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来源:百科 时间:2016-10-09 10:22: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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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新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安排考察性

出访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财政部、外交部近日出台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尽可能购买优惠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不得用公款与我驻外机构企业相互宴请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

安徽人事考试网

【二】:公务出国规定补充

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纪发[1993]16号 【颁布时间】1993-12-30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刹住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对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对外开放健康有序地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把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同扩大对外开放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把它作为近期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到重要日程上,党政一起抓,提出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责任制,真抓实查,务必在近期内把过多过滥的公务出国(境)活动压下来。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对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来用公费出国(境)团组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中,要对组团单位、参团人员、出访任务、审批部门、经费来源、境外活动日程安排及回国后的报告等,逐团逐项核查,不能以出国(境)只要原来有计划、有批件、有经费预算就一律作为合理的依据而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凡属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都必须严肃认真地作出处理,不允许搞下不为例。要注意发现好的和坏的典型,对令行禁止的要给予表扬;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清理整顿的情况,及时服中央纪委、监察部、外交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从严把关,切实解决公务出国(境)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在制定一九九四年的组团计划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控制,可派可不派的团组一律不派,一般性考察要坚决制止。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凡经清理取消的公费出国(境)团组,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必须为其办理退团、退费手续。款未汇出境外的,除已经支付的手续费、成本费外,余款应全部退回;款已汇出境外的,违约金由汇款单位、组团单位和参团单位三方按30%、50%、20%的比例分担。

严格控制到热门地区,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和港澳等国家和地区的团组。从本《意见》发出之日起到一九九四年底,除重要的公务活动和正常的经贸、科技、文体活动之外,对申请去这些地区考察的团组不再予以审批;必须执行的培训项目和团组,由国家外专局归口管理,从严掌握。

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3>16号”文件和“中外办<1991>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中央文件规定已授予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部门,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实行沿海开放政策的省会、首府及其他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地级省辖市人民政府,因引进技术和设备、科技交流、经贸活动、售后服务等工作需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亦应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办理。凡属违反规定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审批部门应坚决抵制,不予审批、确认,并报上级机关查处。

旅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实行归口管理。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任何机构,不得办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擅自批准承办出国(境)旅游业务的各种旅行社和各类出国(境)咨询服务机构,要立即停止组团出国(境)业务,并进行清理整顿。

1993年12月30日

【三】:公务员出差管理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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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出差管理办法(试行稿)

一、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规定中的公务出差界定为:由于单位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出国、出境和到外埠办事、培训、开会等的公务活动。

三、本单位员工出差分为:

1、国内出差:国内出差当日可往返和短期国内出差。 2、境外、国外出差:短期境外、国外出差。 四、单位员工出差的审批流程 (一)国内出差审批流程

1、出差人员国内出差应于出发前三个工作日,由出差人依式填写《国内出差申请表》(见附件一)

2、《国内出差申请表》需经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以备财务报销之依据。

3、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事前不能及时办理的,需口头请示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需尽速补填《国内出差申请表》。

4、《国内出差申请表》在出差人出差结束后,费用核销时交财务部。 5、若出差人实际出差天数有所变动,由出差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财务部门办理出差经费的核销手续。

(二)短期出境出差审批流程

1、出差人员境外出差,原则上应于计划出差前二个月,经单位总经理同意后,报单位相关部门办理出差手续。

2、人事部负责办理初次出境人员的出国政审等手续。 3、保卫部负责办理初次出境人员的出国培训教育等。 4、总办负责办理出差人员的赴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5、短期出境出差分为二类,包括:持因私护照出差和持因公护照出差;

持因私护照出差由总办联络处外事专管员依式填写《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单位短期境外出差申请表》,(见附件二),报请单位有关部门和总经理审批同意;

持因公护照出差由总办联络处外事专管员依式填写《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单位出国赴港澳任务申请表》,报请单位相关部门和总经理批准后,协同上航总办联络处办理出国批件等手续。

6、出差人员境外、国外出差经费若需按实报销的,需由出差领队报请单位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行,并及时报财务部备案。

7、若出差人实际出差天数有所变动,由出差领队报请单位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出差经费的核销手续。

五、国内出差当日往返的规定和费用核销标准

1、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按实际报销;使用单位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2、出差补贴按人民币100.00元/天核发。 六、国内出差的规定和费用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国内出差的往返交通费(含机场、车站、码头到出

差目的地)、住宿费按规定报销。(具体等级标准见附件三)

2、国内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报销。

3、国内出差的出差地市内交通费补贴按人民币40.00元/天包干支付,天数按出差的日历天计发。出差地市内交通费若按实报销的,则不予计发市内交通费补贴。

4、国内出差的伙食补贴按人民币40.00元/天包干支付,天数按出差的日历日计发。

5、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出差人员,具体规定如下:

(1)凡支付的会务费或培训费中已包含伙食、市内交通和住宿等费用的,则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等均不予报销。

(2)凡支付的会务费或培训费中不包含伙食、市内交通和住宿等费用的,则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按实报销;伙食补贴按人民币40.00元/天包干支付,天数按出差的日历日计发。www.fz173.com_公务员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6、出差人员出差时,如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7、出差人员出差时,如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七、境外、国外出差的规定和费用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境外、国外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1)凡出国往返于单位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 住宿、生活补贴、公杂、另用等费用,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

规定额度标准包干支付。(标准见附件四)

(3)特殊国家或地区的出差经费由出差领队报请单位总经理预先批准的,可按实报销。

2、出差期间的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发票,以便财务部核销。 3、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需分部门填写单位财务部《差旅费申请单》,本人签字,报处室经理、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向财务部办理报销。

4、出差人员如在出差地工作超过三十天的,超出天数按长期生活补贴标准计发。(见《单位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八、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附附件一、二、三、四。 附件一:《国内出差申请表》

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单位

国内出差申请表

附件二:

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单位 短期境外出差申请表

【四】:国际部海外差旅标准参考-公务员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www.fz173.com_公务员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航、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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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

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政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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