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低保户扶贫资金应如何定性

来源:专题 时间:2016-08-25 10:57:3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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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低保户扶贫资金应如何定性(一)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专用)

提请注意: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于2005年2月1日废止,财政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理依据,应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17 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17 38.混淆入库级次 18

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18 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18 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目 录

一、综合部分 5 1.偷逃税款 5 2、漏交税款 5 3.欠交税款 5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6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6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6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 9.私设小金库 7 10.公款私存 8 11.违规借贷 8

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 9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9 14.坐支现金 9 15.白条顶库 9

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9 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18.经营者违规收费 11 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 11 20.私分国有资产 11 21.挪用公款 12

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 13 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13 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 13 二、财政部分 13 (一)财政 13

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13 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14 27.未及时批复预算 14

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4 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15

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15 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15 32.虚列财政支出 16

33.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16 34.虚增预算收入 16 (二)税务 17

35.越权批准减免税 17

4l.改变税种入库 18

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19 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19

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19 (三)国库 20

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 20 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 20

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20 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 20 三、金融保险部分 21 (一)金融 21 49.帐外经营 21 50.高息揽储 21 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21 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 22

53.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22 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 22

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2 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 22 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23 (二)保险 23

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 23

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23 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24 (三)证券 24

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 24 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 24

63.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资金 25 64.逃汇 25 65.套汇 25

66.违规擅自经营外汇业务 25

67.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 外汇) 26 68.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 26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6 69.多(少)列概算‛ 26

7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26 7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27

72.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27 73.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27

74.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28 75.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28 7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28 77.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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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29 五、企业部分 29

79.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29 80.少(多)转成本 29

81.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30 82.少(多)转材料成本差异 30 83.少(多)计提折旧 30 84.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30 85.少(多)计提工会经费 31 86.少(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1 87.少(多)计提职工福利费 31

88.未(少;多)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31 89.未(少、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1 90.未(少、多)计提坏账准备 32

91.未(少、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32

92.未(少、多)计提长期 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2 93.未(少、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2 94.未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 32 95.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33 96.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3

97.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33 98.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 33 99.虚报注册资本 34 100.虚假出资 34 101.抽逃出资 34 六、行政事业部分 35

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 35 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35 l0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36 10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36

l06.截留应拔下级预算(外)款 36 . 10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36 108. 预算内转预算外 37

10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37

110.乱摊派 37

111.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 38 112.应列未列支出 38

113.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 38 114.国有资产处臵未经批准 39 115.违规担保 39

116.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39 117.固定资产帐实不符 40 118.违规使用发票 40

119.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存在问题 40 120.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41 121.库存现金额过大 41 122.个人借用、挪用公款 41

2

123.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 41 1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2 1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42 1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42 127.财务报告不真实 43 128.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43

129.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 43 130.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44

131.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44

13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44

133.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44 134.无预算采购 45

135.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5

136.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45

137.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45

138.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 46 139.虚列支出 46

14O.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 46 141.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46 142.无证收费 47

14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47 144.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 47 l45.超标准列支招待费 47 146.乱发奖金、补贴、实物 47 147.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48 148.固定资产未入账 48 七、农业部分 49 l49.虚报冒领 49

150.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49

15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49 15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50 15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50

15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50 15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50 15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50

15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1 158.超收耕地造地费 51

15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51 八、外资部分 51

【侵占低保户扶贫资金应如何定性】

160.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51 161.挤占挪用资金 52 162.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52

163.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52 164.虚列投资支出 53

165.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 53

166.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53

167.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 54

168.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 54

169.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 54 170.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非国债性质的企业债券) 55

17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 55 172.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 55 173.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臵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56 174.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臵职工宿合 56 175.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 57 176.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57 177.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57 178.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57

179.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58 18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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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部分 1.偷逃税款 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第63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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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9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

2、漏交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欠交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并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刑法》第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l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

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6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2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的余‚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4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交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交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52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知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16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臵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侵占低保户扶贫资金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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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4条‘‘隐匿 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162条第2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9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16l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侵占低保户扶贫资金应如何定性】

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被迫停牌的。‛

9.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末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条‚小金库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缴财政。‛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并依据事实、情节对应该法规第6—1;条有关条款处罚。‛

以上对应不上的,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0.公款私存 二十七、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处罚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第七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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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7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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