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7年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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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7年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篇(一):【2017湖北养老金上调消息】湖北2017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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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大家介绍2017湖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调整对象,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规定。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地、加强保费征缴、调度落实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2017年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篇(二):2017年湖北省养老金上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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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2016-2017年湖北省养老金上调消息  2016-2017湖北养老金上调消息: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人均月增长6.7%。中金网,昨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具体政策为:  定额调整。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挂钩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据介绍,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目前,全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积极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据统计,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武汉居民基础养老金涨45元  武汉市人社局发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5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0月底前发放到位。此项调标将惠及武汉市142万参保城乡居民。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定位于面向城乡弱势群体的、具有托底保障功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近年来,市、区政府不断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区两级财政累计投入约16亿元。从2013年开始,武汉市已连续3年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本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武汉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四连调”,也是“十三五”时期的首次调标,市、区两级财政新增投入资金达2.1亿元。  此前,“十二五”期间,武汉市提前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现“三连调”,从2012年的人月均100元提高到180元。下一步,武汉市将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适时适当提高缴费档次,探索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推荐阅读  养老金在哪取又有新规定了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日前人社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不仅对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还根据四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地。  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重复领取养老金实行清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另外,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湖北省2017年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篇(三):湖北企业退休职工2017养老金调整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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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7年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湖北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政策为:  一、定额调整。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挂钩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三、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目前,全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积极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据统计,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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