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底层商业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8-12 11:08: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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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底层商业(一)
浅谈住宅楼与商业楼底层房屋建筑设计

浅谈住宅楼与商业楼底层房屋建筑设计

摘要:本文简要的阐述了住宅楼与商业楼的底层房屋建筑设计。

关键字:住宅、商业、底层房屋

Abstract: This brief exposition of the underlying housing and construction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and commercial buildings.Keyword: residential, commercial, and the underlying housing

中图分类号:[F287.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加快,我国城市中的建筑,已经渐渐摆脱了过去北方以胡同、平房为主;南方以楼阁、弄堂为主的简单建筑风格,取而代之的是一座座拔地而起的现代化高楼大厦。楼房越建越高,楼房的占地面积也逐渐的扩大。那么,对于一座座拔地而起的高楼,如何才能确保其楼房的质量在逐渐升高的过程中越来越稳固呢?我认为,一栋楼房能否建设又高又稳,最主要的是取决于底层房屋的建筑设计。而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住宅楼与商业楼的底层房屋建筑设计。

首先是住宅楼的底层房屋建筑设计。按照我们国家对于住宅的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底层的住宅一般是一至三层的住宅,大体可分为城市集合性的底层住宅、别墅型的住宅和农村住宅。底层的住宅设计有以下的特点:

使住户较为接近自然,一般在底层还带有院,使得室内可以向自然环境有机的延伸。

底层的住宅色剂因为其体量和尺度较为小,可以与地形、地貌、水体等自然环境能较好的融合在一起。

体量较小,自重较轻。底层设计在地基的处理、整体结构和施工技术等方面,相对的简单,所以费用较低。

底层住宅房屋在设计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就是潮湿、噪音、不安全、污水倒灌 ,通风采光及卫生环境条件恶劣等,以及浪费土地资源、不经济作物。由于其可容纳的人口较少,所以使得那些为居住服务的道路管网以及其他的一些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较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们的住宅楼是以商品形式逐步进入市场,这改变了多年来的公房低租、无偿分配的原则 ,使得城镇住宅由社会福利型向经营型发展。但是,住宅楼在底层的建筑设计过程中,难免还是会遇到潮湿、噪音、不安全、污水倒灌 ,通风采光及卫生环境条件恶劣等一直存在的问题,虽然说有的住宅楼采用了底层商业楼的方式,但是这种方法只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采

高层住宅底层商业(二)
底部商业用房的布置形式及定

【高层住宅底层商业】

1.底部商业用房的布置形式及定性。

底层商业用房从布置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1、高层建筑四周无附属建筑,仅将其底部若干层作为商业用房使用,此类商业用房如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其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建筑组织消防设计。

1.2、高层建筑四周设有附属建筑,但附属商业用房与高层主体相邻不连通。 《高规》第2.0.1条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视为裙房,《高规》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根据第4.1.7条理解,商业用房与高层主体也存在相通的情况,笔者认为第2.0.1条处“相连”应分为“相连且通”和“相连不通”两种情况。《高规》第4.2.2条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相连(邻)不连通时,若不符合《高规》第

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此类附属建筑应按裙房组织消防设计;若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此类附属用房可单独组织设计。

1.3高层建筑四周设有附属建筑,附属建筑(商业)与高层主体相邻相连通。若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之间相连通,但已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则附属商业用房应视为裙房,其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高规》第5.1.3条之规定,可按裙房组织设计;若高层主体与附属建筑之间无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其底部商业用房多为大型商场、餐饮等,则附属建筑应视为高层的一部分,其防火分区应符合《高规》第5.1.2条之规定,按高层主体组织设计。

2.底部商业用房的分类

底部商业用房可分为商业服务网点,连家店、商场三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2.0.17条规定“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为商业服务网点,其层数不超过二层。办公楼、旅馆、综合楼等底部设置的商业用房,即使面积及其他条件符合《高规》第2.0.17条之规定,亦不能称之为商业服务网点,只是商业营业厅。商业营业厅有两种形式,连家店式小型商业营业厅和商场,连家店式小型商业营业厅一般为1-2层,各连家店之间用隔墙隔开,每户单独一部楼梯;商场面积较大,不划分单独隔间,仅作防火分区划分。

3.底部商业用房消防设计常见问题。

3.1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常见问题。

《高规》第2.0.17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系指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商业服务网点一层、二层层高之和不能超过

7.80米,地上一层层高不能超过4.50米。

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住宅的设计。若2层附属建筑与高层住宅采用防火墙隔开,贴邻建造,高层住宅底部1-2层为商业服务网点,附属建筑与高层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平面布局相同,此时附属建筑应如何组织消防设计?依据相关规范,若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不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不能按两栋建筑考虑,此时的附属商业用房可定为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应增加喷淋,若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则还应增加报警设施;但若从火灾危险性分析,相比较而言,一旦发生火灾,商业服务网点

【高层住宅底层商业】

对上层住宅的威胁远大于附属用房对住宅的威胁,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已不设喷淋,若附属用房增加喷淋,略显勉强;此外,对于2.0.17条中的“底部”一词,笔者认为有两种理解,一为垂直的底部,二为广义的底部,此设计中附属用房也可理解为高层住宅的底部。因此,此处的附属用房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组织设计,无需设计报警、喷淋等,或设计局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若高层建筑-1层至2层为商业营业厅,1-2层为商业服务网点,3-11层为住宅,此时的高层建筑应如何定性?《高规》第2.0.17条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仅限地上部分。笔者认为可定性为商住楼,而不是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此时的-1层至2层均应按商业营业厅来组织设计,增设喷淋,符合条件的还应增设报警。若-1层设计为汽车库或储藏室等,则应定性为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规》第4.1.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组织设计。

3.2连家店的消防设计。

连家店的消防设计中常见的问题是楼梯间形式。若办公楼的底部设置2层连家店,依据《高规》,应按高层组织设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此处的连家店不超过2层,底部商业连家店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办公部分自动消防设施多于住宅,不易造成大的火灾事故。连家店的疏散楼梯仅供2层人员使用,若连家店的疏散楼梯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会占用大量空间,1-2层连家店,层数不高,人员较少,若各店铺均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设计可适当予以放宽,可为敞开楼梯间;若1-2层为外廊式连家店,各店铺无独立的疏散楼梯,此时供2层人员疏散的公共楼梯可按封闭楼梯间设计。

3.3商场的消防电梯及疏散人数计算。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底部的商场,若与高层主体相连且通,此类商场防火分区的划分、楼梯间形式、消防给水等应按《高规》组织设计。但商场部分的疏散人数的计算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倍受争议。

《高规》规定一类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但消防电梯是否应在每层商业厅设置前室开口,《高规》并没有明确说明。设置消防电梯的目的是为了运送负重的消防队员到达高层建筑中救助被困人员和扑救火灾,若商场部分室外地坪至商场楼板面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则消防电梯应在商场部分每层停靠,否则,消防电梯可仅供高层主体使用。

商场部分的疏散人数计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商规》)第4.2.5条规定,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较难确定,若按层建筑面积核算,则商场部分的楼梯数量会很大,应为除去中庭、柱、储藏、办公室、设备房、工具间后的建筑面积作为“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商规》制定较早,与当前现实已有一定差距,亦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取50%-70%。

4.结束语。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用房的设置形式多种多样,其实际防火安全需求及火灾危险性各有不同,底部商业用房的消防设计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连家店的楼梯间形式可予以适当放宽,若底部商业用房层高不超过24.00米,消防电梯可不在商业用房部分停靠,对于商场,在新的《商规》未出台之前,其疏散人数计算可按实际“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为基础进行计算,亦可参考《建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高层住宅底层商业(三)
恒大地产住宅底层商业设计要求及标准2011版-下发版

【住宅裙楼商业设计要求】(2011年版)

说明:

1. 本设计要求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2. 本设计要求为住宅裙楼商业的街铺、内铺及中大型商业的设计要求。

(一) 建筑 1 分类

1.1 按现有图纸方案归纳为三大类: (1)街铺:

有独立门面的商铺,俗称店铺。各店铺可自主经营管理,营业时间可自行决定。 (2)内铺:

整体商用物业中的一些独立单元,各铺位需集中管理,营业时间需统一。 (3)中大型商业:

一般指规模较大,内部空间不做分隔的商业形式,如:百货商场、大卖场、超市、娱乐等。

1.2 按装修分为两部分情况:

(1)装修部分: 公共管理部分,如门厅、中庭、走道、楼梯及楼梯间、公共卫生间等。 (2)毛坯部分: 街铺、内铺及中大型商业的独立管理部分。

具体做法详管理中心的要求。

2 标高设置

2.1 均采用建筑标高系统;即:标高标注建筑完成面,结构标高相应降低。 2.2 地面装修层厚度:一般按50mm考虑。

有其他要求的按单项要求确定。

3 首层入口

3.1 首层入口处室内外地面高差100mm-150mm。

3.2 中、大型商业首层入口处:空间允许的可不设台阶,做缓坡解决室内外高差。 3.3 街铺通常设一级台阶。

4 电梯

集团2011年年度采购合同确定无机房电梯品牌为“奥的斯(OTIS)和三菱”。

4.1 电梯门洞尺寸要求:

电梯门洞结构留洞尺寸(高)=门洞建筑留洞尺寸(高)+地面装修层厚度 4.2 乘客电梯及货梯:

4.2.1一般选用:额定速度1.0m/s,载重1000~2000kg的电梯。根据实际工程情

况确定选用有机房或无机房的形式:

1

(1) 当工程条件许可时,一般首优先选用有机房电梯。

(2) 当电梯顶层上部是住宅等功能房,不适宜做机房时,可选用无机房电梯。 4.2.2 提供以往工程选用过的两种型号的货梯参考,详见附件: 附件:以下提供以往工程选用过的两种型号的货梯参考:

(1) 载重1000kg的无机房电梯:

○2电梯门所在墙应表示出楼层指示器预留孔及召唤箱预留位置。 构造做法详下图:(注:图中装饰层厚度h取50mm)【高层住宅底层商业】

注:两台梯在同一面墙 ,

参照单梯做法,两召唤箱靠中间对称设置。

2

注:两台梯并联,可合用一个召唤箱

节点大样:

【高层住宅底层商业】

○3 OTIS无机房电梯顶层控制柜留孔

节点做法节点做法

节点做法

注:三菱电梯详见三菱电梯厂家的具体图纸

(2)载重2000kg的有机房货梯:

① 电梯技术参数(参考OTIS有机房货梯):【高层住宅底层商业】

③ 电梯门所在墙应表示出楼层指示器预留孔及召唤箱预留位置。 构造做法详下图:(注:图中装饰层厚度取50mm)

【高层住宅底层商业】

梯门立面

构造做法具体详厂家图纸。

5 自动扶梯

5.1 铺位区中央及商场的中庭部分需考虑自动扶梯的预留位。 5.2 自动扶梯一般只预留位置,由使用单位自行安装。

5.3 按OTIS电梯公司提供的资料,提供以下方案设计参考数据(单梯):

5.3.1自动扶梯分为:30°和35°两种。当楼层高度为H(H≤6000 mm)时:

(1)30°的自动扶梯:梁距为L=H/tan30°+4700~5600mm。 (2)35°的自动扶梯:梁距为L=H/tan35°+4700~5600mm。 5.3.2 自动扶梯梯级宽分为:800mm和1000mm两种: (1)梯级宽1000mm的自动扶梯:地坑宽≥1630 mm。

(2)梯级宽800mm的自动扶梯:地坑宽≥1430 mm。 5.3.3 地坑长≥4100~4700 mm。 5.3.4 地坑地板深≥11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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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5.3.5 以上自动扶梯参数仅供设计参考,具体数据要以厂家提供的图纸为准。

6 卫生间

6.1卫生间设置:

6.1.1 铺位区及商场设置公共男女卫生间。

6.1.2 街铺每间单独设置卫生间的位置,预埋进、排及污水管接口。 6.2 街铺卫生间沉箱设置:

6.2.1 裙楼二层及以上店铺卫生间:均不作沉箱。 6.2.2 首层裙楼街铺卫生间:

(1)无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时:均不做沉箱。

(2)如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或设备房时:在卫生间位置做一处沉箱带,以供

布置水管,沉箱带位置由水专业指定,沉箱深度由单项工程确定。

6.3 公共卫生间沉箱设置:

6.3.1 裙楼二层及以上公共卫生间:仅蹲厕位做沉箱。 6.3.2 首层裙楼公共卫生间:

(1)无地下室:均不做沉箱。

(2)普通地下室时: 仅蹲厕位做沉箱。

(2)如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或设备房时:在卫生间位置做一处沉箱带,以供

布置水管;沉箱带位置由水专业指定,沉箱深度由单项工程确定。

6.4 卫生间沉箱及沉箱带要设置沉箱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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