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PPP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9-27 12:43: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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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PPP(一)
PPP模式简介

一、PPP模式的概念及内涵

学术界通常认为,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的简称。是指政府部门与民营公司或私人组织之间,通过特许权协议合作形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以优化项目融资,实现“双赢”或“多赢”。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或部门通过公开采购与中标人签订特许合同,设立特定项目公司 (即中标人即工程商、服务经营公司即运营商或项目投资第三方即投资商三方共同成立的股份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筹资、建设及经营维护。政府向借贷金融机构承诺将按合同支付费用,使项目公司及时有效获得融资。PPP模式实质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委托等方式选定私营公司,给予其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从而换取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从定义及其发展经历上看,PPP模式的内涵包括: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一般的融资由公司自由掌握,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PPP项目融资是由政府发起和扶持为主,合作公司积极跟进的一种方式。融资内容与政府政策扶持对象及力度,项目预期收益等密切相关。项目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政府的政策承诺是融资贷款的安全保障,项目公司的经营性直接收益和经营利润是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第二,PPP融资模式能有效吸引民营资本,使

之能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提高资金效率,降低成本风险。民营资本参与PPP融资能充分发挥它的特性,比如前期的项目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引入先进技术和有效管理,控制项目进程,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企业运作成本、资产负债率及风险,保障国家、市场、社会和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第三,PPP模式能有效增加民营资本的利润。PPP对私营部门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它能与政府部门紧密合作;能及时获取贷款;投资回报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政策支持的机会。如给予民营公司国有或集体土地优先开发权、融资贷款担保、税费优惠或其他政府性政策优惠措施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性措施可提高民营资本参与合作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能有效减轻政府投资负担和风险,提高项目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二、PPP与GP(政府采购)的关系

深刻剖析PPP与GP(政府采购)的关系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PPP在政府与市场中的关系问题。PPP是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合作融资运作公共产品实现双赢或多赢的模式。GP(政府采购)是政府主体通过透明竞争的方式以合同、购买或租赁等形式获取公共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行为。PPP更注重公私合作的特性;政府采购更注重采购方式的透明、竞争和信用。

PPP作为民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合作所形成的伙伴

关系,在项目营运上存在许多目标趋同,包括合作的趋同性,即以最合理的资源和形式追求公共福利和企业利润的临界与趋同;包括利益的趋同性,即投资回报利益共享,以实现公共服务;包括风险趋同;希望以承担能力方式划分风险,实现总体风险最小化。

政府采购作为采购的一种方式,是采购主体选择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标的行为活动。采购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或者是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国有企业或民间主体。采购主体根据采购预算或计划来实现采购行为,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完成,采购过程更注重市场主体参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采购目标即实现政府管理目标,包括自身管理和职能管理目标。其通过工程、产品或服务方式提供为载体。

从项目角度出发,PPP是实现项目在伙伴关系上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政府采购更注重采购行为或流程的体现。从法律要义出发,两者都注重合同契约方式的实现;从范围内涵上看,PPP与政府采购交叉性非常强。在国际上有的国家,只要资金涉及公共资金,即使只占1%(有的必须占51%),都必须实施政府采购。从这个角度上来说,PPP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尽可能遵循政府采购程序要求,体现竞争性和公平性。但PPP与政府采购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购买服务,它可以通过补助、清算、【人才服务PPP】

放松管制甚至无偿赠与等多样化方式实现民营资本进入政府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实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多元化和高效化。

三、PPP模式发展

英国是最早应用PPP模式的国家。中国开展PPP活动较短,但已通过PPP方式开展的行业有高速公路、水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在未来,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运行、农村金融服务、新型城镇化等领域,同样适合引入民营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建设。

从国外近年PPP模式运行的经验看,成功运作PPP模式还是需要具备一些基础条件的,比如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不可或缺。在PPP模式中前期政府承担重要的、总体的角色和责任。政府是否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开展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公开采购、协调各方关系、制定政策扶持等,决定着PPP运作的重要方向。如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支撑。PPP项目需要有法律保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充分评估,保护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在PPP模式的全程运行中,从最初的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到招标投标等确定合作方过程;从双方或多方合同签定,到具体项目公司的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过程,在各个阶段都得明确基本法律流程,使双方合作有规矩可寻,利于发挥双方优势和弥补双方或项目运行中

的问题或不足。如PPP模式运行需要有会计、法律、金融等专业化机构和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支持。PPP模式作为一种未来会在多领域多层面广泛应用的项目特许经营权方式,其时限长、内容多,范围广,涉及复杂的金融知识,如国际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如金融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涉及专业的工程技术及管理、财务及管理、项目咨询及管理等方面的知识。需要有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技术作支撑的知识体系。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必不可少

四、PPP模式优势及注意问题

政府和私营两者的优势结合,是建立PPP模式的基础。它能体现政府职能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力,统筹规划协调能力和责任意识;它能体现私营企业的资本调集能力、管理效率和创业精神。总结而言,PPP模式的优点包括:一是能减轻财政负担,转换政府职能。政府从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转变成监管者,能优化项目效益,减轻财政压力。二是降低综合成本。一个项目如果 单纯由政府投入可能建设周期长、管理效益差,但PPP模式能集中政府与私营企业的优势,能强化项目的前期规划的科学性,也激发私营企业逐利的热情,从而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总造价,积 极防范和规避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三是促进混合所有制。当前,中央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建设,希望利用民间资本提升政府

人才服务PPP(二)
高速公路的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模式定义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分类

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主要优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 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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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意义编辑

管理学家PeterF.Drucker曾经指出:“政府必须面对一个事实:政府的确不能做、也不擅长社会或社区工作。”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资源的汲取与分配应该以高效率的方式进行。政府负责政策制定与规划,而将政策执行落实于民间社区或私营部门,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长久以来的财政负担,又可将社区及民众力量引入公共服务的进程当中,以强化公民意识与社会认同感,同时提高了资源使用效能和建设、运营效率。因此,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进程中,PPP的研究具有现实积极的意义。

必要条件编辑

政府支持

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营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健全法律

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2015年6月1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立了社会资本可参与特许经营权的制度性创新,业界均默认其为“PPP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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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才

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人才服务PPP(三)
PPP项目操作手册(完整版)

PPP项目操作手册(完整版)

PPP项目操作手册

一操作基础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机制”,是指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与私人组织(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双方优势,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的方式,提高质量和供给效率,最终实现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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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本质上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等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即建立政府与企业“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模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社会评价”的良性互动格局。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因此,它不仅仅是单纯的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机制和制度设计。推广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可以将适度的市场竞争引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在实现社会福利、提高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也能够增强公共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行的效率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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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项目选择、社会力量合作伙伴确定、组建项目公司、融资、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分三类,一是完全依靠使用者付费,二是政府支付服务费用,三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O、BTO、股权转让、委托运营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与BOT原理相似,都是由“使用者付费”,但它更强调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全过程合作。

二总体要求

1打破地域垄断和所有制限制。

政府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等;鼓励有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跨地域参与市场竞争,培育具有开拓国内外市场能力的大型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以市代县、城乡一体化中的同类项目进行打包,扩大市场规模。

2落实费价政策。

将市政公用服务价格收费或政府支付服务费作为合作伙伴的经营收入来源。政府要合理确定费价标准,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在合作伙伴履约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和补贴,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收益。政府支付的服务费应通过竞争程序确定,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向用户收费的各类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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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及时调整到位,价格不到位的,政府应予以补贴。

城镇综合管廊项目要明确各入廊管线行业费用分摊和价格标准。 3规范运行操作。 按照城镇市政公用各类专项规划筛选适宜PPP的项目,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和论证,做好信息公开;通过竞争机制选择合作伙伴,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政府与市场主体合作组建项目公司(SPC),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养和服务;政府与合作伙伴、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利;强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人才服务PPP】

1、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开展PPP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是决定项目成功的首要环节。筛选PPP项目要符合当地城镇市政公用方面各类专项规划的要求,加强前期策划,可委托有一定业绩和能力的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规模与期限、技术路线、服务质量和标准、规划条件和土地落实情况、投融资结构、收入来源、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实施进度计划、资金保障等政府配套措施等内容。【人才服务PPP】

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咨询机构、运营和技术服务单位、相关专家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项目财务的可持续性。实施方案须经地方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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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竞争机制选择合作伙伴。城市政府应及时将项目内容,以及对合作伙伴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投标方式,综合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服务价格、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3、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城市政府必须与中选合作伙伴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主要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范围、期限、经营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服务费标准及调整机制;特许经营期内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及验收标准;项目终止的条件、流程和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4、筹组项目公司。中选合作伙伴可依合同、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筹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按合同进行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债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合同经营期内享有项目经营权,并按合同规定保证资产完好;项目公司的经营权未经政府允许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必须无偿移交政府。

4把握PPP模式运用的关键环节。

一是建立长期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机制。关键在于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合作者”。发挥投资人在整合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让“专业人做专业事”。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通过政府核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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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价格以及以购买服务方式补贴标准,实现项目建设运营的自我平衡,既要保障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又要避免企业出现暴利和亏损,实现“盈利但不暴利”。三是建立平等的风险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该平等参与、诚实守信,按照合同办事,依据对风险的控制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度转移风险至合作方。企业主要承担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技术风险,政府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标准调整变化的宏观风险,双方共同承担不可抗力风险。四是建立严格的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政府对PPP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服务价格和项目收益指标,加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审核,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健全完善正常、规范的风险管控和退出机制,禁止政府为项目担保,防范项目风险转换为政府债务风险。对未能如约、按量、保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应按约坚决要求企业退出并赔偿,投资人必须按合约规定及时退出并依法赔偿,严格责任追究。对防范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引发项目风险应注意及时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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