的爆竹声。洁净的柏油路面上,北风的利刃切割着我的面颊。当时便已经在全国著名了的“青年服务线”六路公交车迟迟没有来,只有海军疗养院年轻的女兵穿着厚厚的军装,身子一扭一扭的从空荡荡的街道上走过。八大关和太平角更是空空荡荡的,没有丝毫的人气。

对于农村,我脑子里没有概念。当我坐在火炕上的时候,难以理解六叔竟然可以将点燃的爆竹丢在炕前,任由那一声脆响在四壁振颤起回声,且使耳朵里久久留有哨子一样吱吱响的余韵。

田野里的白雪仿如破棉絮,使农村到处泥泞不堪。院子里铺了一些杆草,说是给回来年的祖宗的牲畜吃的,那意思是说祖宗们回来的时候,要么是骑着马,或者是赶着牲畜拉的车。接他们回来的时候是有一个仪式的,接近午夜的时候,我的手里被塞了一根长长的杆子,上面有一挂长长的鞭炮,父亲用一个托盘端着一些烧纸之类的东西,来到

一个街口,他在湿漉漉的泥地上跪下磕头并烧化那些那些祭品的同时,没有忘记点燃我举着的鞭炮。哔哔剥剥的炸响时,有提着灯笼的农村孩子围拢过来,在浓浓的火药味儿中,寻找落在地上没有炸响的零星爆竹。

那一夜我始终是迷迷糊糊的,农村的除夕和初一似乎是相连的,人们都不睡觉,刚刚吃过年夜饭,便以长幼排序,对着有祖宗画像的祝子磕头,前面的桌子上摆满了供品,有筷子和酒杯,显然是给回来过年的灵魂们食用的。除了给死去的祖先磕头,还给活着的长辈磕头,年龄小的人可以获得压岁钱。在自家磕完了头,还要在父辈的带领下,到村子里的本家去给长辈磕头,在血缘比较近的长辈那里也是可以获得压岁钱的。【鞭炮引信】

那年我得到了九毛钱,从农村回来以后交给了妈妈;而与我年岁差不多的堂兄弟们却用压岁钱,买了各种吃食。春节期间的农村有很多走街串巷做买卖的,吃得用的小商品专来赚孩子们手中的压岁钱。

那是我第一次放爆竹;也是平生唯一的一次在农村过年。那一年农村许多房子是空

的,许多人逃到东北找吃的去了;也有些房子的门楼上挂着黄表纸„„

不知道为什么后来我们的生活中失去了爆竹——不仅没有爆竹,甚至没有年画对联没有香烟没有酒,每家供应半个猪脸几斤白面„„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不仅失去了放爆竹的兴趣,也转瞬失去了生命中放爆竹的时代。

再后来城市里有了不许放爆竹的法令。除夕的黄昏,同无数个平淡的冬日黄昏一样,凄冷的夕阳在大楼后面,仿如盗走人类文明辉光的小偷,却又深知自己做了一件羞耻的事儿——除夕夜的静谧袭进了城市的每一个细节,仿佛还原了“年”的本来面目,给人以恐惧恐慌„„按照古老的迷信,那些故去者的魂灵要回来过年的;而现实中时间的轮子在空阔的街道上,一点点辗压着生存者的灵魂;静谧是一个无形的因人而异的承载着一切想象的怪物,在人们追思往昔的空间里,无数鬼魂涌动得令人恐惧恐慌。

爆竹记忆,渐渐依稀了起来,似乎回到了它的远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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